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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国家人生损害赔偿法(国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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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1: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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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开封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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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5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同时,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同志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据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责任编辑:何春中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最高法积极回应代表关切 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2022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

此次修订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新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实现了两金一费计算标准的城乡统一。

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围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建言献策。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修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的重要举措,促进了城乡融合发展,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也得到不断增强。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不统一引关注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明确城乡区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面临新问题。

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林华忠等14名代表提出《关于统一城市与农村户口意外事故赔偿标准的建议》。

“由于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赔偿标准差别很大,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林华忠算了这样一笔账,2020年全国城市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按规定,18周岁至60周岁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城市居民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20年=876680元;农村居民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17131元×20年=342620元。这样的方式计算下来,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2.56倍。”林华忠说。

在调研中,林华忠还发现,虽然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计算其人身损害赔偿时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对待,但是由于缺乏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继而引发社会矛盾。鉴于此,他建议重新修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农村户口的赔偿权利人实行同城待遇,彻底解除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平等权益和地位。

同样关注这一现象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王萌萌。“实践中,一些省份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特别是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时对城区和农村实行两个赔偿标准,导致最终的赔偿金额农村和城区会相差甚远。”王萌萌认为,在处理交通事故等事项时不应再分农村和城市,她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并出台相关可行的规定,督促更多的省份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统一标准。同时,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各省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制定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

人民法院稳步推进赔偿标准统一试点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回应代表关切,于2019年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此后,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在辖区内启动了这项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经调研,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实现了区域内城乡统一。但因试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配合民法典实施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修订时,并没有修改两金一费的二元赔偿标准规定。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并视试点情况扩大试点法院、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2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书面调研,召开部分法院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辖区各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并要求各地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两金一费计算标准的修改工作,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导多次带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统计局进行走访沟通,向立法机关及相关单位、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征求意见,并召开全国法院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会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论证会。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司法解释修改稿的意见。新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使农村居民能更好地分享改革红利,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受害者为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此外,也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司法为民的又一生动诠释。(朱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附全文)

202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下发通知。


《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其中一级案由2个、二级案由7个、三级案由20个,并逐个说明案由适用范围。《案由规定》在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的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改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法〔2023〕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案由规定》

本次对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坚持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重点解决原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以及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的修改以必要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结合审判实践需要,确保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体系完整、分类准确、适用方便。

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的精细化,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案由规定》,理解案由层级式列举的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权利,切实落实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人民性”理念,不断促进司法赔偿审判精细化发展。

二、案由的体系编排和确定标准

《案由规定》坚持以国家赔偿法篇章体系为依据,将案由的列举方式由原案由规定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2个一级案由为基础,进行三级分类,使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都有可适用的案由。其中,“刑事赔偿”案由按照侵权客体分为3个二级案由,分别是“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和“财产损害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按照侵权行为分为4个二级案由,分别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保全赔偿”“违法先予执行赔偿”和“错误执行赔偿”。

三级案由以原有的14个案由为基础,除“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被保留为二级案由外,其他12个原有案由均被保留为三级案由。同时,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三级案由8个,分别是“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以及涉执行司法赔偿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三、案由具体适用规则

(一)一般适用规则

《案由规定》实现了人民法院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类型的全覆盖。在具体适用时,不应在《案由规定》之外创设其他案由,如“其他赔偿”“国家赔偿”等。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不对应的,适用一级案由。在有下一层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一层级案由。例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侵害人身自由申请赔偿,应适用三级案由“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而非“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二)选择性案由适用规则

本次修改,《案由规定》中共有选择性案由9个,即“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在适用选择性案由时应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理由、请求确定,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致身体伤残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并非“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扣押、追缴财产致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赔偿”,并非“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三)多个案由合并适用规则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一并赔偿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并刑讯逼供致身体受伤申请赔偿,案由应为“违法刑事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如果多个案由分属不同层级,按照由下至上的顺序排列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执行法院错误执行其享有质权的财产,并在其申诉过程中存在拉扯拖拽行为致身体伤害申请赔偿,可适用三级案由“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和一级案由“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决定书中可表述为“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非刑事司法赔偿”。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性质和功能。《案由规定》不是司法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以《案由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二)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赔偿的具体理由确定相应案由,如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仍可适用“再审无罪赔偿”案由。如以民事、行政判决错误为由请求作出原错判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

(三)案件名称的表述应与案由表述保持一致,不能用申请赔偿的理由代替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侵犯财产权申请赔偿,案件名称应表述为“某某申请某某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不应表述为“某某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某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辖区内法院相关人员对《案由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人,尤其是从事立案登记和司法统计的人员。今后在适用《案由规定》填写案由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填写。对于未做培训或者不负责任、随意填写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司法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一)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案件。

1.违法刑事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或者时限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案件。

2.变相羁押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已达到刑事拘留效果的赔偿案件。

3.无罪逮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逮捕措施错误的赔偿案件。

4.二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已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5.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二审发回重审后已作无罪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6.再审无罪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原生效有罪错判的赔偿案件。

(二)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生命健康的赔偿案件。

1.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2.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以殴打、虐待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3.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救治职责,造成被羁押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三)财产损害刑事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益的赔偿案件。

1.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2.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正当理由对应当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赔偿案件。

3.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原判罚金、没收财产执行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再审改判财产刑的赔偿案件。

二、非刑事司法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司法活动中,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赔偿案件。

(四)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五)违法保全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或者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六)违法先予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案件。

(七)错误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1.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范围执行的赔偿案件。

2.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未依法保护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或者对其他法院已经依法保全、执行的财产违法执行的赔偿案件。

3.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交付等执行措施,或者在采取前述措施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等过错的赔偿案件。

4.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5.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赔偿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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