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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屋的归属情况需要通过具体的案情判断,需要探究登记在对方名下时的本意,才能判断这套房子最终是属于谁所有。
一般来讲,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常见的情形有房产赠与、彩礼给付、有结婚共同生活意愿的婚前购房,三种:
赠与房产,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对方在取得赠与财产之后,无论日后双方是离婚还是分手,这个出资方仅以出资为由要求取回房产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赠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走房产证赠与过户流程前需要准备的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彩礼给付,即根据当地的风俗双方合意这套房子作为彩礼支付给对方,那么日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者闹离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要回彩礼的,那这种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前方登记,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像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也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取回房产。
有结婚意愿的婚前购房,就是双方以结婚共同长期生活为目的购买房产,那么日后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要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有没有子女等综合的因素来判断,由取得房产一方,也就是房产登记在名下的这一方,给是对方(出资方)一定的补偿。
大家好,我是大刘,今天我们讨论一下我起的问题,这也是我在卖房子的时候经历的真实情况。
我的客户是九零后,马上就要结婚了,在大城市工作生活怎么可能没有房子。
要是没房子估计男方的丈母娘也不会愿意,毕竟房子现在成了当今社会上结婚的硬性指标。
于是他们来找我看房子,看完选定后准备写认购书的时候,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
由于买房子的钱都是由男方出,所以男方家长,要求写名字必须是自己的孩子。
但是,女方不愿意了,当时说好的写两个人的名字,现在突然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心里不愿意了,觉得自己被戏耍的感觉。
而且感觉男方对女方不重视,不在乎她了,不喜欢她了。
站在女方的角度,她是没有出钱,但是婚后并不代表自己不会和男方一起还贷款。
如果没有自己的名字,以后要是发生点什么事自己岂不是亏了。
毕竟没有什么事一成不变的,包括爱情,毕竟离婚率也不低。
一时冲动结婚也大有人在。
男方解释,这不是他的意思,是他爸妈的意思,如果加你的名字你家里必须出钱,要不我妈不会同意的。
两边各持一词,各有各的立场,于是僵持了很久。
男方为了心爱的女人想瞒着父母写上女朋友的名字。
似乎姜还是老的辣,男方父母说,交首付款,签合同的时候必须到场检查是不是自己孩子的名字。
这下真是没辙了,于是两人回去协商。
第二天,两人又开来到售楼处找我,已经决定写男方的名字,女方也同意了。
可能两个人也达成了一定协议,要不也不会这么痛快。
至于是怎么解决的,我也不好过问,最后填完单子交了定金,但从女孩的脸上可以看出还有一丝的不情愿。
通过这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怎么想的?大家有没有类似的经历或是身边的朋友,都可以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存在约定,应当以约定的内容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区分该房屋是全款购买还是仅支付了首付款。
一般会认定为对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从表象上来看,男方父母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形只能视为对房屋的部分赠与;从法律上来看,女方获得的是一个具有权利负担的物权,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因为该房屋一般会向银行进行抵押登记;再者,综合考虑到对男方父母无法全款购买房屋的经济实力、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也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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