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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情况法院能判离婚(什么样的婚姻法院直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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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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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想离婚,该怎么办,上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必须分居满2年才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就是单方面起诉法院离婚的法律依据。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部门条件,或者直接向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没有限制任何条件。任何人随时都可以提出来。

具体人们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采取的是宽松方式起诉,对任何一方起诉没有设置障碍,而是对于是否离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是夫妻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过程行为,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16个先决条件

来源:法务之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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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16个先决条件

对于起诉离婚的案件无外乎三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其中,判决准予离婚是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解读

1.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重婚即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实践中有两种人可构成重婚,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即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二是相婚者,指自己是尚未结婚的单身,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人,即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属于同居关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2.什么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实,若对方不予承认,则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等。以殴打、捆绑、残害等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硬暴力”,以“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其社会活动自由、通过监控家庭成员的通讯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软暴力”。对于“软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证据予以认定。

3.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分居”的认定:

案例: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于分居,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在同一幢房屋内生活,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4.司法实践中,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其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但也有例外。

5.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无音讯满两年,原告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离婚。

6.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7.注意:“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民发[1989]38号)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加上《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共七种。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对1989年《意见》中所规定的第7、9、10、12、13、14条做了部分修正。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律师,我和我家先生很快要办理离婚手续了。

我想问问您,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我们家情况是这样子的:

我家先生常年累月对我有家庭暴力,我只住院就住了七八次了,每次都打得全身是伤,现在我真的过不下去了,我想和他离婚。

我们家现有住房一套,存款不多,只这套房子。

现在我和孩子两个人住,我先生不天天回家,只要回家他就暴力。

我也有工作,他也有收入。

我们这种情况离婚,他可不可以净身出户,因为我们离婚后,我想要孩子,我们娘俩需要有个住的地方,他平时不负责任,如果我带着孩子连房子都没了,那么今后的生活可就太艰难了。

希望律师给我回复,我实在不想忍受他了,我想提出离婚,并且要求他净身出户,您看看,我这个要求是否可以实现?

谢谢解答。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我收到这样的求助,

不管哪个年龄段,只要长大成人了,感情生活将是人类最重要的一部分。

谁都希望结婚以后夫妻和睦,两个人能够白头偕老,恩爱相处,携手并肩,同甘共苦。

可是事实并不是如此圆满,总有一些夫妻,在婚姻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

终走向离婚的地步。

一旦夫妻要离婚,在离婚大战中,就会有人关心一个问题:

什么情况,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呢?

尤其是现在经济社会,房价那么高,离婚时,谁都想留下房子,让另外一方走人。

可财产分配是有法可依的,不是你想让对方净身出户,就可以实现的。

接下来,我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夫妻离婚时,有4类情况,将会净身出户。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第1种情况就是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

在婚姻过程中如果一方长期出轨或者在外面有了私生子,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认定为是夫妻关系。

重婚或者是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时,还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同时这个犯有重婚罪的一方还会被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第2种情况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现象的,也就是说家暴。

家庭暴力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当然不排除极端情况下,女性也有可能对男方实施家暴。如果家暴的情节比较严重,导致了对方受到人身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第3种情况就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有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

第4个情况就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另一方就对它就具有这个赡养和抚养这个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就可能认定为遗弃行为,在被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就可以要求他来承担净身出户的责任。

同时也建议:不到万不得已,请您不要考虑离婚,需要心理援助,法律援助


被起诉前离婚过户,起诉离婚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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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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