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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没领结婚证生活一年退彩礼吗(没领证一起生活一年彩礼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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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4: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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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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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

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廖某和赵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廖某先后给付赵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赵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赵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记者周宵鹏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对彩礼如何认定?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

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廖某和赵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廖某先后给付赵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赵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赵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赵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廖某要求离婚,赵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廖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赵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廖某要求赵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赵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赵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举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分开后彩礼能否要求退还?


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姻风俗,流传千年之久,适当的彩礼不仅可以为小夫妻家庭起步奠定物质基础,同时也增加了双方对小家庭责任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基础已经基本得到满足,攀比现象悄然而至,不同阶层的人对彩礼要求不一样,导致相对不富有的家庭在面对婚姻彩礼问题上存在一定比例的攀比,但是高价的彩礼不仅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同时,也极有可能为婚后家庭生活埋下矛盾隐患。所以,我国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当的篇幅进行条文约束,从法律的角度规定彩礼的返还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规范彩礼给付习俗,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了家庭稳定的作用,这有助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约风尚,弘扬现代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

举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分开后彩礼能否要求退还?

实务中涉及到彩礼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什么情况下不退呢?彩礼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其他性质呢?就这些问题,本人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经验,分享拿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非无条件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女方)应返还彩礼。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后因种种原因未能结婚,女方应当返还所彩礼。

实务中,由于各种情况都会出现,举办婚礼或未举办婚礼,领证未领证,同居未同居,怀孕未怀孕,时间长短等等各种情况,法律只能规定一个大的框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实务中还存在,即使退,退还比例问题,或者个别法院还会协调双方进行和解,不以判决的形式解决案件。针对于彩礼返回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领证、是否怀孕、给付彩礼金额、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等予以确定。婚姻非小事,爱情本无价。婚姻以双方感情基础为前提,给付彩礼虽是风俗,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在给付彩礼时应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合理确定金额。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针对于事实婚姻已经不在认可,即结婚必须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者同居生活,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举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分开后彩礼能否要求退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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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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