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河池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我交代,我曾利用职务之便保管并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收受嫌疑人亲属或代理人资金……”铁证面前,段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前不久,云南省永德县纪委监委收到上级机关移送的一个问题线索,反映县公安局副局长段某某涉嫌职务违法,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专案组进行审查调查。
因案发时间长、案情复杂加之外调取证难度大,案件查办一度陷入瓶颈。为尽快找到案件突破口,专案组反复查看案卷材料,在核对银行流水时,一次不起眼的转账记录引起了专案组的警觉。
“这个陌生账号之前看材料时我也注意到了,它给段某某的银行卡转入了一笔大额资金,但第二天段某某就全额转还给对方了。从账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寻租空间。”专案组的成员分析道。
“为什么转入后又转还给对方了?是不是段某某持有并使用他人银行卡?”一个大胆的猜测在案件主办人的脑海中划过。
带着疑问,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再次深入银行、公安机关等核查陌生账号的详细信息;一路继续加大对段某某的审讯力度,内审外调相结合,力求实现案件突破。
起初,段某某拒不配合、“一问三不知”,多次审讯毫无进展,直到审查调查人员提到陌生账号时,从段某某闪烁的言辞中,专案组“嗅”出了猫腻。
另一方面,收集到的信息也间接验证了办案人员的猜想。这个陌生账号的登记人在发生银行转账和存、取现期间正在监狱服刑,其家属也表示从未见过这张银行卡。因此,专案组断定该卡不可能是登记人持有。
找到这个突破口后,专案组顺藤摸瓜,再结合这个陌生账号转账、取现、存现等交易时间、地点,以及对那一时段内段某某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卡每次进账时间与段某某办理的部分案件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间大有关联,且每次资金转入后均采取自助柜员机取款的方式分次全额取出。种种迹象表明,专案组的调查方向没有错。
翻阅资料、信息比对、银行查询、实地调查……一个星期下来,专案组心里终于有了底,随即加大对段某某的审讯力度。
“这个账号怎么回事,为什么给你转了一笔资金,你马上又转回去了?这张银行卡是不是你拿着?这些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报表你怎么解释?取款单上的签字笔迹是不是你的?”专案组开门见山、直击要害。
眼看纸包不住火,自知无法自圆其说的段某某心理防线逐渐瓦解,说道:“聪明反被聪明误!本以为像这样将资金在其他人的卡与卡之间转几次就能掩人耳目,没想到一时大意竟转到了自己的卡上,露出了破绽。”
据段某某供述,银行卡是嫌疑人的代理人所赠,目的是为其收受资金打掩护,资金转入转出都是段某某亲自操作。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工作中多少汗水和艰辛都没能击倒我,如今却跌倒在自己的贪欲里,我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不已,是我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牢笼。”段某某忏悔道。
经查,多年来段某某持有并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收受相关人员亲属或代理人所送资金高达100余万元。
最终,段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云南省临沧市纪委监委 王艳 李建欢 || 责任编辑 赵宇航)
微信“亲属卡”功能你用过吗?
注意!!!
诈骗分子盯上了这个功能
已经有不少人中招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什么是微信“亲属卡”?
顾名思义
微信用户
可以向指定亲属好友
开通“亲属卡”服务
让对方获得使用自身支付账户的权限
通俗来说
就是可以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买单
相当于一个单向的“家庭账户”
一般来说
设计这种功能的初衷
是为了免去转账提现的手续
方便家人消费
由于“亲属卡”可以设置消费上限
且可以实时知道每笔扣费情况
因此在管理孩子零用钱上备受好评
但这项功能在设置过程中
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虽然名为“亲属卡”
但实际可以赠送给任意一微信好友
输入支付密码即可开通
骗子们就此找到了切入口
开始疯狂实施骗局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亲属卡”如何成为诈骗工具?
01
好友申请转头就送“亲属卡”
一日,小陈发现微信通讯录里多了一条好友申请,虽然感到有些莫名其妙,但看到对方顶着美女头像,抱着“只加个好友不吃亏”的心态同意了。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加了好友之后“美女”比较高冷,一直都没有发言寒暄,似乎只是加错了好友。时间一长,小陈也忘了这茬。但5个月之后,出人意料的情况发生了:沉默许久的“美女”突然给他发过来一条信息:“送你一张亲属卡”,显示的额度为3000元。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正当小陈疑惑时,对方解释道:自己刚刚不小心发错账号,希望小陈可以送回同样额度的亲属卡。小陈心想,这举手之劳的事情能帮就帮,谁还没个手滑的时候呢?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陈懵了:自己居然接二连三收到扣款提示,对方在短时间接连消费,把3000元额度花了个一干二净。再查看自己的余额,果然少了3000元。感到不对劲的小陈立刻联系“美女”,没想到对方已经将自己拉黑。
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这项功能的用途
亲属卡上显示的数字仅仅是交易额度上限
如果发卡人账户里没有钱就无法使用
而发卡的骗子自然不会在账户里存钱
避免反被受害人薅羊毛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而且赠送亲属卡的消息提示
与转账发红包极为相似
不熟悉微信的人甚至可能认为对方给自己转了钱
事实上不仅仅是微信
支付宝账户的“亲情卡”功能同样存在类似的骗术
图片来源人民网科普
而骗子加好友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
像小陈遭遇的这种陌生人加好友的情况还算“低端”
更“厉害的骗子”会借助亲属卡嫁接其他骗术
02
以放贷为名绑定“亲属卡”
骗子吴某冒充贷款审核员在网贷群里频繁接触有贷款需求的受害人,以贷款需核实微信是否本人使用、审核资金安全、互发红包测试等理由,将自己的微信绑定受害人“亲属卡”。绑定过程很简单,吴某赠送给被害人“亲属卡”,“亲属卡”虽标有额度但并不能完成支付(吴某微信余额里面没有钱,而且绑定的银行卡也是一张空卡,根本就无法完成支付)。
之后吴某会迅速向被害人发信息,索要同等金额的“亲属卡”。被害人按照指令完成绑定,随后吴某诱骗被害人下载聊天软件进行“视频审核”,当着被害人的面进入微信账户进行“资金流水审核”,“审核”完毕后没有立刻退出账户,反而修改了其“亲属卡”中的支付额度。
最后,吴某以自证还款能力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随即立马用自己的手机扫描早已准备好的收款码,选择“亲属卡”支付,受害人账户里的钱就直接被刷走了。
温馨提示
“亲属卡”骗术虽然狡猾,提防它的方式却并不难。除了谨慎添加好友之外,不轻易使用你不清楚的手机APP功能(例如呼叫转移、亲属卡、屏幕共享),遇到其他人诱导开通类似功能时(包括亲人朋友,防止万一对方被盗号),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遇到实在需要使用的场合,也最好先了解清楚功能和规则,养成谨慎使用的好习惯。
来源: 江苏警方、光明网
大家好,我是小法~
时常听债权人来控诉法院和老赖
法院动辄宣布老赖无财产可执行而终本
而老赖却依旧好吃好喝豪车出行
甚至还堂而皇之地开门生意
再一仔细打听
原来老赖早已偷梁换柱
用着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来进行日常收款和消费
法院根本查不到,因而招摇过市
真的拿他们没办法了吗?
如果老赖有能力偿还却就是不愿意还钱
就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
情节严重,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汪某陆续收购陈某的木材,但货款没有付清,陈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汪某诉至法院。2018年6月8日法院判决汪某支付陈某货款386800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未履行义务,于是陈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汪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还是一直不履行。并在得知其账号被法院冻结后,为了规避执行,指使其侄女婿全某在银行网点,以全某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自己使用,后继续将该账号提供给合作公司等,先后共收到款项58410元。
汪某不用上述款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转给他人或另作他用。在查明汪某有转移财产嫌疑后,执行法官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20年4月将其抓获。
到案后,汪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1年1月20日,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汪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谅解。最终,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是否会构成“拒执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含以下: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而老赖通过使用别人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对于是否构成拒执罪和情节严重程度均有所不同:
1️⃣被执行人使用、借用他人的银行卡,仅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一般不构成拒执罪。但仍然有必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否则,也可能触犯未申报财产条款而构成拒执罪;
2️⃣被执行人将存款存放于他人银行卡中的,此种情形较为严重,属于故意隐匿财产的情形,根据存款数额就可以认定其拒执罪的情节轻重;
3️⃣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大额消费或生产经营的,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的行为,明显构成拒执罪。
小法提醒广大债权人,如遇到被执行人确实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以逃避执行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
无论有无履行能力、是否为了规避执行
使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本身
已经违反了金融秩序
而明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仍将银行卡借给被执行人使用
或者帮助被执行人支取、转账的
一定程度上构成协助被执行人逃债行为
涉嫌“拒执罪”的帮助犯、从犯
银行卡给家人用(银行卡给家人用可以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银行卡给家人用(银行卡给家人用可以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