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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前夫再婚后车祸死了怎么分配赔偿(前夫再婚死亡后遗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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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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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相敬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

2019年7月,小张与小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与小张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小区。这天,小丽偶然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加上了儿童座椅,对此心生疑惑,后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其怀柔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小丽觉得这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小张辩称,一方面就事实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自己或是在外租房或是回父母家住,并不存在同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的条件非常苛刻,他也均接受并基本履行。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在离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出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支付赔偿。二人为此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

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用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20年3月5日育有一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周涛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日后离婚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使过错方因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文/田婧 马佳凯(北京西城法院)

老人去世留下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高龄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屋遗产,因生前先后经历三段婚姻,继承人关系复杂,处理完身后事众人纷纷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遗产。当同一处房屋先后被老人以遗嘱的形式决定留给不同对象时,到底哪份遗嘱能够最终生效,决定房屋的归属呢?

【案情简介】

姚阿伯与冉阿姨是一对再婚夫妻,自2012年组建家庭后,两人相互扶持。2021年,已是耄耋之年的姚阿伯因病去世,留下冉阿姨与生前一起居住的一处房屋。

故人已逝,留下的房屋还有一定产权需要继承,这部分份额的归属却一再争执不下。原来姚阿伯生前经历了三段婚姻,与原配金阿姨共同收养了养女小姚,与再婚妻子杨阿姨共同抚养了继子小赵,直至最后与冉阿姨结缘。姚阿伯去世后,养女小姚、继子小赵与冉阿姨均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身后事处理完后,冉阿姨拿出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是2012年姚阿伯与冉阿姨结婚后第三日所立,内容包括“我与阿冉登记结婚,成为夫妻,从即日起,我们互敬互爱心不变,如她待我好,我的房子由妻子阿冉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妻待我不好,遗嘱取消。另外给予适当补赏”。另一份则是2017年姚阿伯于寿宴时所立,内容与2012年的遗嘱一致。

持着这两份遗嘱,冉阿姨将同为第一顺位的养女小姚和继子小赵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姚阿伯名下的房屋。

子女:遗嘱所附条件未成就

小姚和小赵一致认为,冉阿姨所持遗嘱系附条件遗嘱,冉阿姨要想继承姚阿伯房屋应以“待他好”为条件。

事实上,在2014年,姚阿伯曾起诉要求与冉阿姨离婚,可见姚阿伯对冉阿姨并不满意,故2012年的遗嘱已因姚阿伯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被撤回。而在2017年遗嘱订立后,冉阿姨在姚阿伯病重期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挽救其生命,也没有尽心照顾,以致姚阿伯过世时瘦骨嶙峋、褥疮满身,据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因未满足生效条件而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两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与冉阿姨共同继承姚阿伯名下的房屋。

弟弟:我才是遗嘱继承人

案件审理期间,姚阿伯的弟弟姚先生持姚阿伯生前寄给他的一封信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参加诉讼,信中除了表达与弟弟间的手足情深外,还表述道“我无亲生儿女,只有手足相助,如今与妻亦生嫌隙,故后愿将房产赠与弟弟,他人不得干涉”。信件落款时间为2014年离婚诉讼前。

姚先生认为哥哥2012年内容为“把房屋留给阿冉”的遗嘱已因离婚诉讼而被撤销,2017年的遗嘱则因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生效,因此,2014年通过书信形式订立、表述由自己继承房屋的遗嘱是唯一生效遗嘱,要求按照这份遗嘱继承姚阿伯的房屋。

妻子:2014年遗嘱已被撤回

针对姚先生的主张,冉阿姨提供了姚阿伯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的书信复印件,信件内容中载明:撤销(回)2014年的遗嘱。原因包括“立遗嘱时,以为和阿冉离婚一定成功,既然法院不准许离婚,与阿冉的婚姻还要维持下去,所以遗嘱撤销(回)。阿冉和我相处五年,本质还是好的,阿弟和子女现在的财富几代人享用不完,我的遗产由您继承,不过是锦上添花,由阿冉继承就是雪中送炭……”。

对此姚先生表示第一次看到这封信,但信件中的行文字迹、表达习惯确真真来自于哥哥。那么,姚阿伯于2012年、2014年订立的遗嘱效力如何?其于2017年订立的遗嘱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姚阿伯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遗嘱真实、有效,其遗产应当依照遗嘱分配;如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则应依照法定继承处分被继承人遗产。

针对2012年的遗嘱,姚阿伯确实要求冉阿姨在“对我好”的情况下才得以继承其房屋。依据该遗嘱,冉阿姨继承房屋的条件为“待我好”,而非“夫妻恩爱”。即便姚阿伯提起过离婚诉讼,也只能推定夫妻俩感情曾有波动,但不能当然推定为冉阿姨待姚阿伯不好,法院也未认定冉阿姨有苛待姚阿伯的行为。因此,2012年的遗嘱效力不当然受离婚诉讼的影响。

针对2014年的遗嘱,姚阿伯已经于2016年的书信材料中明确表示要撤回,并向姚先生解释了撤回的理由。尽管姚先生表示没有收到后续撤回的信件,但与订立遗嘱一样,撤回遗嘱也是基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遗嘱继承人同意,甚至也无需知会遗嘱继承人。因此,不论姚先生是否收到撤回信件或表示认可,姚阿伯于2014年订立的遗嘱已经于2016年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2017年的遗嘱,内容上与2012年遗嘱一致,亦要求冉阿姨在待自己好的前提下由冉阿姨一人继承其遗产。小姚、小赵、姚先生均认为冉阿姨对姚阿伯不好,照顾欠佳,甚至在病情垂危的情况下多次放弃治疗,对此冉阿姨表示是基于丈夫病情作出的合理选择。法院认为,“待我好”这一条件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冉阿姨与姚阿伯结婚多年并共同生活,一人担负起对姚阿伯的照顾、扶养义务,已属不易,可依照姚阿伯的遗嘱继承其遗产;小姚、小赵或姚先生均未与姚阿伯共同生活,往来亦不密切,对夫妻俩的情感状况和相处模式不能完全了解。冉阿姨在丈夫年迈、病重、体弱的情况下采取保守治疗方式,不宜认定为对姚阿伯的虐待或遗弃。姚阿伯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两人此后继续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已经弥合,姚阿伯在撤回2014年遗嘱的书信中已对冉阿姨持肯定态度,此后又再次订立遗嘱,言明其遗产由冉阿姨继承,可见其真实意愿,据此判决依照2017年遗嘱,由冉阿姨继承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关于遗嘱,你知道多少?

遗嘱是公民对本人名下财产的身后处分方案,作为一种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设立、变更、撤回应完全尊重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亦不受制于在先订立的遗嘱。

遗嘱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在此之前,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所分配的遗产不享有期待利益,因此,立遗嘱人对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并不会影响遗嘱继承人的权利。

遗嘱的撤回既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默示撤回。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默示撤回应当是立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改变了原有意思表示,例如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出售或赠与他人等,单纯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回顾 辽宁女子车祸身亡,丈夫获赔千万,法官:“判丈夫死刑”

“这世上可怕的究竟是恶鬼还是人心?”

2018年1月晚,辽宁省锦州市警方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报警人称环岛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整辆车与公路旁的护栏相撞几乎报废。接警后消防队与警察一起出动,匆匆赶往现场。

好在事故车辆还未产生燃烧的迹象,但车门因为高速撞击锁死,消防员只能用锤头进行破拆,很快就成功地将车门卸下。事故车辆中只有两个人,驾驶车辆的是一个身形壮硕穿着棉袄的中年男子,而在他的右手边则是一个只着贴身衣物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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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仿佛身处两个相反的季节,没来得及细想这个异常的地方,见男子还有微弱的呼吸,消防员立即把男子从气囊中脱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可他身边的女人就没有那么好运气,早就已经停止了呼吸。

在男子进行抢救的过程中,警方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的调查,环岛路的这个环形路口很偏僻,附近连建筑物都没有,这对男女又为什么会深夜驱车到人迹罕至的地方呢?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会不会另有隐情?

通过调查,办案民警发现正在进行抢救的男人王金和当场死亡的女人艳丽是一对二婚夫妻,王金在北京经营着一家餐饮公司,挣的盆满钵满。而艳丽家庭条件优越,身材高挑,面容姣好等众多优点。

作为家里的独生女,父母全款给她买下了北京一套170平的房子,自己没有什么经济压力,丈夫还有挣钱的本领。不但如此,王金对艳丽很宠爱,就算生意再忙,只要她想出去玩,王金二话不说就会推掉在做的工作,专心陪她,这让人艳羡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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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恩爱的夫妻在车祸中天人永隔实在令人唏嘘,可警方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他们在现场发现了太多疑点。首先是两人奇异的着装,其次,在消防员将周进从车里救出来时发现在他的腿部垫了一个厚重的枕头。

王金坐在驾驶位,在腿脚上放枕头只会影响他开车,因此这个枕头就像是他给自己保命的道具一样,可他怎么知道会发生车祸?

奇怪的是,车辆是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撞向护栏的,但是驾驶位上的王金却一脚刹车都没踩过。而且经过酒精浓度测试后表明王金没喝过酒,因此这实在不符合常理,答案只能等醒来后问他了。

与此同时在医院进行抢救的王金情况并不容乐观,肠破裂外加双腿粉碎性骨折,医生手术了32个小时才保住了他一条命,从手术台下来后王金就一直在重症监护室躺着,口不能言,还是痛失爱女的岳父岳母赶来照顾他。

在等着王金恢复的同时,办案的民警在周进的家里又有了新的发现。在王金私人的笔记本电脑登录的邮箱中,有36封发送出去的邮件,每一封都是言辞恳切的情书,让人很是动容,可收件人却不是现任妻子艳丽,而是他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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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警方还在周进的办公室里发现了一沓巨额保险单,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和套餐,共同之处在于被保险人那一栏都清楚的写着艳丽的名字,而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则是配偶王金。

警察敏锐的将异常的细节都联系在一起,得出了一个大胆的推测——王金会不会是为了将骗保而将艳丽杀害?但他自己似乎并不缺钱,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残忍的事情呢?为了查清楚真相,警察对艳丽的尸体进行了检查。

没想到这成为了案件的突破性证据,根据法医检验,艳丽并不是死于车祸事故之中,身上的擦伤和骨折都是在死后形成。她的死因是摄入过量的药物,也就是说,在上车时已经死亡,作为丈夫和驾驶员的王金不可能不知情。

案件的真相呼之欲出,重症病房的王金也缓缓醒来,面对警方拿出的多个物证,王金也不知道从何解释,索性放弃了狡辩的想法,和警察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王金对妻子下杀手并不是临时起意,2017年周进因为炒股票亏了几百万元,为了挽回损失,他把开店的周转资金也投了进去,结果也全打了水漂。可他大手大脚的生活习惯却改不过来,明明已经债台高筑,却依旧过着奢 侈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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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球越滚越大,很快他就欠下了800万元的债务。与此同时,温柔似水的前妻也与他取得了联系,他不愿意舍弃经济条件好的严坤,也舍不得曾经花前月下的“白月光”。在他提出让艳丽为他分担债务而被拒时,他的心里顿生恶念。

“如果艳丽死,自己不但能分到她的遗产,还可以和前妻复婚,简直是一举两得。”

人心不足蛇吞象,他还去购买了大量的保险,根据他的供述以及警方收集的证据来看,保险金额一共达到了两千多万元。2018年1月,他终于开始了自己的计划,接着带艳丽去辽宁探亲的名义,实施了自己的计划。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金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妻子,同时触犯了故意杀 人罪。2021年7月,王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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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边人为了钱对自己痛下杀手,艳丽一定是想不到的。“这世上可怕的究竟是恶鬼还是人心?”,看完本案你心中是否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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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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