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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恐吓威胁可以起诉吗(被威吓恐吓可以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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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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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不是私事!发现家暴要强制报告

7月27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和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都属于家庭暴力,发现、制止和报告家庭暴力的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


据介绍,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然反家暴不断深入人心,但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发生的命案,大多与婚姻家庭矛盾有关。条例草案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七类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限制对外交往、恐吓、跟踪骚扰等,并提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相关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重在预防和制止。但是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尚未真正形成共识。条例草案从婚姻登记机关、学校、基层政府等各个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反家暴宣传教育体系,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当将反家暴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开展反家暴业务培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家庭暴力警情统计数据平台,开展警情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等,并鼓励公民举报,“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联动处置,条例草案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的线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条例草案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提出“因年老、残疾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处置?


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法律武器。2012年,江苏在全国首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并持续改进,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江苏省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此次立法吸收了不少实践中的经验: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书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档、图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亦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之一。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


条例草案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多种措施。


保护令措施可达8条,包括: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等。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了视具体情形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惩戒。




遇到家暴建议报警,争取拿到告诫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遇到家暴怎么办?


如题,我们的建议是报警、争取拿到告诫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下来,我们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具体介绍。




1.报警


如果遇到家暴,我们建议受害人及时报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有公安机关介入,可以及时制止暴力、保护自己,也有利于调查取证、留下证据,以免事后难以证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身上有伤比较容易证明,但是,这伤是谁打的?这个问题事后可不一定好证明。如果加害人否认,而受害人又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加害人的行为所致,那么受害人就比较被动。




2.报警后寻求律师、社工或妇联等单位的帮助


受害人报警后,一般需要到派出所做记录(询问记录)。但此时受害人可能还处在恐惧和慌乱之中,可以寻求律师、社工或者妇联的帮助。




我们一般先和受害人沟通伤情,确认是否需要及时就医,如果不需要及时就医,就先配合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找受害人做记录时,受害人也不必担心自己是否回答不专业、回答不好等问题,只需如实、逐项陈述加害人的家暴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参照这个规定,逐项陈述加害人的家暴行为,让公安机关记录。




此外,报警后还可以及时联系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从我们参与处理的家暴案件来看,妇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以及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事情上。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如果不知道上述单位的电话,可以通过114查询,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官方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途径查询。




3.及时要求派出所出具报警回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也可能是控告人、举报人或扭送人)。




实务中一般叫报警回执。报警回执一般会盖有派出所的章,有回执编号,报警人可以凭报警回执查询报警事项的处理进度。




我们在具体案件中收到的报警回执一般都有很详细的信息,比如除了回执编号之外,还有报警查询电话、警务监督电话、责任民警、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等信息,其中责任民警、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的信息还包括姓名、警号和手机号码。




查询处理进度也很方便,报警回执上面有二维码,扫码后可通过小程序查看,该小程序也可以报警。此外,查询处理进度也可以通过查询电话或者联系民警等。




向报警人出具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建议报警人/受害人也主动向公安机关索要,如果未当场拿到,则应该继续联系民警索要报警回执或寻求其他单位介入帮助。




4.跟进处理情况,不予处罚的,就争取让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办理过几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的加害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加害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




但是,也有的加害人未被处罚,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较轻。这种情形下,我们会协助受害人争取告诫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协助受害人争取告诫书的过程中,也有受害人遇到了“被误导”的情况:有工作人员向受害人表示,告诫书是向加害人出具的,与受害人无关。这是错误的观点,所以我们在此专门说明。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公安机关也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告诫书很重要。因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这些内容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案件的后续处理很关键。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是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事项要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措施来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是陈述家庭暴力的相关事实以及对申请人(包括申请人家人等)的影响,分析其危害性和违法性以及提出相关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这部分内容还要有证据支持。证据部分往往是申请的难点,所以我们上文建议及时报警,这样公安机关会调查取证,也有相应的笔录作为证据。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报警回执和告诫书的重要性。有报警回执作为证据,方便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材料;有告诫书对家庭暴力事实和行为的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分享一下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2021年11月25日发布),供参考: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日发布,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冻饿、经常性侮辱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监制:刘洪 陈璟春


编辑:谷朋


校对:董静雪


实习:邢丹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日发布,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冻饿、经常性侮辱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监制:刘洪 陈璟春


编辑:谷朋


校对:董静雪


实习:邢丹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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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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