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袁秀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打人事件侦办进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况。通报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真相一步步揭开,人们的追问也在继续——轻伤和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警方通报
追问1
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如何判定?
从此前监控视频来看,几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殴打,伤情看起来很严重,为何在通报中只是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文称,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微博截图
追问2
轻伤和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只造成轻微伤的,人数即使较多,也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虽然只造成轻微伤,但如果造成轻微伤的人数超过2人,也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根据媒体报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况,打人者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视频截图
追问3
伤情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在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张中辉表示,寻衅滋事罪,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看,郭凯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人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假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认可,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量刑的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
“因此,仅考虑伤情的情况下,只考虑寻衅滋事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的刑期在2年6个月到5年。”郭凯称,从目前通报情况来看,尚不能明确涉案人员进行的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了3次,涉案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最高量刑可能不会超过5年。当然,对于每个不同涉案人员,还要依据他们各自的情节进行分别量刑。
追问4
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涉案人员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郭凯表示,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查实,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人员还构成这些犯罪的,会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尚未将涉案人员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或者恶势力,这也有待于对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以及对于涉案人员内部组织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也认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
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完)
20日,警方通报一女子在公厕被人殴打,通报显示,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那么轻伤二级有多重?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该如何量刑?律师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二是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金泽刚/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的最新情况。6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一出,全网哗然,舆论惊讶于被害人遭受如此残忍的暴力殴打,最终在司法上仅落得了一个“轻伤(二级)”。
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施暴者如果仅以其施暴行为论,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
为什么人们普遍觉得十分严重的损伤,在司法鉴定中仅为“轻伤”或“轻微伤”呢?这至少说明现在的标准与大多数人朴素的情感不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由此可见,将人打成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可谓是罪大恶极之事,这一标准颇为苛严。从“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看来,施暴者集中攻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其伤情若达到颅骨骨折、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则对应的就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过去将近十年,我们有必要尝试根据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随着时代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身权利保护和保障,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上,轻伤与重伤的内容和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在具体内容方面,侵犯人身权益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这是否应统一纳入鉴定标准值得探讨。例如,面部瘢痕3平方厘米的轻伤二级损害,对女性的心理创伤或是巨大且永久的,一辈子都难以愈合。正如有学者指出,其中部分条款并不严谨,损伤等级判定标准具有不平衡性。例如,手损伤重伤二级中的几种情况差距太大,有的反与轻伤一级的标准接近。鉴定标准应基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唐山案件通报中的轻伤鉴定也迅速引发了一些公安官微的注意,公安机关还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积极参与到大众的轻伤科普中,应该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司法与民众互动。
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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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的最新情况。6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一出,全网哗然,舆论惊讶于被害人遭受如此残忍的暴力殴打,最终在司法上仅落得了一个“轻伤(二级)”。
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施暴者如果仅以其施暴行为论,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
为什么人们普遍觉得十分严重的损伤,在司法鉴定中仅为“轻伤”或“轻微伤”呢?这至少说明现在的标准与大多数人朴素的情感不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由此可见,将人打成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可谓是罪大恶极之事,这一标准颇为苛严。从“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看来,施暴者集中攻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其伤情若达到颅骨骨折、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则对应的就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过去将近十年,我们有必要尝试根据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随着时代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身权利保护和保障,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上,轻伤与重伤的内容和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在具体内容方面,侵犯人身权益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这是否应统一纳入鉴定标准值得探讨。例如,面部瘢痕3平方厘米的轻伤二级损害,对女性的心理创伤或是巨大且永久的,一辈子都难以愈合。正如有学者指出,其中部分条款并不严谨,损伤等级判定标准具有不平衡性。例如,手损伤重伤二级中的几种情况差距太大,有的反与轻伤一级的标准接近。鉴定标准应基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唐山案件通报中的轻伤鉴定也迅速引发了一些公安官微的注意,公安机关还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积极参与到大众的轻伤科普中,应该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司法与民众互动。
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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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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