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步骤比较复杂,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冲突。和普通的离婚案件存在着差异,那么是不是离婚方式和普通的离婚方式也存在什么差异呢?
一、涉外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涉外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涉外协议离婚,一种是涉外诉讼离婚。选择哪种方式离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确定。
(1)关于选择涉外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考虑涉外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2)关于选择涉外诉讼离婚方式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或离婚调解书, 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
总之,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选择诉讼离婚的,比较可靠,容易得到其他的国家的承认,但诉讼过程比较复杂,耗时耗力耗钱,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权衡。
二、涉外离婚如何处理
协议登记离婚和诉讼法院离婚,二者各有利弊,下面介绍协议登记离婚和诉讼法院离婚的如何处理。
(一)涉外登记离婚,内地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协议登记离婚的手续和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3.华侨,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港澳台居民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居民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律法网)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那么,涉外婚姻需要多久才能离婚,怎样办理离婚?
网友咨询:涉外婚姻办理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怎样办理?
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王延鑫解答:
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离婚案件不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 婚姻 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王延鑫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跨国婚姻越来越常见,夫妻双方或一方移民、出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量的激增。但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比较繁琐,并且一旦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材料出现问题,也会严重拖慢诉讼的进程,此时委托懂得涉外程序的律师便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以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涉外离婚相关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材料。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域外(不包括港澳台)形成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认证,但对于域外形成的身份关系以外的证据则只需经过公证即可。
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是指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婚姻案件来讲,身份关系以外的证据则主要是指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抚养费、财产类证据。
此时,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指导当事人做公证认证,更可以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争取利益。
其次,上述证据经过公证认证以后,还需要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为不同省份的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亦不同,所以,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去当地法院网查找指定的翻译机构。
再次,上述程序完成后,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了。虽然个案不同,但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后,当事人便可以带着原告的身份证明、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去法院立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书写得不合格,或者证据材料有问题,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第五,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涉及到送达、开庭、判决等具体的诉讼程序。
① 关于涉外送达。
此时,如果当事人在国内没有委托律师,则涉外送达时间会非常漫长,但如果国内有律师,则会非常节省时间。两个不同的程序,对于时间的影响简直是两个极端。
② 关于开庭。
送达后,法院会组织开庭,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需要本人出庭的,但经法院允许的除外。
此时如果有律师的话,律师会提前和法院联系,申请当事人不出庭。且在正式开庭时,律师亦会出庭,并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完成庭审,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虽然双方都是中国人,但在外国缔结婚姻,此时如果要在外国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那么就只能诉讼离婚,因为离婚判决可以得到国外的承认。
如果想省时省心走完离婚诉讼流程,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跨国婚姻越来越常见,夫妻双方或一方移民、出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量的激增。但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比较繁琐,并且一旦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材料出现问题,也会严重拖慢诉讼的进程,此时委托懂得涉外程序的律师便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以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涉外离婚相关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材料。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域外(不包括港澳台)形成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认证,但对于域外形成的身份关系以外的证据则只需经过公证即可。
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是指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婚姻案件来讲,身份关系以外的证据则主要是指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抚养费、财产类证据。
此时,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指导当事人做公证认证,更可以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争取利益。
其次,上述证据经过公证认证以后,还需要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为不同省份的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亦不同,所以,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去当地法院网查找指定的翻译机构。
再次,上述程序完成后,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了。虽然个案不同,但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后,当事人便可以带着原告的身份证明、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去法院立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书写得不合格,或者证据材料有问题,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第五,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涉及到送达、开庭、判决等具体的诉讼程序。
① 关于涉外送达。
此时,如果当事人在国内没有委托律师,则涉外送达时间会非常漫长,但如果国内有律师,则会非常节省时间。两个不同的程序,对于时间的影响简直是两个极端。
② 关于开庭。
送达后,法院会组织开庭,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需要本人出庭的,但经法院允许的除外。
此时如果有律师的话,律师会提前和法院联系,申请当事人不出庭。且在正式开庭时,律师亦会出庭,并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完成庭审,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虽然双方都是中国人,但在外国缔结婚姻,此时如果要在外国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那么就只能诉讼离婚,因为离婚判决可以得到国外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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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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