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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今天,本律师收到了来自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法院支持了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将男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产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驳回了女方索要补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男方)婚前收到其父母转账赠与的数百万元资金用于购房。后在女方的陪同下签订合同,全款购买了一套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此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男方个人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在关于上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女方认为:虽然男方在婚前接受父母的资助并购买了房屋,但该房屋却是在婚后才办理的产权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男方是在婚后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基于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该在离婚时给予其一半的价值补偿。
对于女方的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首先,男方接受其父母购房款赠与的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前。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知该赠与仅是父母对自己儿子(男方)的赠与,与女方无关。该笔赠与资金便成为了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次,男方在结婚前便使用个人财产完成了房屋交易手续。结合婚后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情况可以认定从购房资金变为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故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仍应该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即便男方是在婚后购房,只要该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则仍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我方证据充分,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要求分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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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丈夫婚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为了两人婚姻的长久稳定,加上了妻子的名字。谁知一朝婚变,双方走上了法庭,妻子想要房屋一人一半,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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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王和小婷在2012年相识,此时两人都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两人在互相表达好感、磨合一年后,怀着无比期待的心情选择再次踏入婚姻殿堂。
小王曾于2010年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在与小婷结婚后,小王为了让这段美好的婚姻更加幸福长久,在房本上加上了小婷的名字。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小王带着其与前妻的女儿共同生活,考虑到小王女儿的成长,小婷与小王选择了不再生育子女。但渐渐地,小王对小婷不再如初,并且由于生活上的摩擦,小婷经常与小王女儿发生矛盾,小婷心里委屈但小王只是一味偏袒女儿,小婷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忍耐了四五年,终于在2019年小婷独自搬出房屋,双方开始长期分居。
分居一年后小婷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但小王认为该套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后加名是为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不是为了离婚的,因此小婷没有权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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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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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可以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本案中,小王在2010年购买的房屋本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小王在婚后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婷的名字,该行为属于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套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完全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予以分割,法院一般会根据房款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分析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结合本案,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房屋是小王一人全款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巩固夫妻关系加上了小婷的名字,小婷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7年以及小婷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后法院酌定小婷取得案涉房屋30%的份额。
05
提示与建议
1.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最好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需要过户和公证的最好同时办理好相关手续。
2.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房本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一般会结合房款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进行房屋分割,并非必然一人一半。
附:
团队精选出部分案例(2013年-2020年),作出以下大数据分析报告: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婚后另一方对房屋的贡献度,双方共同还贷占比49%,另一方对房屋无任何贡献占比39%。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无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在10%-35%之间波动,少数是加名时约定具体份额以及其他因素分得50%份额。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并且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加名一方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40%上下波动。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出装修的情况下,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在25%上下波动。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所得份额总体是在30%上下浮动。
1. 登记在张先生和白女士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张先生与白女士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 在张先生和白女士离婚时,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律师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房屋的权属,白女士主张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张先生则主张该房屋的购房合同是其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款是其婚前个人交纳并以和人名义办理了房贷手续,该房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如何确定争议房屋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本案争议房屋是由张先生婚前个人购买,购房款也是由张先生婚前个人交纳,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张先生已与白某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做了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张先生、白某某双方共有财产。在双方夫妻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萧山司法
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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