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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买卖方需要负责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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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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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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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刑责,买卖同罪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沪全国人大代表正在紧锣密鼓地酝酿提出建议议案。作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在提交的议案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她提出的这份议案聚焦妇女儿童拐卖,在会签中得到了代表们的广泛附议,樊芸代表的这份议案最终得到33个附议签名,满足代表议案的提出条件。


据悉,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不到一个月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提出的42万条法律意见,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样也是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


樊芸说,妇女儿童拐卖问题这些年来一直得到关注,但是怎么彻底地从法律上来根除这些顽症,需要全国人大修法。樊芸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责,买卖同罪,增强法律威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晶莹说:“我觉得买卖同罪这个提法非常好,原来我们对拐卖者,在刑法中是给予相应的严惩的,但是这次大家觉得应该把惩治的力度提高了,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悉,正在修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12月24日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


对于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妇女儿童拐卖的议案提议,上海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上海捷铭律所郇恒娟律师很是赞同。郇律师认为,《草案》中仅对收买被拐卖妇女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未明确责任后果,建议应增加收买方的法律责任及程序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责任和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监督、移送等责任。



人贩子和收买人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想必大家都看过黄渤、郝蕾主演的《亲爱的》,这是一部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以“打拐”为题材的电影。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失散十四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双方比对DNA成功,他们一家三口相认时相拥而泣的情景使无数网友泪目。目前,人贩子也已经落网,孙卓的养父母也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也一直遭受道德上最强烈的谴责,那我们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做出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疏忽的情况下,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此,2016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司法解释中,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很多网友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一直呼吁要买卖同罪。不知道你是怎么看的?


我国在2009年就建立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里面包含失踪被拐儿童的父母,来历不明的儿童,通过大数据比对为其寻亲。2016年公安部也上线了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打开支付宝,搜索“团圆行动”,进入小程序,里面有非常详细的求助方法、报警方法和免费采血方式。


如果遭遇孩子走丢,我们家长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孩子失踪不需要等待24小时,可以马上拨打110报警;


第二步,家长将孩子的信息和近照提供给就近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警方会迅速开展调查,同时第一时间在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上发布,将儿童失踪信息推送到儿童失踪地附近人群,来发动群众向警方提供线索。


所以不管你的孩子失踪多久,不要放弃,只要你到公安机关报案,就可以免费采血进行DNA检验,并录入全国数据库等待比对匹配。


愿天下无拐,家家团圆。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怎样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妇女期盼,对于大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围绕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女性职场壁垒、防范性骚扰等社会关切,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邓丽委员表示,建立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很有必要。


“不仅是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发现疑似拐卖、绑架行为也应及时报告。”孙建国委员建议,增加对每个公民的义务要求。


不少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买方的惩处力度。


“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刑罚力度,同时增加买卖双方同罪规定。”张平委员说。


吕薇委员认为,买方若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应该作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罪行处理。


矫勇委员建议,在法条中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等方面的要求,真正从源头预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怎样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求职遭遇用人单位性别歧视、孕产期被调离重要岗位……现实生活中,不少职场女性都有过类似经历。


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刘修文委员表示,近期一些地方出台陪产假、护理假等举措,一定程度上让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使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明确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担生育成本中的职责定位,减轻企业压力,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针对企业“变相”性别歧视的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纷纷提出审议意见。


“现实中,还存在针对女职工不合理调岗等隐性、间接性的歧视,建议对企业有关行为作出限制,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左中一委员说。


吕彩霞委员建议,在“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的基础上继续细化,提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中的女性比例。


性骚扰等“隐秘的伤害”问题咋破解?


职场、校园里的性骚扰问题,广大女性深恶痛绝。然而,这类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受害人维权成本较高,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维权途径,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职业女性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有性骚扰,而且还有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骚扰。”杨震委员建议,对用人单位增加“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实施暴力和骚扰者,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受害者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名誉维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等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情形之一。对此,周敏委员认为,实践中还存在不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就威胁妇女,导致产生某种损害的情况,建议将这种情形也纳入规定之中。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白春礼委员表示,实践中,是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去查询,性骚扰记录是不是容易查询,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怎样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妇女期盼,对于大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围绕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女性职场壁垒、防范性骚扰等社会关切,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邓丽委员表示,建立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很有必要。


“不仅是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发现疑似拐卖、绑架行为也应及时报告。”孙建国委员建议,增加对每个公民的义务要求。


不少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买方的惩处力度。


“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刑罚力度,同时增加买卖双方同罪规定。”张平委员说。


吕薇委员认为,买方若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应该作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罪行处理。


矫勇委员建议,在法条中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等方面的要求,真正从源头预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怎样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求职遭遇用人单位性别歧视、孕产期被调离重要岗位……现实生活中,不少职场女性都有过类似经历。


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刘修文委员表示,近期一些地方出台陪产假、护理假等举措,一定程度上让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使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明确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担生育成本中的职责定位,减轻企业压力,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针对企业“变相”性别歧视的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纷纷提出审议意见。


“现实中,还存在针对女职工不合理调岗等隐性、间接性的歧视,建议对企业有关行为作出限制,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左中一委员说。


吕彩霞委员建议,在“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的基础上继续细化,提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中的女性比例。


性骚扰等“隐秘的伤害”问题咋破解?


职场、校园里的性骚扰问题,广大女性深恶痛绝。然而,这类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受害人维权成本较高,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维权途径,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职业女性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有性骚扰,而且还有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骚扰。”杨震委员建议,对用人单位增加“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实施暴力和骚扰者,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受害者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名誉维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等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情形之一。对此,周敏委员认为,实践中还存在不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就威胁妇女,导致产生某种损害的情况,建议将这种情形也纳入规定之中。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白春礼委员表示,实践中,是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去查询,性骚扰记录是不是容易查询,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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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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