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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老公婚前有债务 婚后可以买房吗(老公婚前欠债老婆婚后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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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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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漳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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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欠债,婚后女方买房,男方担心会被法院强制拍卖,婚前的债务,在婚后要共同承担吗?

Q2

男方婚前欠债,婚后女方买房,男方担心会被法院强制拍卖,婚前的债务,在婚后要共同承担吗?

老公婚前因生意失败欠了债务,现在我父母想给我买一套房子,但是老公担心如果房子产权人是我,会被法院强制拍卖。我想咨询一下,婚前的债务,在婚后要共同承担吗?我要怎么才能证明这个房子是我个人购买,并不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

A2: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需要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果是你老公婚前的个人债务,且没有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你是无需承担的。

其次,就婚内购买房的所有权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本身房屋是你父母购买,想要房屋完全归你个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父母买房是给你个人的赠与,如将房屋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并协议说明房屋是对于你个人的赠与。

此外,根据房屋购买形式的不同,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也会有影响。第一种情况,如果是父母全款为你购买,则可以通过约定等形式,将房屋确定为你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分期贷款买房,在你们没有采用财产约定各自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则如果你用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了,则还贷部分也还是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CCTV今日说法

婚前借款婚后购房,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潘先生问:

2020年10月14日,光某向我借1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借条和转账凭证。同年12月17日光某与何某结婚,光某在婚前用借款中的6万元投资经营发廊,因经营不善全部亏损。经查发现,光某用剩下的4万元来交婚后购买房屋的定金,现光某没有固定职业,何某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1万元,请问可以要求何某偿还4万元债务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

债务人光某用6万元借款投资亏损,属于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该债务由光某个人承担;但光某婚后用4万元借款来支付购买房屋定金的行为,属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性质,进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可以请求何某向你偿还4万元借款。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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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借款产生债务,婚后共承担吗?需要这个条件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大量存在婚前一方例如因借贷、买卖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并延续至债务人婚后,甚至在结婚时故意隐瞒个人婚前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个人婚前债务,原则上就是个人偿还,配偶一方没有义务共同承担其婚前个人债务。


婚前个人借款产生债务,婚后共承担吗?需要这个条件

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可能转化为共同债务,这个特定条件是什么呢?就是个人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下个人债务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债务,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笔者总结一下,这几种情形是常见的:

1、婚前一方通过借款等方式购置的财产,婚后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借款买房,婚后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该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 3、婚前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是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 4、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例如,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夫妻扶助义务等;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的行为。

上述前四项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个人债务转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但在实际生活当中,远不止这么多,需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定,所以设置了第五项的兜底事项。

实务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婚前个人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其实并不容易,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举证,也就是说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个事实,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有很大难度,因为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一般很难知悉,想要证明这一事实并非易事。


婚前个人借款产生债务,婚后共承担吗?需要这个条件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飞诉称:被告陈某兰与张某安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5日,张某安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到期未还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并获支持。后因张某安暂无财产执行,从而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现原告查明,张某安与被告陈某兰婚前已经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陈某兰应当共同清偿涉案债务。

原告刘某飞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兰对第221号判决书确认的张某安应承担的人民币97000元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陈某兰答辩称:被告陈某兰与原告刘某飞不相识,且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陈某兰与张某安登记结婚之前(2011年9月22日登记),该债务应属张某安个人债务,无被告无关,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求。

查明事实

法院作出的第221号民事判决,认定2008年9月25日,张某安向原告刘某飞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刘某飞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同年10月8日,张某安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8年10月15日向原告刘某飞偿还借款10万元,逾期每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之后,张某安向原告刘某飞偿还3000元,余款未还。

据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安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判决张某安向原告刘某飞偿还借款97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0年7月12日生效。2011年2月9日,作出第823号民事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张某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飞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婚姻登记表,主张涉案债务系被告陈某兰与张某安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涉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陈某兰与张某安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原告刘某飞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刘某飞主张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被告陈某兰共同清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刘某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婚前个人借款产生债务,婚后共承担吗?需要这个条件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刘某飞与原债务人张某安于2008年9月25日成立借贷关系,张某安与被告陈某兰结婚的时间是在2011年9月22日登记,该笔借款发生在结婚前,首先就推定是张某安的个人债务,原告刘某飞如认为该笔个人债务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案中,原告刘某飞仅主张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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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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