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依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认定为事实婚姻时,即确认了该婚姻关系有效。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的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处理事实婚姻纠纷与一般的离婚案件应当有所区别,当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时,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准离婚。事实婚姻虽得到法律的承认,但因其本身具有违法的性质,判决不准离婚,有悖法律的精神。法院在判决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应适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的“三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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