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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姓名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姓”代表着宗族血缘、代际传承,具有稳定性;而“名”更多地被赋予美好愿望以突出个性,具有多样性。
近来,离婚率攀升导致单亲家庭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突出。
之所以变更姓名,有的是因为子女在就读、接种疫苗、住院等需要户口簿而另一方拒不配合出示户口簿;有的是因为另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与其感情疏远。
这些情况下,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想变更孩子姓名,还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吗?
苏州的马先生和万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1年5月,马先生和万女士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取名马某宇;
2014年8月1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某宇归万女士抚养;
2014年11月6日,万女士未经马先生的同意将马某宇的户籍姓名登记为万某;
马先生得知后,起诉要求恢复孩子原名马某宇。
法院最终判决责令万女士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恢复孩子姓名为马某宇。
这样判决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可见父或母对孩子享有平等冠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任何一方单方要求变更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需要父母的一致同意才能更改,成年子女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当然现实中也存在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导致单方实现变更子女姓名目的的现象。
另一方知情后是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笔者使用alpha网站以“子女姓名变更”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多以负责户籍姓名登记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要求恢复原姓名的行政诉讼。
法院多数认为以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一方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也有少数认为属于行政争议,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所以遇到此类事情,不同意更改姓名的一方既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经复议不成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初衷是维护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择姓定名问题的同等权利。
但更重要的是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重点考虑姓名变更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产生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改变姓名意味着本人和原有社会关系需要适应其新姓名。在一些注重宗族意识和家庭传承的地区,改变姓名容易激发矛盾,影响亲情的延续。
同时司法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将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对其姓名变更的意见纳入裁判依据。
可见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更改还需要父母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将违反法律规定。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孩子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受传统习俗影响,大部分孩子都是随父姓,一些离婚后带着年幼的孩子重组家庭的母亲,为了避免一家三口不同姓给孩子成长造成影响,会考虑让孩子改随继父姓。
公安部有个批复,对于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子女姓名的,如果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改了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由此可见,离婚后给孩子改继父姓的难度有多大。
四川自贡就发生过这么一出事。
李女士以免除抚养费为条件,使前夫程某同意孩子改姓,转年又申请强制执行前夫抚养费5万多元。
前夫大呼上当。
那被执行走的抚养费还能要回来吗?
1
两次起诉
法院审了四次
程某与李女士2015年诉讼离婚,根据离婚调解书,程某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2200元,但程某自2017年起就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
2018年2月,程某与李女士签订《抚养费变更协议书》,约定孩子改姓后原由前夫承担的抚养费全部由女方承担。
当月,程某配合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双方一致同意孩子改姓的公证书,完成改姓手续。
过了一年多,李女士根据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法院从程某工资卡划扣84300元,包含2018年2月孩子改姓后24个月的抚养费52800元。
程某大呼上当,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抚养费损失52800元。
法院一审驳回前夫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李女士返还执行款项。
既然是法院执行款项,就应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而不是进行民事案件审理,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审错了,是不是程某就是赢了?
想多了,最终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但驳回程先生的起诉。
法院不是给指了一条道吗?程某可以走法院的执行异议程序要回这笔钱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想要回这笔钱的前提是,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
而李女士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离婚调解书,是当时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错误,也未被撤销。
因此,程某显然无法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往回要这笔钱。
为了坚决不付抚养费,程某思前想后,决心撞破南墙,战斗到底。
既然需要撤销离婚调解书,那就起诉,用新的生效判决来推翻离婚调解书。
谋划了三年,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抚养费变更协议书》有效,不再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则坚称,《抚养费变更协议书》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合同,法院应当驳回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果呢,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协议书》有效,对程某要求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程某、李女士都不服一审判决,不约而同提起上诉。
2
协议有效
但抚养费不能免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抚养费变更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范,合同成立并生效,一审确认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是基于本案案由系确认协议有效纠纷,协议调整的是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合同关系。
而抚养费纠纷系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由于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程先生请求是确认协议有效,所以一审法院不予处理”驳回“程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并无不当。
况且,法院已充分考虑“李女士在抚养孩子确有困难时,可与程先生重新达成协议,或另行主张抚养费”的可能。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程某两诉四审完败。
显然法院又给程某指了一条道,但这次程某想开了,反正是想通过诉讼方式指望法院判决不付抚养费,那是万万不可能的。
想是想开了,但是程某不一定清楚,他到底是输在哪儿?
3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抚养费纠纷及强制执行相关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在离婚、改姓等纠纷中,避免将不支付抚养费作为让步条件,否则即使协议有效,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2.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进行变更,如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建议通过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备案。
如果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建议审查协议方是否具有变更给付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咨询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合理理由和能力在不隐瞒离婚事实的前提下,绕过离婚的另一方同意改变孩子姓氏,则建议改成自己的姓氏,而非继父、继母的姓氏,否则因此引起纠纷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案例来源:
程帅与李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民终1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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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男子离婚后,儿子随妻子生活,每月支付抚养费。其后妻子再婚,儿子随继父姓,双方协议男子不再支付抚养费。结果被女子告上法院,要求继续支付,近期法院判决:男子继续支付抚养费。
自贡男子李某与刘某结婚后,生下了一儿子。但还没等孩子过一岁生日,两人就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随刘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李某作为父亲,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按照承诺,每月按时向前妻支付了抚养费。
其后,刘某再婚。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刘某想将孩子的姓氏修改为再婚丈夫的姓氏。于是,刘某找到了李某。
李某本不想同意,但考虑到孩子还小,随继父姓后,对他的成长更加有利,别人也不会说三道四。于是,李某同意了刘某的请求。但李某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
此后,李某配合刘某,给孩子改了名,李某停止支付抚养费。
让李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个月,刘某却将自己告上了法院,要求自己支付拖欠和以后的抚养费。
在我们老百姓传统的认识中,孩子要随父亲的姓氏,这才是一家人。而且,孩子随父亲姓,这也是大家一贯的做法。只有在女方比较强势,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孩子才会随母亲姓氏。
而在社会中,姓氏更加简单直观地表示出社会成员关系。
所以,本案中,刘某再婚后,要求将孩子的姓氏改为与再婚丈夫相同。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随第三人姓。
因此,李某在孩子要随继父姓时,认为孩子已跟自己没有了关系,就提出了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然后,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却不随夫妻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虽然他与刘某离了婚,孩子的姓也随了继父,却依然无法改变他还是孩子父亲的事实。既然这个事实无法改变,那么,李某就无法逃避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让李某不解的是,自己与刘某双方达成了协议,孩子随继父姓,自己不再支付抚养费,这是白纸黑字,双方都是签字认可的。
怎么能说翻脸就翻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但是,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刘某才在几个月后,说该协议无效,并将李某告上法院。
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李某只有同意分期支付所欠抚养费,并按月支付今后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也就是,离婚后,孩子要修改姓名,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
刘某答应改名后,李某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于是李某才同意去改名。可如今,协议变成了一张废纸,如果李某知道这个协议无效,估计打死都不会同意孩子改名了。
而刘某出尔反尔,恐怕也是受到再婚丈夫的蛊惑。
你怎么看这事?李某是不是被刘某给算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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