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什么意思)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37:4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1.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某1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21)赣0981刑初37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某某、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1)湘0212刑初14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案例




3.行为人非法获取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较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某、李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较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众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依法区分主从犯,分类处理。


审理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




4.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份为特殊主体(如:民警),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的,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案例




5.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严惩。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




6.行为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出售,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一、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为人为通过非法提供、出售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必须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对入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明确规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一是从信息的类型和数量考量,基于不同类型信息,《解释》给予了50条500条、5000条以上三种档次的入罪标准;二是从非法获利的数额考量,从行为人牟利角度区分一般信息不按条计价、敏感信息按条计价,《解释》将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三是从信息用途考量,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使用该信息用于犯罪,直接将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如行为人仅是使用该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等非犯罪用途,不宜以该罪刑法规制。四是从犯罪主体考量,《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提供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应按照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从主观恶性考量,《解释》中对曾因侵犯公民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再犯的,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本罪。侵犯公民信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当然构成本罪,这里不再赘述。


(摘自鲁海军:《共同犯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司法认定》,载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8辑 总第1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第108页。)




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等活动,以非法牟利。此类网站存储、流转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未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不少情形下难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研究认为,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摘自邹涛,周加海,喻海松:《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 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5月出版,第63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奋斗者•正青春•皖检之星㉒】凌训红:以拼劲和钻劲办好每一起案件



导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奋斗是最亮丽的底色。为贯彻二十大报告中有关高素质干部队伍重要论述精神,引导激励全省广大检察干警坚定信念、磨砺品格、锤炼本领,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中展现担当,安徽检察新媒体“奋斗者·正青春·皖检之星”专栏,陆续展播全省检察干警的奋斗故事。








在池州市检察院有着这样一名检察官,她是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才库成员,她敏而好学、勤勉敬业、勇于担当,以更高的标准、更优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更自觉能动履职践行着初心使命,工作十六年来,她长期坚守办案一线,先后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无一错案,凭多年经验撰写的《权力视阈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析》获得全省论文二等奖,先后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嘉奖一次,先后获评全省涉军维权工作先进个人、全省公益诉讼年度优秀办案检察官和池州市政法先进典型。她就是池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凌训红。




忠诚履职


踔厉奋发担当作为




▲凌训红(中)与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就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磋商。




“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这是凌训红日常工作方式,她注重通过归纳总结办理的每一件案件来提高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




2018年,凌训红与同事共同办理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时,研究了大量案例,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类型的划分、诉讼请求等疑难问题,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侵权人赔偿各项损失3228万余元。二审中,凌训红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办结后,她总结办案经验,上报典型案例,最终该案作为唯一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了最高检公益诉讼开展两周年典型案例。




凭着拼劲和钻劲,凌训红办理了全市第一起食品药品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办理了全市第一起食药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食药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提出了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办好自身案件的同时,凌训红积极履行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职责,她指导、办理、编写的4件案例入选了最高检典型案例,多篇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司法为民


打造公平正义高地




▲走进霄坑村开展法治宣讲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日常工作中,凌训红始终坚持践行从检以来的诺言。




2019年,在办理一起因行政确认纠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中,凌训红在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她并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其年岁已高、生活困难,为了化解争议,她奔走于行政机关协调解决方案,在她的努力下,当地政府为申请人提供了公益救助岗位,提高了申请人的收入,缓解了生活的困境,最终申请人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一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化解。




据悉,该案成功入选了最高检关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办案的同时,她注重诉源治理,针对行政机关程序上的瑕疵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她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实现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灵活办案,助力社会治理。凌训红在工作中总能认真接待所有案件当事人的来访,耐心倾听、认真解答,并能站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传递检察温度,统筹解决法律纠纷。




▲实地调查取证




2020年,在刘某、谢某申请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检察监督一案中,凌训红作为承办人,在认真审查卷宗后准确判断该案的根源在于双方的民事纠纷与矛盾。经过大量细致的走访与调查,协调行政机关、双方所在社区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公开听证会上,引用“六尺巷”的故事,成功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这起跨越三十多年、讼争五年多的土地行政确认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也于2021年入选最高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并被最高检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走进田间地头开展耕地保护,助力春耕春种。




“廉洁、严谨、务实、奉献”是凌训红的工作信条,从检多年来,她严格遵守办案纪律。2018年,在办理夏某申请监督案件时,在审庭中,她提出夏某因工受伤,手指无法清点还款金额的关键细节,最终使该案得以改判。使夏某多年的诉求得以实现。案件结束后,夏某带上自家炒制的茶叶感谢她,被她婉言谢绝。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检察官,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更重要。”凌训红始终坚守这个底线,把办案当作最好历炼,时刻警醒自己“打铁还须自身硬”,不让胸前闪亮的党徽、检徽蒙上一丝尘埃。




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领头羊”,凌训红时常要去那些被毁的山野林地,被污染的河道处,臭味熏天的垃圾场等地,取证、调查、勘验……她用坚实的脚步丈量这片土地,坚定地履行着公益诉讼检察官在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凌训红说,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实践者,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办理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就是以担当作为保障池州的“青山绿水”和池城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法援宣传】法律有情 法援无忧——为您解读法律援助法(十)

2022年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施行,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崭新起点。小编带您继续解读法律援助法,让我们一同走近这部被称为“暖民心惠民生”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一是由于被申请人、被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委托,因此这里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申请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是通知义务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阶段仅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四是根据《法律援助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电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


五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能。指派非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这里规定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是考虑到一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诉讼权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里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有些刑事公诉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2年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施行,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崭新起点。小编带您继续解读法律援助法,让我们一同走近这部被称为“暖民心惠民生”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一是由于被申请人、被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委托,因此这里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申请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是通知义务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阶段仅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四是根据《法律援助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电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


五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能。指派非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这里规定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是考虑到一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诉讼权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里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有些刑事公诉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深圳地铁降排水工程设计问题的一些想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什么意思)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503.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