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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秦小莲:大人,大人替我做主啊!
包青天:秦姑娘莫哭,说出你的故事。
秦小莲:陈大美那个负心汉,抛妻弃子,分文未留给我们娘俩,请大人查一查他的账户,将属于小女子的那部分还给我,大人明鉴啊!
经查,陈大美的账户离婚前两年共支出250余万元。
包青天:陈大美,这250多万银两,你做什么用了?
陈大美:唔……
包青天:具体说一下这些大额支出都做什么用了?
陈大美:额……大人……过日子肯定要花钱的嘛,哪能每笔都记得干嘛用了,是吧大人?
包青天:秦小莲给娃交学费、补习费,家里物业费、取暖费这些都有票据,都是从秦小莲账户支出的,你的账户也没有显示向秦小莲转账,这两年你们也没有买房买车,那么你这250万银两用到哪里了?
陈大美:……大人我记忆力不好,真记不清了……
案情简介
陈大美与秦小莲草草结束了婚姻,独自带娃的秦小莲每日泪眼涟涟,不堪重负,终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二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陈大美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50余万元,对此陈大美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秦小莲主张陈大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少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银行账户在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法官说法
秦小莲:什么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实践中,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多以夫妻双方离婚前近段时间内(如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前两年)的支出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支出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手上的牌不要一下全打出去,要打一张,等对方出一张,这样对手才有机会犯错。
如果你一下子把牌全部出完了,对方就很清楚你的意图,很容易做好相应的辩解和串通证据。
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实战演练一番。
男方经营一家公司十几年,据说每年营业额都3000万以上。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准予离婚。3个月后,男方把自己名下的股权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别人了。
接受股权的这个人是男方的老乡,屌丝一枚,没钱没女人,一直和男女双方有来往,对他们的婚姻状况十分了解。很明显,这是恶意转移财产。男方只是通过别人代持他的股权而已。
但要打赢这场官司是不容易的,因为公司是结婚前1年成立的。
如果是婚前股权的话,女方只能分到婚后股权增值的部分。
01.核实和证明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步的工作要核实:
①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有没有同居共同经营,有没有共同收入。
②公司出资是在婚前实缴,还是婚后实缴的。
根据女方的说法,他们在结婚前两年就开始同居,并一起经营五金业务。
为了证明这点,我们调取了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卷宗材料,发现女方的答辩状说他们在结婚前一年开始同居,共同经营五金业务。
对于女方的答辩,男方当庭表示婚前部分属实,婚后部分不属实。
当法院问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时,男方表示这家公司股权归他,房子归女方。
这里我们看出男方在第一次起诉时,既没意识到公司是在婚前成立的,也没整体规划后续的官司怎么打。
因此,男方就不知不觉间犯下两个错误:
①承认双方婚前同居和共同经营的事实;
② 承认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男方还可以在后续的官司中辩解当时没有看清楚对方的答辩。
为了防止男方反悔,我们还需要找到更多的证据予以佐证。
接着,我们调取了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资料显示,婚前实缴了10万,婚后实缴了20万。
也就是说,男方用了同居期间所得的10万和婚后所得20万出资。
那么,不管同居期间如何,该公司含有婚后财产出资的部分,男方是不能擅自转让的。
接下来,我们找到当年给他们打工的工人和房东,用于证明男女双方从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生活在店铺里并且经营五金业务。
起诉时,我们没有提到公司是在婚前成立还是婚后成立,也没提到他们同居经营的事实。
交给法庭的证据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诉讼主体、结婚证、公司转让变更登记的资料;第二部分是男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的庭审笔录、男方在婚前和婚后出资的资料以及女方多次参加公司年会的合影。
第一部分在起诉的时候交的,第二部分在对方交了答辩状后交的。
这样他们第一次拿到的资料就会觉得我们很弱,也有可能不知道我们的具体思路,而且我赌对方还没意识到这个公司是在婚前成立的。
果然,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对方都没有提出公司是婚前成立的辩解,法官也没有发现。他们差点就酿成大错了!
至于书面的证人证言,我也没放在证据里,而是作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附件。这样法院就不会作为证据送达给对方,对方不知道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也不知道证人想说些什么。
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男方没有出庭,只有代理律师。
对方律师觉得我们说婚前同居的事实跟案件没有关系,直接就承认了。
于是,我们连证人都不用出庭了。
他们继续在犯错。
至此,婚前同居和共同经营的事实完全锁定,并且可以用于离婚案中,以便争取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正所谓一石二鸟。
直到第三次庭审时,男方才意识到公司是在婚前成立的,提出公司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抗辩。
但一切都晚了!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是在双方同居共同经营的期间成立的,婚前出资10万和婚后出资20万,均是用共同财产出资,故公司股权属于共同财产。
02.证明股权受让人恶意,并且转让价格远低于股权价值
想证明受让人恶意,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 第一,受让人知道他们的婚姻是处于恶化阶段。
◉ 第二,价格远低于股权价值,反推受让人恶意。
第一点,其实是不好证明的。我们最多只能证明他是男方的老乡,知道男方的妻子是谁。
只要找到他们的共同朋友作证或到他们家做客的照片、视频就可以了,也可以在法庭上问受让人是否认识女方,是否知道男女双方是夫妻。
恰好女方因离婚纠纷曾经多次到公司吵闹,受让人作为公司的厂长没有理由不知道。
因此,我们在起诉状中,压根没有提受让人知道他们是夫妻,也没提女方多次到公司闹事的事情。
我想通过法庭发问的方式突击敲定这方面的事实,如果在起诉状中就暴露这个攻击方向,他们一定会串通好,根本没法突破。
然而,男方急于起诉离婚,为了证明感情彻底破裂,竟然在离婚案的起诉状里称女方多次到公司闹事,公司两次报警。
他又犯了第四个致命错误。
女方都多次到公司闹事了,公司也报了两次警,作为公司的厂长,没道理不知道他们的感情处于恶化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问都不问女方意见,直接受让股权,必然是恶意的。
至于第二点的价格问题,通过资产负债表看股东权益和公司净资产、未分配利润就知道股权价值远远高于30万的转让价。
至此,官司输赢已经定局。
最后法院认定男方和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无效,受让人应返还股权至男方名下。
这样的判决结果,又可以用于离婚案中证明男方恶意转移财产。
可能有人会说,不是每个案件对方都会这么蠢的。
我实话告诉你们,在很多案件中,对手就是会不断地犯错的。
为什么会犯错呢?
◉ 第一,很多人打官司没有全局观,不会想到那么长远,见招拆招,最后落入连环套。
◉ 第二,律师的专业化不普遍,知识结构和实务经验的限制,很难把案件想得面面俱到。
◉ 第三,律师不够专注,投入的时间不够,也会导致做案件不够细致,会出错。
所以,打官司的时候,除了自己要收集全面对自己有利和对方不利证据外,还要设想对方容易在什么环节犯错误,把坑挖好让对方跳。
虽然这样打官司很累,但屡试不爽,送人头的太多了。
转载:契约男女
法拉理普法矩阵群
啦!这是我们的朋友圈
66分钟前
广州政法,广州普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契约男女,广州律师王幼柏,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法拉理:感谢各位大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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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朋友圈吗
66分钟前
德普、王哥、阿涛
135编辑器
这是朋友圈吗。
66分钟前
德普,王哥,阿涛
阿涛:没有我们家小英短好看
一、离婚纠纷的案情回放:
原告张先生和被告宋女士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常有争吵,2013年矛盾加剧,2014年2月分居。2015年1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宋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争议财产中涉及一笔存款,宋女士称张先生名下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9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张先生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工商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5年1月起诉时该账户余额只有280元,张先生说该账户内的存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于是,宋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了张先生工商银行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张先生从2013年4月30日起通过ATM转账及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到两个案外人(均为张先生亲戚)名下,张先生又解释说这19万元存款偿还了亲戚的借款,但张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与亲戚之间存在借款。宋女士不认可张先生的说法,认为夫妻二人与张先生的亲戚根本不存在借款,该账户内的存款19万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之所以在离婚之前将存款转给亲戚,是为离婚做准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转移,达到不分割存款的目的。
二、法院关于存款分割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将其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开始说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来又说用于偿还借款,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且对其上述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宋先生对钱款去向的解释和说明没有合理性,不能被法庭认可。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宋女士主张对张先生名下19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故判决张先生少分财产,补偿宋女士12万元。
三、离婚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即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那么,夫妻一方对于财产的单方处置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19万元的存款,张先生和宋女士本应各分得9.5万元,但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和张先生的上述行为判决张先生向宋女士支付12万元,相当于张先生分得7万元,即少分了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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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律师,北京盈科律师所合伙人,70后,我的头条号主要分享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心得,为您解答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帮您用法律保护婚姻与家庭,当您面临婚姻家事纷争时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我的所闻所见所感,我也会偶尔写点关于感情和婚姻的文章。期待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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