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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范围有哪些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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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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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重审,受害学生:永远无法原谅

澎湃新闻记者 罗振宇


3月31日9时30分,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大法庭内,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备受关注的豫章书院案,在发回重审两年多后,重新迎来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5个小时,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展开交锋。当天14时30分许,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指控犯罪事实增加量刑建议不变


此前2020年7月的一审中,法院曾认定豫章书院理事长吴军豹、校长任伟强以及工作人员张顺、屈文宽、陈宾共5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吴军豹被判刑二年十个月,任伟强被判刑二年七个月,张顺、屈文宽分别判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陈宾被免于刑事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则驳回了受害学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3月31日,豫章书院案在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开庭重审。本文图片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罗振宇 图


3月31日当天的重审,检方做了补充起诉,在原来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12名学生的基础上,新增了7名被害人遭非法拘禁的指控内容。同时,检方还建议法院对吴军豹、任伟强进行5年的从业禁止,对张顺、屈文宽进行3年的从业禁止。不过在量刑方面,检方并未建议增加刑期,而是与此前判决保持了一致。


“犯罪事实增加了,量刑却一天都不增加,那对新增的7名被害人而言,司法公正和心灵抚慰从何体现?”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量刑建议表示难以理解,况且本案的被害人在遭受非法拘禁时均为未成年人,本应从重处罚。检方及被告的辩护人则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最高量刑即为3年,原量刑已接近3年上限,综合考虑被告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因此量刑无需额外增加。


但在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方面,各方同样存在争议。检方及被告的辩护人认为,吴军豹和任伟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而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则持反对意见,并举例说,吴军豹在2018年12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述,“豫章书院不存在拘禁,进入烦闷解脱室的学生都是自愿的”,与他当庭作出的“进入烦闷解脱室的学生,大部分不是自愿”的供述,以及后来他又承认自己构成非法拘禁的说法自相矛盾。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这说明吴军豹此前并未如实供述,也不是真心认罪认罚。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无依据?


在3月31日的重审中,3名受害学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吴军豹、任伟强在全国性报刊以及网络平台进行公开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被告的辩护人均以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不予支持。


3月30日,豫章书院旧址所在的学田路上,沿途两侧的墙体上仍留有办学时留下的宣传墙绘。


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虽然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2021年的解释增加了“一般”二字,这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开辟了空间。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曾入选一个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三万元。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该判例也为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条适用参考。


受害学生拒绝接受主犯道歉


在3月31日当天的庭审中,在最后陈述阶段,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现场道歉。


其中,主犯吴军豹在最后陈述中说,事发至今豫章书院已停办6年,自己也被羁押一度失去自由。豫章书院的创立初衷,是借助传统的书院文化,对问题青少年予以矫正,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然而自己在利用传统书院文化时没有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学生实施了非法拘禁而触犯法律。吴军豹现场向受害学生进行了道歉,并表示认可对自己进行从业禁止。


主犯任伟强则回忆了自己以往的艰难求学路,称自己在成长中得到过许多老师的帮助,不想看到有学生因种种问题荒废学业。虽然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却因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出错,最终触犯了法律。就自己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和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任伟强也在现场做了道歉。


3月31日,受害学生之一贝贝(化名)来到法院参加出庭。


不过,迟来的道歉并未换来受害学生的原谅。原告之一贝贝(化名)在庭上明确表示,不接受吴军豹及任伟强的道歉,“我们这些受害学生,事发时都还未成年,因为维权路上困难重重,坚持下来的学生越来越少,‘为学生好’是他们自我开脱的一贯借口,希望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另一被告人初悟(化名)则说,豫章书院的遭遇所带来的痛苦一直挥之不去,自己“永远无法原谅”被告。


案件会迎来结束的一天,但受害学生留下的心理创伤恐难以磨灭,这一点也引起了公诉人的共鸣。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语重心长地说,教育、孩子是本案的关键词,孩子的教育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学校和老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每个孩子的身上都有优点和缺点,虽然有句话叫做“严师出高徒”,但无论如何,教育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孩子不应该遭受到摧残。在孩子们的学生时代,美好回忆值得永远铭记,而留下的心理创伤,则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都造成了伤害,被告人理应向受害学生们道歉。以本案为鉴,更进一步来讲,孩子的教育问题,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视。


本期编辑 周鑫


熠家直言||借贷型诈骗案件被害人可否向被告人主张利息?

一起借贷型诈骗案件引发关于被害人权利主张范围的思考。该案中被告人虚构抵押担保从被害人处借到款项,后将款项挥霍。如果诈骗罪成立,在责令退赔的环节是否只应当支持本金返还?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部分是否仍然有效?


笔者查阅近几年有关借贷类诈骗犯罪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发现除支持退赔本金以外保护其他经济利益的裁判。包括普通借贷类诈骗犯罪案件,以及涉及金融机构借贷类的贷款诈骗罪等,均只支持了本金的返还。对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对于这类案件所涉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模糊。


刑事裁判的惯性思路仍然认为,一旦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一方涉及刑事犯罪,说明所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该思路沿袭自《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根据该条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民事审判实践中,依据《合同法》及之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早已舍弃了涉刑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的裁判思路。但刑事司法实践并没有跟上步伐,还是将诈骗类案件一律简单归入不当得利,对背后可能存在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只会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及时返还,不考虑对被害人其他利益的保护。


第二,对于“空判”仍然有所顾虑。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就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尤其是上述第二款,可以视为被害人寻求进一步救济,包括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利益的有效路径。但从2012年《刑诉法解释》开始将上述条文第二款删去,仅保留了第一款: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理解与适用”中,对于并未采纳第二款的考虑,是如此表述的:


这主要是考虑:如经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通常表明被告人已无退还或者赔偿能力,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只会获得无执行可能的空判,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影响裁判权威,影响案结事了,如发现被告人仍有违法所得未能追缴或仍有退赔能力的,由司法机关继续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即可,也不必由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上述条文仍然是强调“空判”对于后期的影响。


第三,对于刑事责任的“折抵”作用仍过于强调。


这类观点一般出现在对罪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思路中,笔者在刑事谅解的局限(上)——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一文中曾经提到,最高院决定限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理由即是“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被告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最严重的面临生命刑被剥夺,因此,确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充分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种特殊性。”显然,这一思路对于限制借贷型诈骗犯罪案件的退赔范围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但于被害人而言,较之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其更关心自己的损害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如果以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减免其民事责任,显然并不科学,也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甚至社会的稳定。比如笔者所办的这起案件,被害人并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而更关心其什么时候还钱、还多少钱这类与自己切身相关的问题。


上述三点原因,应是借贷型诈骗案件中不支持利息主张的原因。但笔者认为,上述三项理由均不成立,仍应支持除本金以外的利息主张。理由在于:


第一,诈骗犯罪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民商事合同的确定无效。


诈骗犯罪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欺诈行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主观心态考察,而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是否由公权力机关判断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个问题不具有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九民会议纪要”也承继之前《民法总则》的主要思路,在“理解与适用”第251页提到:


“合同诈骗在合同法的效力是可撤销,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害人以撤销权,并由其决定合同是否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显然,为了尽力保护民事交易行为、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而非直接宣告无效,是更妥善的处理方式。这一点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依据。


第二,相比担心空判和避免罪犯过度承担责任,更应当强调法制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


近几年我们一直强调“恢复性司法”,即通过行使司法权修复被人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本身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国家公权力干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债务人通过承担刑事责任而背离契约精神、逃避民事债务,有过度介入民事纠纷的嫌疑。这一司法裁判路径与其说是“修复”,还不如说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破坏。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型案件在量刑过程中可以忽略谅解的因素。谅解一般针对侵权类刑事案件,谅解协商的过程即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过程。对于经济往来的民事主体而言,无需通过畸高的补偿获得谅解予以修复,完全可以通过支持被害人本金以外合法经济利益的主张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即使不获谅解,被告人向被害人偿付除本金外的合法经济利益也可以视为社会关系的修复,所谓谅解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但现在有的诈骗案件,被害人动辄索要高出被骗款项数倍的天价谅解款,这一做法使得谅解的实际作用被异化,双方僵持不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笔者在刑事谅解的局限(上)——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也已经提到,随着经济的发展,避免过度担责和“空判”不应再成为限缩被害人主张权利范围的理由。不少诈骗类犯罪在定性上一直争议重重,就是因为公权力在介入民事纠纷的尺度把握上一直游移不定。而公权力这一过程中保持最大程度的克制,在一方即使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仍然尊重另一方对合意行为法律效力的选择权,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才是刑法谦抑性应该呈现的面貌。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


盲寄货到付款足浴包欺诈消费者,“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亮剑!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从传统的食药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到新业态当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再到助力打造良好消费环境……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了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大有可为”和“我有所为”。


舌尖上的安全


外卖餐食可随意打开?


建议包装规范封签保障送餐安全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延庆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商户介绍外卖封签使用方法。


什么是外卖封签?它又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关注到的呢?


“外卖封签就是对打包食品进行封口的签条。封签能够确保送餐环节中外卖食品不被随意开合复原。”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云超介绍。2022年6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外卖小哥送来的外卖食品包装简陋,仅仅用一次性塑料袋进行了简单包装,袋口可随意打开并复原。“送过来的外卖可以随意开合,配送环节是不是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在配送环节,外卖被污染了怎么办?”一个个问题萦绕在团队成员的心头。


随后,以该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组建起来,针对外卖餐饮安全开展调查核实。“我们通过外卖App抽取了涵盖各个类型的5家网络外卖店铺,对其提供的外卖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其中4家提供的外卖餐食中,未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王云超告诉记者,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检察院针对外卖餐饮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


“最近餐饮行业刚刚恢复生机,各类小餐馆忙于复工复产,对外卖封签一时还没有了解透彻。”“延庆区小餐馆比重大,直接处以罚金会对餐馆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落实对小餐饮业的保护。”在整改落实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收到餐厅的各种反馈。如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食品安全格局,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为寻求有效解决之道,2022年7月13日,延庆区检察院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凝聚检行合力,护航百姓舌尖安全”专题座谈会,系统剖析了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规范外卖食品封签为目的,以政策宣传为主、行政警告处罚为辅的引导模式,着力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大保护。


此案中的外卖封签并非首创。由于外卖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经常见诸新闻,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外卖封签相关的工作,效果显著。“北京市经过深入调研后,结合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颁布并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对外卖食品安全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要求餐饮经营者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保障外卖食品送达环节的安全。”延庆区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祁宾介绍说。


“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印制的外卖封签,提供给你们,一定要在外卖上装上封签,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也是店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配送环节风险的好方法!”座谈会后,检察机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延庆某商业广场开展普法宣传,从商铺长远发展的角度将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重要性娓娓道来,获得经营者们的点赞支持。


在整改落实期间,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存在相关问题的4家外卖店铺,给予警告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督促其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


2022年9月,延庆区检察院专门办案组就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个商圈外卖店铺即将送出的和外卖小哥正在配送的外卖食品进行抽查,抽查到的外卖食品均规范使用了外卖封签。


个人信息安全


盲寄足浴包欺诈消费者?


“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


向非法售卖个人信息亮剑


某天,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收到了一个需要货到付款的小包裹,因为记不清自己是否买过,便付款69元签收了,结果拆包后发现是一个非常简陋的足浴包。对王女士而言,这只是一个生活的“小插曲”,没想到却牵出了一个利用非法售卖、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的案件。


原来,2021年5月至6月,张某强伙同孙某,利用向张某、李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关系,将低价足浴包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大量被害人签收上述快递并付款,涉案金额共计30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办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专人移送和流转、案件信息同步审查、办案组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办案。“经查,张某强共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去重后共计10万余条),相关人员因此获利约1.5万元。”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姬晨笛告诉记者,该院认为涉案四人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李某均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条件,二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擅自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张某强购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更大,助长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海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齐沁霞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除了盲发快递行为,冒充客服虚假退货、假借冻结购物账户实施诈骗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极大地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新的消费环境下被侵犯的风险正在加大。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立法支撑。


“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小、举证困难等问题,多数受侵害者未能提起诉讼、无法实现个人权益保护。”齐沁霞进一步解释道,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一案三查”的方式,统筹平衡相关法律责任,综合运用有效追责方式。“当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不足以实现保护公益之目的,或者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及危险难以量化并可能继续扩大时,可以在人大监督和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合理确定其公益修复责任,同时需兼顾其执行能力,保障监督效果。”


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场。


该案中,海淀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张某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指控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分别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除判决四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四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判令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约1.5万元,上缴国库。


网络空间秩序


虚假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


检察公益诉讼向不正当竞争说NO


手机、电脑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和资源的交互,互联网已经成为“答案之书”。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去搜索引擎问问、去评论区看看,似乎只有看到“亲测有效”的评价后心中才有定数。然而,搜索得到的结果和看似路人的“真实”评价,是否真的可靠呢?


北京铁检院办案组成员筛查口碑营销公司违法行为线索。


“根据业界定义,口碑营销公司是以提供网络口碑营销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公关、口碑营销、搜索营销、舆情监控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助理田慧娟告诉记者,依托大数据建模,该院对全市范围内的口碑营销公司进行了筛查。经过研判,北京铁检院初步确定注册地在北京的13家公司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搜索引擎优化(特指“黑SEO”,手段多是逆向运用搜索引擎排序算法,通过伪造内容、伪造点击等方式对网站的各项数据进行美化,本质是欺骗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让系统误认为经过其“优化”的网站是个“优质网站”),通过分析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降低负面新闻或者增加正面新闻曝光度,提高目标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另一种是虚构用户评价,在点评、问答类网站,通过雇用水军冒充真实用户进行提问与回答来误导网民。


“无论是法理探究,还是既往司法裁判,均将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的服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刘佳进一步介绍,办案组通过搜索引擎平台企业了解到,通过关键词堆砌、跳转网页、利用批量发帖顶帖工具在评论区发布网站网址、人工刷网站访问量等方式优化搜索引擎,是违反算法规则的行为。由此,办案组认定虚假用户评价、搜索引擎优化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并造成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不能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其他新领域的,从领域划分上更宜纳入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必须有的放矢。”该院副检察长张亚林告诉记者,经过前期论证和证据固定,该院于2022年10月对此线索以网络治理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步开展类案监督,与相关3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就此公益受损行为的规制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北京铁检院向3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公司删除不正当竞争相关业务宣传,关闭涉案违法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3家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采用对公司网站全面排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口碑营销公司依法开展调查。行政机关结合调查发现的不同情形,对已经查实的5家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北京铁检院还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治理同步开展:以商务楼宇为重点区域,以科技信息服务类公司为重点企业,在辖区开展口碑营销公司专项检查;与互联网搜索平台企业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口碑营销违法情形;组织召开辖区企业合规指导会,发布规范经营行为行政提示书,告诫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一系列举措被“公益之力”推动落地。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引导网络营商主体诚信经营、优化企业竞争力的格局逐渐完善,以“公益之力”打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的成效正逐渐展现。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我们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关注各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溯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提振消费。”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于静说。


(检察日报 简洁 王双国)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从传统的食药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到新业态当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再到助力打造良好消费环境……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了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大有可为”和“我有所为”。


舌尖上的安全


外卖餐食可随意打开?


建议包装规范封签保障送餐安全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延庆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商户介绍外卖封签使用方法。


什么是外卖封签?它又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关注到的呢?


“外卖封签就是对打包食品进行封口的签条。封签能够确保送餐环节中外卖食品不被随意开合复原。”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云超介绍。2022年6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外卖小哥送来的外卖食品包装简陋,仅仅用一次性塑料袋进行了简单包装,袋口可随意打开并复原。“送过来的外卖可以随意开合,配送环节是不是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在配送环节,外卖被污染了怎么办?”一个个问题萦绕在团队成员的心头。


随后,以该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组建起来,针对外卖餐饮安全开展调查核实。“我们通过外卖App抽取了涵盖各个类型的5家网络外卖店铺,对其提供的外卖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其中4家提供的外卖餐食中,未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王云超告诉记者,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检察院针对外卖餐饮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


“最近餐饮行业刚刚恢复生机,各类小餐馆忙于复工复产,对外卖封签一时还没有了解透彻。”“延庆区小餐馆比重大,直接处以罚金会对餐馆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落实对小餐饮业的保护。”在整改落实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收到餐厅的各种反馈。如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食品安全格局,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为寻求有效解决之道,2022年7月13日,延庆区检察院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凝聚检行合力,护航百姓舌尖安全”专题座谈会,系统剖析了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规范外卖食品封签为目的,以政策宣传为主、行政警告处罚为辅的引导模式,着力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大保护。


此案中的外卖封签并非首创。由于外卖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经常见诸新闻,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外卖封签相关的工作,效果显著。“北京市经过深入调研后,结合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颁布并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对外卖食品安全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要求餐饮经营者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保障外卖食品送达环节的安全。”延庆区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祁宾介绍说。


“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印制的外卖封签,提供给你们,一定要在外卖上装上封签,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也是店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配送环节风险的好方法!”座谈会后,检察机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延庆某商业广场开展普法宣传,从商铺长远发展的角度将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重要性娓娓道来,获得经营者们的点赞支持。


在整改落实期间,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存在相关问题的4家外卖店铺,给予警告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督促其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


2022年9月,延庆区检察院专门办案组就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个商圈外卖店铺即将送出的和外卖小哥正在配送的外卖食品进行抽查,抽查到的外卖食品均规范使用了外卖封签。


个人信息安全


盲寄足浴包欺诈消费者?


“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


向非法售卖个人信息亮剑


某天,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收到了一个需要货到付款的小包裹,因为记不清自己是否买过,便付款69元签收了,结果拆包后发现是一个非常简陋的足浴包。对王女士而言,这只是一个生活的“小插曲”,没想到却牵出了一个利用非法售卖、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的案件。


原来,2021年5月至6月,张某强伙同孙某,利用向张某、李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关系,将低价足浴包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大量被害人签收上述快递并付款,涉案金额共计30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办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专人移送和流转、案件信息同步审查、办案组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办案。“经查,张某强共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去重后共计10万余条),相关人员因此获利约1.5万元。”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姬晨笛告诉记者,该院认为涉案四人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李某均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条件,二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擅自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张某强购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更大,助长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海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齐沁霞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除了盲发快递行为,冒充客服虚假退货、假借冻结购物账户实施诈骗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极大地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新的消费环境下被侵犯的风险正在加大。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立法支撑。


“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小、举证困难等问题,多数受侵害者未能提起诉讼、无法实现个人权益保护。”齐沁霞进一步解释道,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一案三查”的方式,统筹平衡相关法律责任,综合运用有效追责方式。“当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不足以实现保护公益之目的,或者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及危险难以量化并可能继续扩大时,可以在人大监督和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合理确定其公益修复责任,同时需兼顾其执行能力,保障监督效果。”


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场。


该案中,海淀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张某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指控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分别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除判决四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四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判令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约1.5万元,上缴国库。


网络空间秩序


虚假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


检察公益诉讼向不正当竞争说NO


手机、电脑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和资源的交互,互联网已经成为“答案之书”。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去搜索引擎问问、去评论区看看,似乎只有看到“亲测有效”的评价后心中才有定数。然而,搜索得到的结果和看似路人的“真实”评价,是否真的可靠呢?


北京铁检院办案组成员筛查口碑营销公司违法行为线索。


“根据业界定义,口碑营销公司是以提供网络口碑营销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公关、口碑营销、搜索营销、舆情监控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助理田慧娟告诉记者,依托大数据建模,该院对全市范围内的口碑营销公司进行了筛查。经过研判,北京铁检院初步确定注册地在北京的13家公司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搜索引擎优化(特指“黑SEO”,手段多是逆向运用搜索引擎排序算法,通过伪造内容、伪造点击等方式对网站的各项数据进行美化,本质是欺骗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让系统误认为经过其“优化”的网站是个“优质网站”),通过分析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降低负面新闻或者增加正面新闻曝光度,提高目标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另一种是虚构用户评价,在点评、问答类网站,通过雇用水军冒充真实用户进行提问与回答来误导网民。


“无论是法理探究,还是既往司法裁判,均将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的服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刘佳进一步介绍,办案组通过搜索引擎平台企业了解到,通过关键词堆砌、跳转网页、利用批量发帖顶帖工具在评论区发布网站网址、人工刷网站访问量等方式优化搜索引擎,是违反算法规则的行为。由此,办案组认定虚假用户评价、搜索引擎优化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并造成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不能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其他新领域的,从领域划分上更宜纳入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必须有的放矢。”该院副检察长张亚林告诉记者,经过前期论证和证据固定,该院于2022年10月对此线索以网络治理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步开展类案监督,与相关3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就此公益受损行为的规制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北京铁检院向3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公司删除不正当竞争相关业务宣传,关闭涉案违法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3家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采用对公司网站全面排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口碑营销公司依法开展调查。行政机关结合调查发现的不同情形,对已经查实的5家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北京铁检院还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治理同步开展:以商务楼宇为重点区域,以科技信息服务类公司为重点企业,在辖区开展口碑营销公司专项检查;与互联网搜索平台企业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口碑营销违法情形;组织召开辖区企业合规指导会,发布规范经营行为行政提示书,告诫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一系列举措被“公益之力”推动落地。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引导网络营商主体诚信经营、优化企业竞争力的格局逐渐完善,以“公益之力”打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的成效正逐渐展现。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我们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关注各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溯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提振消费。”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于静说。


(检察日报 简洁 王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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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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