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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同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相称多年,也有的人办了婚礼却并没有领取过结婚证,那么如果两人在生活中,因为感情不和而想要离婚,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确定?这期间的财产又该怎么分割?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的法律知识。
未登记结婚,法律上婚姻关系未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结婚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未登记的不产生婚姻关系,不需要离婚。
1994年2月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就是说,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未登记的不产生婚姻关系,自然也不需要办理离婚。
未登记结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均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判决子女具体归属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登记结婚,财产怎么分割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之间自然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离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温律说法: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合法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因此也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结婚登记的只能算同居,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不需要进行离婚登记。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20多年,直到男方病故,两人没有领过结婚证,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起遗产纠纷案,男方的近亲属认为这对男女只能算同居,女方不能继承遗产。而女方则认为应属于“事实婚姻”,她理应继承。该案经过两次审理还未判决。
双方为遗产继承问题各执一词,还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而吵得不可开交,一方说是1994年之前开始同居,而另一方则表示是在1994年以后。该案双方为何会为同居时间而争吵呢?这个同居时间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共同生活20多年未领结婚证,男方死后遗产该归谁?
20多年前,男子林夏和离过婚的女子李慧敏相恋,二人曾办过一场酒席但并未领结婚证。此后林夏来到李慧敏的家中,一起生活到了2020年。
二人生活期间,李慧敏的儿子、女儿年龄尚小,两个孩子从生活到成家,费用由林夏和李慧敏共同承担。到了2020年1月,林夏因病去世,他的后事也由“继子”“继女”料理。
由于在林夏病逝前,他都没有和李慧敏领过结婚证,他的遗产由谁来继承,无法准确认定。李敏慧及其子女为此连打了两场官司。
目前,第一场官司已经结束,是李慧敏及其女儿起诉某银行,关于林夏遗留下来的4万多元存款的归属问题。李敏慧为了证明她与林夏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找当地村委会开了一张“关于林夏家庭情况调查的说明”。这份说明讲述了林夏与李慧敏及其子女的大致关系,是经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并盖有村委会的印章。
这份“说明”被李慧敏一方作为和银行打官司的证据。2021年初,该案经过法院组织调解,银行同意李慧敏将林夏的4万多元存款取出。
第二场官司是关于林夏的房产。林夏生前曾得到一套拆迁安置房,在他死后,这套房子由李慧敏一方使用。
由于林夏去世时,他的父母、兄弟姐妹都已不在人世,而他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领过结婚证。所以他的侄女、外甥等近亲属认为,林夏的房产该由他们继承。林夏的近亲属们曾找李慧敏一家谈过此事,要求她让出房子,可遭到了拒绝。于是,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
双方争遗产,共同生活的时间成争议焦点
双方在庭审期间各执一词。李慧敏一方认为,她与林夏是“事实婚姻”,有邻居的证词和村委会证明可以佐证。而林夏的近亲属则表示,林夏与李慧敏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此外,双方还为李敏慧与林夏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吵得不可开交。李慧敏一方认为他们是在1993年办的酒席并共同生活,而林夏近亲属则不认可,表示他们是在1995年夏天开始交往,1996年1月才住到一起。
为何双方会为林夏与李慧敏共同生活的时间争吵不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告诉记者,认定共同生活的时间,对该案来说较为关键。
吕金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吕金艳说:“至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原则上不再承认是‘事实婚姻’,但也不是说彻底不认,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双方争的,就是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是,那李慧敏一方赢面就会大很多。当然,该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充分程度和法官的考量。”
这场官司已经开了两次庭,目前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现代快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同居不领证能继承遗产吗?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答案你绝对想不到!近日重庆法院的一个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王女士和刘先生都曾经离过婚,两个人情投意合共同生活了10多年,但是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刘先生日前发生意外去世了,因为遗产分配的原因,王女士和刘先生的母亲闹上了法庭。刘先生没有写遗嘱,那么王女士可以分到遗产吗?这里给大家划重点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烟关系,未没过对方。
·配偶子女和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而民法典1049条又规定呢?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配偶必须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叫配偶。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没有领结婚证,所以她显然不是刘先生的配偶,按说不能够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又规定呢?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生前对死者照顾比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至于能够分多少就要看法官的裁定了。刘先生的财产到底能不能留给王女士?由法官说了算。这符合刘先生的想法吗?显然不一定。
所以刘先生想让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给的人,应该提前写好遗嘱,而且只要他写好遗嘱,王女士和刘先生的母亲就不用吵到法庭上去了。大家说是吗?
我是中华艺术库创办人陈凯,财富传承不迷路。
新婚姻法对遗产是如何规定的,新婚姻法对遗产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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