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强迫,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如有一方不是自愿,就不能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结婚登记。
同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必须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达到二十周岁。否则也不能结婚。
以下两种情况下禁止结婚:
一、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患麻风病且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尚未治愈;一方或双方在登记时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要求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存在上述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