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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在看守所能够判多久缓刑(信用卡诈骗罪在看守所能够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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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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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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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因有信用卡逾期前科,再犯被合并判刑二年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说法:如有信用卡涉刑的前科,切不可再次违法涉刑,易导致前罪后罪并罚,且失去被谅解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来自广州的一位网友咨询戴律师,他因为信用卡问题被连续三次起诉,两次“信用卡纠纷”(属民事诉讼),一次因“恶意透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拘役6个月。现阶段信用卡又逾期无法偿还,如果被起诉了,会面临何种后果。


戴律师在进一步了解他的情况后发现,这次逾期的信用卡为交通银行白金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现阶段欠款本金2.8万元(超过额度的本金为分期手续费以本金入账),利息及违约金6500元左右。


戴律师告知这位朋友,暂时不涉刑,基本可以将心放到肚子里面,努力赚钱,争取早日上岸。但如果这次涉刑,那么下次再犯,就不具备被谅解的资格了。


这位朋友的信用卡逾期情况,涉及到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款。根据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


其一,本金未超5万元,不涉刑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因信用卡诈骗受到处罚未达到两次,仍可获得谅解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因此,在药店店主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中,王某已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一次,但是在缓刑期间二次犯信用卡诈骗罪。即使王某重犯,但后罪也取得免于刑事处罚谅解。只不过因为其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所以被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后获刑。


本篇判例特别具有代表性,请各位认真阅读。


药品经营受到多部门监管,看似利润高,风险很大


药店店主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8)

王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大专文化,夫妻二人经营药店,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王某从毕业后就开始摸索经营“某春堂”连锁药店,自创品牌。因为药店开设在当地房价较高的新区的小区,业主有钱,单均金额大,即使客流量比老区的要少,但是利润也能支撑门店的经营。


药店生意看似刚需,毛利较高,但实质上有很多隐形成本在里面。药店要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拉高了员工成本;药品需要按照有效期来销售,临近过期的必须要报废,因此拉高了采购成本;因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特种药等都需要专业条件储存,因此一般药店的门店都不能太小;综上各种原因,经营药店一般前几年都要亏钱,慢慢的才能赚。


无经验致药品报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因为经营药店没有经验,王某药店有大量药品滞销,临近有效期后,按照药监局的要求成批的报废,开业时投资的几十万药品亏损过半。之后需要补货的时候,发现周转资金出现短缺,经营陷入困难。


王某想到自己名下有一张2012年办理的交通银行发行的东方航空联名白金卡,授信额度10万元。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在药店的POS机上一次性套现,补充药店药品的空缺。


大范围的城市道路改建,对两旁的商家影响巨大


天有不测风云,马路施工致生意停滞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药店门前的路规划整改拓宽,工期大概是11个月。王某预估在修路期间基本不会有生意,继续开店会持续亏损。与妻子协商后,决定关店歇业。


因为药品不可以在非规定场所销售,因此王某闭店后,药品没办法处理。因此,王某个人的资金出现了周转问题。套现了的信用卡也没办法偿还。


信用卡逾期逃避催收,立案后全网通缉

交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王某起初都认真接听,后干脆直接挂断。后安排人员上门,但是发现王某登记的地址(即药店地址)已经失效,无法与王某在线下取得联系。超过三个月后,王某仍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愿,交通银行也无法再次与王某取得联系。


因此,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向当地机关出具王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名的信用卡章程、催收记录、历史账单等资料后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已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准予立案。因此,将王某资料上传网上追逃系统,全网通缉。


之后,王某在本市田家庵区舜耕小街附近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王某妻子及父母在王某被拘留期间,多方筹集资金,分两次归还王某信用卡本金10万元。


证据充分确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因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开庭。


王某供述:


因为修路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所以我信用卡的欠款没办法按期归还。我被捕后家人已经替我偿还了10万元,已经将本金清偿完毕。而在开庭审理之前又还款2万元,将利息和违约金也清偿完毕。请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轻判。


张某明为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贷后管理人员,出庭质证:


我对王某共进行过90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后与同事上门催收,但是发现王某的门店已经停业,而且里面的药品已经清空。王某在申领记录上只填写了这个地址,因此我再也无从寻找。


检察机关检察员袁某庆指控并提出新的侦查证据:


被告人王某之前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属于再犯、重犯,请法院量刑时考虑此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前罪与后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款五万元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归还欠款本息12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提出:


  1. 本案应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 其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找他,在接到朝阳司法所电话后于2017年7月24日主动到朝阳司法所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3. 其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归还了银行的全部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4. 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继续宣告缓刑。

王某辩护人辩护提出:


  1. 根据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2. 对王某数罪并罚后,王某仍然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继续宣告缓刑。
针对王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

有关王某信用卡欠款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一张银联东方航空白金信用卡,激活后开始透支消费,透支本金99230.16元。经发卡银行多方面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不能归还透支款项。王某归案后,共计归还发卡银行12万元。


有关王某辩护人提出应由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


针对王某提出的本案应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可了解。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犯罪地因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王某缓刑考验地点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朝阳司法所和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均有记录。


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在朝阳司法所的配合下,将到朝阳司法所办理其他事宜的王某抓获归案。故王某并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有关王某已经清偿本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归还了银行的全部本息,真诚悔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王某继续宣告缓刑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发现,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还漏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结合王某前罪所判刑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其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改判后罪免于刑事处罚,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二万元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99230.16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数额,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应当对王某的量刑依法予以变更,故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皖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三年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10万拒接催收电话被判拘役五个月

因信用卡负债被暴力催收该怎么办?向银保监局投诉。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营。(本文判例十分有代表性,敬请收藏转发)


戴律师讲法:合理处理与催收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因为暴力催收行为现阶段仍处于刑事处罚的盲区,为了避免遭受更大损害,务必要依法对待,巧妙处理

“暴力催收实在是太让人心烦了”。很多朋友向戴律师表达道:“如果能起诉他们,我愿穷尽我所有财产,都要将其绳之以法”。


然而,戴律师告诉大家,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非常骨感。


暴力催收的行为现阶段仍处在刑事处罚的盲区。作为法律工


有关非法暴力催收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警情通报


因此,暴力催收在这些年野蛮发展,对法律置若罔闻。正因如此,暴力催收机构往往对债务人实施各类精神压迫,因为在我国刑法上也没有相应明确的制裁方式,同时该类机构又具备对法律的实践和运用能力,腾挪于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精准掌控,反复折磨债务人,致使债务人饱受摧残却又无可奈何。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处理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一方面要据理力争,不亢不卑;另一方面要保持警觉,对于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随时说“不”。


据理力争,不亢不卑,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则


不是所有负债都犯罪。信用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而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简单来说是“主观上具备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也存在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行为”。在有关信用卡涉刑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才可涉嫌信用卡诈骗。


因此,如有暴力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虚构法律条款,以恐吓的方式暴力催收,首要判断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果不构成,那么不亢不卑,据理力争,努力争取更多优惠还款条件,这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


保留侵权记录,积极向银保监局投诉


在贷后管理(催收)行业,银保监局的处罚对于银行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遇到个人权益被恶意侵害,做好取证工作,向银保监投诉。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营。


本篇判例中,银行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人员的行为有着明显的过错,但因对于暴力催收缺乏相应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郭某的法律权益即使再事实上受到了侵害,却也无能为力,无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篇判例十分具备代表性,敬请收藏转发。


电信类企业基层营业厅,需要大量的客服人员


电信员工郭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

被告人郭某,女,1989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郭某为电信员工,其丈夫为当地监理公司员工,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郭某当地人,父母身体状况较好,但退休金很少,只够勉强维持生活;其丈夫林某及其公婆均为湖北恩施人,婚后跟随儿子来到茂名,与夫妇两人一起生活。


因为工作性质原因,郭某丈夫林某经常在外地出差,每年在家时间不超过40天。因此,家庭的大小杂事,都由郭某料理。


高血压等慢病,极易造成脑梗中风


公婆先后病倒,刷卡治病

郭某的公婆年轻的时候患高血压,一直靠吃降压药维持治疗。2018年下半年,郭某的公公晚上洗澡后突发脑溢血。但是其丈夫林某仍在长沙出差,郭某和其婆婆送到医院抢救,人虽然救了回来,但是基本上失去了行动能力。没过多久,其婆婆也卧病在床。在林某出差在外期间,照顾老人和两个小孩的重任基本上都落在郭某身上。


郭某和林某因为都是属于基层岗位,因此家里没什么积蓄。公公婆婆相继病倒后,医疗开销急速攀升。工资不够用的时候,靠信用卡来维持。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即使扣掉报销的费用,个人在医疗上的支出至少都用掉十几万。


透支后无力偿还,被立案刑拘

郭某名下的信用卡是其于2015年申请,由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分行石鼓支行营业网点审核并发卡。因为郭某是电信员工,所以农行直接批准“悠然”白金卡,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整。


获取卡片后郭某基本上都用于日常生活,刷卡后很快就还款,信用记录保持的非常良好。但在其公婆生病期间,医疗费累计刷卡本金99831.22元,拖欠利息10071.98元,共拖欠人民币合计109903.2元。


郭某逾期后,农行高州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向郭某催收,均无法联系到郭某。后安排人员上门,要求郭某签订还款意向书,郭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签。因涉案金额较大,农行高州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郭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催收日志、账单等材料后提起报案。因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证据确实,充分,随即立案。


之后,郭某在工作场所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期间一直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持卡人郭某开始透支逾期后,农业银行员工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郭某仍不归还农行欠款。后经高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高州市公安分局逮捕。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农业银行高州支行工作人员梁某出庭质证:


我是梁某,在我行担任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郭某信用卡透支后,我曾多次给郭某打电话,郭某均不接听。后我与公司欧某一起上门过四次,只有一次遇到郭某。我们向郭某出具了还款意向书,郭某不签,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与梁某一起上门的欧某出庭质证:


我是银行委派的线下商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我曾经去郭某工作场地与其协商还款计划,郭某均躲避不与我相见。有一次我遇见她后,她很生气的将我赶出公司,之后再也没有上门过。


郭某辩称:


我这张信用卡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主动联系我办理的,说电信员工是优质客户,农业银行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给予最优惠的用卡条件,正陆续通知电信员工,很多已经办理了,额度大,使用方便。


郭某又辩称:


我是普通老百姓,一名电信底层员工,长期高强度工作压力,八年多加班加点,工资未涨。丈夫常年出差在外,我一人独自抚养儿女。因为身体透支过度,2016年、2019年2次住医院,严重颈椎病、免疫力低病毒持续1年数十多次反复发作、需要长期服药、吊针;2017年至2019年遭遇网上理财被骗十几万万;弟媳因遭遇恐吓追债自杀溺亡。本人除了抚养儿女,还要照顾公婆和弟弟家庭,老弱病小,母亲退休金很少,弟弟工资很低、弟弟的女儿身体也很瘦弱,为还债已变卖和二次抵押房产,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是事实的个人破产。


对于银行委派的线下催收人员欧某的证言,郭某辩称:


我多次告诉欧某,我在上班时间没办法接电话,他可以下班后来找我,我肯定会见面。但是其总是在我上班的时候过来催收。我在电信做窗口类工作,欧某就一直呆在我门店门口的椅子上盯着我看,不说话也不办理业务。因为他的出格行为,导致我被领导多次谈话,差点辞工。有一次我正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欧某冲上来和我说,不如先处理下你的信用卡欠款。我当时怒火上头,就把欧某赶出营业厅。我并没有主观不还款,确实因为经济问题导致入不敷出。


郭某辩护人辩称:


郭某家属已代其清偿所有债务,且农业银行已经出具结清通知及谅解书。郭某的行为已达到最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恳请法院依法轻判。


公诉机关再次指控:


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判决观点: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又通过家属积极退清全部案款,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的意见,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请求对郭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与被告人郭某的罪责刑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欠信用卡近10万,诈骗罪起诉被判1年,真实案件分析(二)邮政

此案例中张某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恶意躲避邮政储蓄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更换联系方式,在一审宣判他只还本金,不需要还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如果一审开庭时被告能意识到问题严重,引起他注意,后面就不会被罚款2万,判刑1年的结果。


我们日常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果出现逾期还不上,一定不要以贷养贷,特别是每次还最低还款金额,因为利息太高。千万不要跟银行玩失踪,也要防止被催收人员套路,因为银行如果连续几个月联系不上你,或者催收过程中收集好完整的起诉证据,很有可能会被起诉,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看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此案一审的时候就是按照刑事立案。


特别强调,我们在处理信用卡逾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法,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于xxx,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0546),初始额度8万元。后被告人张xx持卡多次消费,并于2018年形成逾期,透支本金91323.71元,未能按约定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张xx通过更换预留手机号码变更联系方式、逃往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等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截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1323.71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张xx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开卡材料、分期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逾期公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退赔透支本金91323.71元。


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为,因疫情原因,上诉人经济状况不佳,但有强烈的还款意向,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家属筹款需一定时间,筹到钱准备还款时,上杭法院已经宣判了。上诉人愿意还清所欠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透支本金91323.71元,请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x亲属代上诉人张xx向本院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xx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原判根据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偏重,且上诉人张xx在二审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张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上诉人依法宣告缓刑。上诉人张xx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张xx退出的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本案生效后返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案例中张某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恶意躲避邮政储蓄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更换联系方式,在一审宣判他只还本金,不需要还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如果一审开庭时被告能意识到问题严重,引起他注意,后面就不会被罚款2万,判刑1年的结果。


我们日常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果出现逾期还不上,一定不要以贷养贷,特别是每次还最低还款金额,因为利息太高。千万不要跟银行玩失踪,也要防止被催收人员套路,因为银行如果连续几个月联系不上你,或者催收过程中收集好完整的起诉证据,很有可能会被起诉,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看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此案一审的时候就是按照刑事立案。


特别强调,我们在处理信用卡逾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法,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于xxx,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0546),初始额度8万元。后被告人张xx持卡多次消费,并于2018年形成逾期,透支本金91323.71元,未能按约定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张xx通过更换预留手机号码变更联系方式、逃往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等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截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1323.71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张xx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开卡材料、分期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逾期公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退赔透支本金91323.71元。


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为,因疫情原因,上诉人经济状况不佳,但有强烈的还款意向,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家属筹款需一定时间,筹到钱准备还款时,上杭法院已经宣判了。上诉人愿意还清所欠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透支本金91323.71元,请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x亲属代上诉人张xx向本院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xx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原判根据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偏重,且上诉人张xx在二审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张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上诉人依法宣告缓刑。上诉人张xx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张xx退出的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本案生效后返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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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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