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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公司、不动产、股票、公积金、保险……这些东西里,保险属于夫妻共用的吗?
网友咨询:
我和我老公在结婚前买的保险,签的是老公的名字,请问现在我们离婚了保险归谁呢?
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沈静律师解答:
结婚期间交纳的也有保费吧,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共同财产可以按保单的现金价值分割!
沈静律师普法:
一、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
沈静律师,从业多年,各类案件均有办案经验。在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不少成功案例。
沈静律师补充:
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1、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2、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3、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沈静律师继续补充:
二、法律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沈静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形式开始多样化,过去人们的财产主要是货币财产以及一些不动产,而现在则出现了“保单”、“股权”等许多新型的财产形式,有些比例还不低。
我们知道婚姻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财产的问题,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上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婚前婚后如需购买保单,均有必要了解婚姻与保单的关系。
一、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下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姻与保单的关系
(一)婚前投保
1.夫妻一方财产
婚前投保,已交完各期保费,或者由一方父母投保并且缴纳完各期保费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保,未交完各期保费,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的,此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投保
1.婚后投保,没有离婚的
婚后投保,该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投保,离婚时的处理
如前所述,婚后投保的,该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后不愿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离婚后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二、(二)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已经理赔的保单
1.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此类保单已经理赔的,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如重疾险的“疾病保险金”,或意外险的“伤残保险金”。
由于此类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人寿保险的保险金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也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其他
还有一种,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如“两全保险”、“年金险”,这种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知识:
两全保险:是指到了一定年龄还生存的,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一笔保险金,如果保险期间身故,可以拿到一笔身故保险金;
年金险:是指到了约定时间,可以拿到保险金(比如养老金用的年金险,如女55岁,男60岁可以每年/每月拿固定金额保险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二、(二)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诉讼实务经验丰富,勤于钻研法律,思维条理清晰,每一个案件均务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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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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