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鹤壁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法定继承人被起诉还款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邱某因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其法定继承人母亲、配偶、女儿被某银行起诉返还信用卡欠款,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7.4万元及应收利息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邱某于2016年1月向原告某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邱某收到信用卡消费并申请30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9%。后持卡人邱某自2016年4月开始逾期,现共拖欠借款本金7.4万元,应收利息6712.32元,违约金19060.41元。经原告某银行查询得知,持卡人邱某于2017年4月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其在死亡时名下有房产及公积金,为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遂将邱某的法定继承人母亲、配偶、女儿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邱某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持卡人邱某申领信用卡并使用,共拖欠借款本金7.4万元及应收利息、违约金,法院予以确认。因邱某已经死亡,且其在死亡时名下留有房产及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邱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邱某的母亲、配偶、女儿在继承上述遗产的的范围内予以偿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家庭成员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偿还债的法律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因此,如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了遗产的,此时债务发生了转移,债权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继承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当然,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且“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阳光在前面写过多篇关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许多网友留言和私信询问,他透支信用卡5万元以上,已经逾期,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阳光多年从事刑事办案工作,办理刑事案件上千起,办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几十起,总结了一套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方法,现在以自查表的形式送给广大网友,以便自己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绝对准确,因为我们在日常办案中也是这样判断的。
小于5万元=构不成犯罪
大于5万元 =下一项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与违约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不管单张卡还是多张卡达到五万即可)
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不具备处罚条件
有效催收两次=下一项
(两次催收必须间隔一个月,电话停机以及改变电话的除外)
未满3个月=不具备处罚条件
超过3个月=下一项
准备不归还 = 构成犯罪
准备归还 = 下一项
无固定收入=犯罪
月收入能偿还透支金额=构不成犯罪
月收入无法或者难以证明=下一步
用于合法正当经营=构不成犯罪
进行违法犯罪,例如吸毒赌博=犯罪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犯罪
挥霍透支资金=犯罪
资金用途无法证明的=下一步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犯罪(认定最严格,要求从第一项至第七项都符合)
注意:5至7项中认定的构成犯罪的,有证据对于构成条件能推翻的,不构成犯罪。
因为5至7项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用推定的方法,是一种间接的证明方法,是允许推翻的。
例如:5项中的无固定收入的被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陈述有大量股票资产,只是由于被套牢一时无法偿还的,那么行为人由于证明了自己的偿还能力,那么推定就被推翻了,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又比如:6项中挥霍透支资金被认定犯罪的,假如行为人系富二代,只是由于家庭关系紧张被父母断了财源,行为人虽然无固定收入,但透支时对于透支资金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以推翻推定。
当然,推翻的条件千奇百怪,网友们可留言讨论!
立案审查工作中,在审查银行卡纠纷案件时,大多数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容易忽略案件的管辖问题,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时间上的浪费。下面,对于银行卡纠纷的管辖问题,提示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银行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现实诉讼中,绝大多数银行作为原告也都倾向于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银行卡在办理过程中,一般都需要签订制式的银行卡申领合约、领用协议或银行卡章程等,其中一般都会在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部分约定管辖法院,有的约定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等等。
这样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第1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如果银行与持卡人住所地不同,很多时候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在审查实践中,大多数银行容易忽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直接依据被告住所地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有因对合约的疏忽,不注意保存,造成合约丢失,需要向上级银行申请调取才能明确管辖法院,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立案提示:根据银行卡申领合约、领用协议或银行卡章程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部分约定有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法 条 链 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劳动争议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后管辖法院的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信用卡立案要查家人吗(信用卡立案要查家人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