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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直以来,同性恋是一个非常具有社会争议的话题。以前很少听到这个词,很多人即使是同性恋,也不敢去表达自己的情感。
随着同性恋越来越合法性存在,他们有了更多的群体存在,终于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异类,这时很多人才敢站出来大方承认自己是Gay。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一下是“同性恋”。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
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但这与基于高级情感的人类同性恋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人类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以上这段话摘自于百科对于同性恋的一段官方解释。以上这段话摘自于百科对于同性恋的一段官方解释。
对于同性恋大家要知道他们的性取向是由先天性因素决定的,当然也有少部分是后天影响的。比如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环境因素等等……他们本身根本无法控制, 也无法改变。
目前我们的社会远远还没有到可以接纳同性恋乃至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开放包容程度。
那是否同性恋合法化?
前不久,中国同性婚姻维权第一人举办婚礼的新闻,热门评论是这样的,“伤风败俗,有伤风化,看见一个弄死一个”。
就算在我们包容度最高的大学校园,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一些歧视性言论,更别提那些内心厌恶而因为所谓的政治正确而噤声的反对者。
我没有调查的数据可以支持,但我相信大家和我有同样的感觉,我们的社会远远还没有到可以接纳同性恋乃至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开放包容程度。
我们通过可以简单思考一个问题,在当下中国,同性婚姻法案通过了又如何呢?
就算是法律允许同性结婚了,全国人民就立马喜迎同志了?自己父母就全盘接受同性恋子女了?怎么可能!
不出轨的依旧不出轨,要结婚的依然要结婚。社会整体风气不转变,那么同性恋群体就很难通过一个简单的立法而真真获得保障。
倘若匆匆立法,却没法完成后续的支持,岂不是白纸一张,这不只是玩弄同性恋者对于法治的信任,更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立法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纸文书,立法的背后包含着制度的运行和保障。
法律在适用中获得生命,一项立法理念再先进,设计再精良,一旦没有适用的土壤,那么这个立法就是不应该的,就是一部死法。
且同性恋是个庞大复杂的群体,一些人想要婚姻的约束过按部就班的生活,但也有一些同性恋是拒绝婚姻的。
本人认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带来的弊端大于利端。
众所周知,一项法律的颁布如果没有得到社会认可,是无法立足于社会的。根据百度数据显示,中国当今有二成的人支持同性恋,三成的人不支持同性恋,半数的人表明不关我事。并且在很多的长辈眼里,这更是挑战了传统文化价值。
结合当今的社会态度与深刻在人们心中的传统观念来看,此时强行推行这项法律是不合适的!
一、婚外性行为能离婚赔偿吗
17年过完年,小霞孤身来到了深圳务工。数个月后,小霞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小新。小新长得帅,性格还好,两人一番接触很快就在一起了。但好景不长,两人结婚后,生活被柴米油盐磨去了棱角。有一天,小霞无意间听到小新躲躲闪闪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小新有外遇。一天深夜,小霞接到朋友的电话说看到小新跟一名女子小丽一起进入小丽家里。气愤的小霞当即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丽家中,发现小新和小丽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时双方发生冲突、打斗。
打斗中,小新拨打110求助。110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
事后,小霞向法院起诉与小新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小新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小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自己只是婚外性行为,并没有和小丽同居,不属于赔偿的情形。
那么小新是否要赔偿小霞精神损害费呢?
本案件中,小新是否应当赔偿小霞精神损害费,要看其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同居过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
本故事中,虽然小霞将小新捉奸在床,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小新与小丽在外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能证明小新与小丽在一起是同居的情形。小新因为没有构成法律上的同居情形,所以不用赔偿小霞所要求的损害费2万元。
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离婚赔偿注意事项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讲“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为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来源:法律智囊团
丈夫对妻子说,“我不能再继续欺骗下去了,我爱的一直都是个男人,我觉得我们还是离婚”,留下妻子站在原地,陷入震惊——恐惧——自我怀疑的情绪轮回里。
这不是什么胡乱编织的狗血剧情诶,这个群体真实存在且数量日渐庞大:同妻。
字面意思,有着同性恋丈夫的妻子们。
就像国内谈性色变一样,很多人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议论这个词,你们想啊,每当我们发现周围存在同性恋时的反应,大多都是从极度吃惊到无法接受,即便对方是你至亲的朋友,一旦知道,很可能就是关系崩盘之时。
而遇到这种情况的妻子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离婚并要求赔偿。可是这种情况妻子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讲个例子:小温和丈夫小李是经人介绍相识的,随后双方都觉得不错便登记结婚了。但是婚后小温却发现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恋者,而他愿意和自己结婚也仅仅只是为了给父母一个交代,同时也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是同性恋者的身份,小温想要离婚。
小温认为,小李明知自己是同性恋者,却刻意隐瞒、伪装,假借恋爱和婚姻的形式将无辜的自己骗进了这场根本无性无爱的婚姻虚壳,导致自己成为这场骗局的婚姻牺牲品,这种无视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卑劣可耻行为,给自己的身心带来了常人无法想象、无法承受的巨大痛苦和伤害。
于是小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李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小李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向小温支付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愿赔礼道歉。
对此,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小温和小李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小李具有同性恋行为,有一定过错,小李同意离婚,故对小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小温和小李本应在婚姻家庭中相互尊重、忠实于婚姻,应在家庭生活中共同经营家庭,但小李的同性恋行为,损害夫妻间感情与当前的正常主流观念及传统伦理相违背,至于小温主张被告与他人同性恋的性行为给其带来精神伤害,要求精神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按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小温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李行为存在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抛开男方是不是同性恋这个问题,关于夫妻之间有一方出轨,另一方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此处的“同居”按照现行法律和通常的理解所指的应当是“与异性同居”的行为,并不涵盖同性同居情形。
因此,本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小李具有同性恋的事实,给小温带来精神伤害,但是并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所以判决驳回了小温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并且同妻维权其实比一般异性恋婚姻中妻子维权要困难得多。
大家都知道法律判定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如何去证明才是难题,尤其是对方是同性恋的取证会比较难。
本来尊重生活方式和个人选择的多元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怎么活着是我们自己的事,但这有个必要的大前提:不伤害到别人。
但是因为家人的不理解,他们选择去伤害他人。
有一个朋友在网上分享自己的经历,他和家里人宣布出柜,妈妈的第一反应是,这病能治好吗?
“病”这个字,好像在很多同性恋人的生命中出现过。
在家出柜了。父母却要求他们去医院治病。
就因为观念不正,又无法实现,最亲近的人不能相互理解,还要彼此怨怼,最终所有人都得不到自由和幸福。包括被他们带入痛苦的妻子们。
老公找到了挡箭牌,大摇大摆沉浸在自己的私人乐园里,女方要忍受看不到期限的痛苦,关键是对着家人朋友无从说起,如鲠在喉。
社交平台上,经常能看到同妻的自述:结婚五年没有夫妻生活,也就意味着没有生育子女,而丈夫却经常和同性恋对象约会,夫妻之间只剩下争吵,这段婚姻是名存实亡的。
还有听上去狗血又轻松的戏码,结婚后,老公的男朋友直接上门来向妻子讨人,和妻子吵个面红耳赤,让她把男朋友归还给他!
有人说,我们只有从根源上,对同性关系能够恰当地理解,只有同性婚姻能够被考虑、被接受、被尊重,症结才会慢慢解开。
只不过,说时容易,做起来却很难!
并且同妻中相当部分的女性存在“性盲”问题,对于性取向之类并不了解,而男同在结婚时通常有意将这一部分隐去不谈致使同妻在婚后才发现自己所托非人。
此外,还有少部分同妻出于侥幸心理和对爱情的向往,不愿相信丈夫是男同这一事实,抱着这样的希望继续维持婚姻,然后看希望一点点磨成绝望,在现实生活中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和家庭暴力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胁。
早点解脱找到自己真实的幸福才是硬道理。
几个很难做到但必须烂熟于心的口诀:一旦发现,立即抽身,对方不依,也要强离。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寻求律师帮助。
婚姻法如果一方过错离婚怎么判 婚姻法如果一方过错离婚怎么判决
婚姻法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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