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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若没有2018年9月底的那次医疗报销,蒋拴堂夫妇还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笔逾期两年的40万元贷款。账户莫名其妙冻结又解封,突然被起诉到法院,神秘的担保人、还款人,伪造的户口簿复印件……短短一个多月里,平时“连城都不敢进”的蒋拴堂的生活仿佛上演了一部悬疑片。
突如其来的逾期贷款
2018年,蒋拴堂的妻子李某因癌症治疗,先后报销医疗保险16万多元,报销款分批次打入李某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18年9月底,蒋拴堂的儿子蒋茂去银行取报销款时却被银行告知,卡里的钱已经被“维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所谓“维护”,是由于客户贷款逾期未还,银行自行“冻结”了客户的银行账户。
“我父母都说从未贷款,这我相信,他们都是农村人,母亲是文盲,一辈子在家务农。父亲是镇上的环卫工,而且精神状况不好,平时和人沟通都有困难,多年来都不敢进城,怎么可能贷款。”在农商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2018年10月15日,蒋茂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令他没想到的是,等待他的不是解释,而是一张传票。
“去了法院,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有人把我父母起诉了,他们正准备通知我父母,随即让我把传票带回去交给父母。”拿到传票和诉状,蒋茂才知道父母曾在2014年1月在榆阳农商行城区支行贷款40万元,2016年1月到期后至今未归还贷款,2018年,银行将蒋拴堂及其妻子李某和该笔贷款的两个保人一起起诉至法院。
户口簿复印件系伪造
2018年12月10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蒋茂提出几点质疑:母亲李某是文盲,连自己名字也不会写,贷款合同上却有母亲的签字,而且父亲蒋拴堂的字迹也和平时不同;蒋拴堂一家是农村户口,银行提供的蒋拴堂户口簿的复印件上竟然是居民户口;银行提供的蒋拴堂贷款时有一份房产证明,但蒋拴堂实际却没有那套房产;贷款合同上有两个担保人,但蒋拴堂夫妻却并不认识,而且两个保人也没有到庭;贷款2016年1月份已经到期,但近两年的时间内,农商行却从未主动联系借款人催要。
记者从公安部门核实确认,蒋拴堂的户口簿复印件的号码、签名等信息不符,这份户口簿复印件系伪造。开庭前后,蒋茂多次前往银行,反映父母从未贷款的事实。随后银行将李某被“维护”的账户解封,医疗报销款也顺利被取出。
实际贷款人是“远房亲戚”?
1月14日,记者陪同蒋茂到榆阳农商行城区支行,该行行长雷阳表示,该笔贷款是由时任行长常某负责的,但常某已被降为一般员工而且长期请假,他对这个案件并不了解。如果当事人对这笔贷款程序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随后经查询,近期曾有人还了4万元的贷款,并表示将陆续归还剩余贷款,还款人并未透露个人具体信息,只称是蒋拴堂的亲戚。
当日晚上,蒋茂联系到记者称,当天从银行回去后,有一个远房亲戚联系了母亲李某,承认贷款行为是自己所为,并向李某承诺,他将解决此事。蒋茂称,无论真相如何,他父母将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向公安部门报案。记者了解到,目前榆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官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此案。 据《华商报》
撕毁法律文书?
这位朋友,你摊上事了!
(图/文:游攀 编审:胡珊)近日,蕲春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法惩戒法律文书。对当众撕毁法律文书、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王某乙,依法决定予以罚款2000元。
1月11日,我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与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与王某甲多番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同月16日,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前往管窑镇岚头矶工人村寻找王某甲。
因王某甲不在家中,送达人员在依法向其家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其姑姑王某乙抢夺上述材料并欲撕毁。在送达人员再三劝诫及阻拦下,王某乙仍不听劝诫,依旧撕毁并扔进下水道。
因王某乙的行为已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我院决定对王某乙当众撕毁诉讼材料蔑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王某乙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送来了检讨书,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公民应当尊重司法工作,故意损毁法律文书、挑衅甚至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等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妨害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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