本文由来宾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在生命最初这些年,大多数父母给孩子提供了大量刺激,帮助和激励他们情感反应的发展。爱一个婴孩和教他去爱,在这个过程中,他就接受了习俗的一部分。
但随着孩子长大,我们英-美文化中大多数父母开始抑制孩子身体接触,无论是同他们自己还是同别的人。
小女孩被教导说,如果遇到那些不是亲戚的人,她不应该同他们接触,特别是她应该避免同男性接触。男孩也懂得他不要想着去接触女孩子,至少“在他长大之前”。
任何感情的流露都受到有意识的控制,成长中的男孩被教导说,在面临困难境况时,不要指望照护和许多同情。
正如某些精神病医生所指出的,孩子被带入一个充满情感和身体之爱的世界;但随着他们的成长,他们被教导去抵抗自己正常的生理反应,在被其他任何人接触时逃离开来。
在经过十五年或二十年这样的教训后,一场婚礼被假定可以纠正在男孩和女孩那里已经根深蒂固的所有否定性反应,而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中,他们被假定变得像他们是婴儿时那样自然和不受压抑。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太高的期待,因此,这并不让人吃惊:这方面情况最好的那一部分人(大学水平的男性和女性)婚后在发展感情关系时是笨拙的和无能的。
一般来说,女性在性发展方面更加缓慢一些,比男性较少反应。在这种精心压抑中,她更容易受到这种教训的影响。因此,当我们发现无性反应的妻子在婚姻中,特别在那些受到较好教育的女子中占有很大比例,就不会感到吃惊了。
近几年来,年轻一代已经认识到婚前性压抑的重要意义。虽然许多男孩和女孩进行爱抚活动是为了得到当下的满足,但其中也有非常多的人,是有意识考虑这种体验关系到他们以后婚姻调节问题。
他们对这一境况的理解得益于最近二十年来出版的数量巨大的婚姻手册,得益于心理学、家庭经济学、婚姻、儿童发展以及社会科学其它领域的课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这解释了为什么年轻一代或多或少都忘记年老一代对爱抚行为的并非不严厉的批判。
观察到大多数年轻人的爱抚行为是由科学支持的逻辑和完全的不合逻辑混合而成的,这真让人吃惊。
他们有些人处于一种由其活动产生的心理冲突之中,而这证明了一种巧妙的合理化,以用来满足他们的良心。他们特别注意避免避生殖器的结合。
事实是爱抚涉及的性爱接触跟生殖器结合一样有影响,而进行这种接触可能比生殖器结合更成为禁忌,包括某些被认为是变态的东西,但没有让他们产生像实际性交那样的精神混乱。
通过爱抚,他们可以保守住自己的童贞,尽管当他们那样做时可能达到性高潮。他们仍然珍视自己的童贞,就像他们的前辈一样珍视。只是其它大多数活动的评价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
年轻一代认为爱抚行为类型比维多利亚一代压抑的求爱要自然得多。看来弗洛伊德关于个体整个人格被压抑后果的解释是合乎逻辑的。
婚姻顾问和精神病医生提供的证据表明,婚前长时期性压抑是许多人在婚姻性调节中遇到困难的根源。
在以后的书中我们将呈现婚姻调节中性因素的数据,现在也可以在这里说明,总是有许多因素关涉着婚姻的成功或失败。
要了解在事件链上哪一个因素应该排在第一位,通常是很困难的,那些关注着当下不适的人们通常是一些没有能力理解自己困难之源的人。
性调节不是婚姻的唯一难题,而且它们甚至也不是婚姻调节最重要的因素。对本研究中六千个婚姻历史的初步考察,以及对近三千个离婚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假定,在婚姻中没有任何东西比坚持一个决定更为重要的了。
带着这样一个决定,个体迫使自己去调节和接受种种境况,如果婚姻的继续不是首要目的,这些境况看起来就成为婚姻破裂的充足理由。
然而性调节不良导致较高阶层婚姻中四分之三以分居或离异而告终,而在较低阶层的婚姻破裂的百分比是较小的。哪里性调节是贫乏无力的,哪里的婚姻在维持中就会遇到困难。
当性调节是不正确的,要维持一个婚姻的决定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因此,性因素在一个婚姻中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摘自《金赛学术自述》(黄忠晶等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
谎言终究是谎言,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从一开始就存在欺骗,结婚誓词的甜言蜜语终究败给了现实的残酷,对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该如何是好?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小娟与王先生是相亲认识,初次见面时彼此都留下了好印象,感情到位,几个月后就登记结婚。没到半年的时间,小娟就发现丈夫对自己的态度发生了很大改变,前期对自己百依百顺,什么事儿都会依着自己的人,如今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一些小事儿情绪失控。小娟对丈夫更加关注了起来,经他观察,最近几周经常在固定时间外出,多次问他,他也支支吾吾说不清楚。
巴掌遮不住天,纸终究包不住火,丈夫患有精神病的事情还是被小娟知道了,倍感失望的小娟认为婆家一家欺瞒丈夫病史,与自己结婚是骗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母婴保健法》提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含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王先生在两人认识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病,却在婚前仍对小娟隐瞒病情,没有履行婚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小娟完全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俗话说,说一句谎话,得用一百句谎言去圆,还不定能圆好。诚实是最大财富,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言必信,行必果,不欺诈,不欺瞒才是正确的人生态度。
如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问题相关领域律师。
在过去,《婚姻法》中规定,重大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患有重症精神病如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的人,是不允许进行结婚登记的。
如果在婚检过程中检查出一方患有重症精神病,就会被禁止结婚,即使因为某种原因成功领证,但也会因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婚后未治愈”的情形,导致婚姻自始无效。
但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却改变了这种情况。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结婚的内容,只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去了患有重大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不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患病人可以和爱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同时,婚姻家庭篇对结婚的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做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满足《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就可以领结婚证了,即使一方或者双方患有精神病,婚姻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婚姻成立,夫妻双方开始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
不过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可以结婚,假如这个精神病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不可代理实施的行为,因此这类精神病人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说只有神病人能认识到结婚登记这个行为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才能顺利登记。
在明知对象患有精神病还有勇气选择去结婚登记的人,大概就是“不离不弃”、“真爱无敌”的现实写照了。
即使对象患有精神病,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结婚的,如果是你,你会介意你的配偶有精神病吗?如果对方在婚检检出精神病,你还会选择和对方结婚吗?
欢迎留言讨论,更多问题点击下方小程序即可免费咨询律师。
如果有需要,可以点击下面的小程序立即咨询律师↓↓
婚姻法律法规视频(婚姻法律法规视频讲解)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期间患精神病 %(婚姻期间患精神病离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