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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分的(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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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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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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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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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规出台,这4类财产不可分割,需提前知晓

近日,“丈夫出轨之后要平分妻子继承的房产”的话题引发了人们的讨论,并很快登上了热搜榜。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叶女士和丈夫结婚已经10年,丈夫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选择了离婚。就在离婚之前,叶女士通过公证遗嘱继承了大姨的房产,而丈夫表示房产继承是婚后继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理应分得一半。


当然最后律师给出的答案也是让人多人满意:因为叶女士继承的这套房产是遗嘱继承,遗嘱中也明确表示继承人为叶女士,因此该房产并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套房子的归属权只属于叶女士一人。


从这个话题的热度来看,除了人们对这个不负责任的丈夫的谴责之外,也说明人们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是非常关注的。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一份数据:目前我国年轻人结婚率创17年以来的新低,同时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的人数仅有813.1万,仅为2003年最高峰的60%。


有专家表示,近些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婚姻越来越物质化。本来婚姻的最重要基础肯定是感情,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人更看重物质婚姻,把婚姻当作一种利益的交换,比如结婚需要房子、天价彩礼等现象的出现,都是婚姻物质化的明确表现。


第二:家庭生活压力过大。现代社会人们需要面临3座大山,分别是教育、医疗和房子,在长期的压力之下,夫妻双方就容易发生矛盾。而现在很多离婚都是因为最初的一点小矛盾,然后双方由于情绪过激就选择离婚,这也被称为是“冲动型离婚”。


在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增设了离婚的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冷静期的设立主要还是为了让双方都充分冷静下来,然后再判断是否有必要真的离婚,主要就是避免“冲动型离婚”。在我国,婚姻从来都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离婚对于两个家庭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并且如果已经有孩子的话,更不能冲动离婚,离婚对于孩子产生的负面影响真的非常大。




第三:缺乏责任感。为了维持好一个家庭的正常运转,夫妻双方都要有责任感,首先要求双方都要主动承担责任,并且如果有一方承担的任务更重的话,另一方要学会分担与感恩,这样才能长久维持和平的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方没有责任感或者双方都没有责任感的话,就容易出现家庭矛盾,进而导致离婚。


随着近些年来离婚率逐渐攀升,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其中包含了很多婚姻法的新规定,新规定出台,这4类离婚财产不可以分割,需要提前知晓。


第一:婚前个人财产。


所谓婚前个人财产,就是指结婚之前名下就拥有的财产,即使未来夫妻双方离婚,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可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存款,婚前房产,还有一些婚前的金融资产等。


当然也会有一些存在争议的财产,比如婚前女方收到的彩礼、女方家庭陪嫁的嫁妆等。通常情况下彩礼和嫁妆都是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过彩礼和嫁妆基本上都是用来组建新家庭的,因此基本上在婚姻前期都会用来改善家庭生活。当然如果女方单独把彩礼或者嫁妆留存起来,离婚的时候确实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1:小王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也没有将对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并没有在婚姻存续过程中赠与,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第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


不管是继承的财产还是获得赠与的财产,其实都属于是婚姻存续过程中获得的财产,理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不过在实际继承或者获得赠与的时候也会有特殊情况,就拿继承来说,正常的法定继承的财产肯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也要均等分割,但是如果是遗嘱继承,并且遗嘱中明确表示是一方继承财产,那么继承的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财产的境况也一样,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么赠与的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


案例2:小王结婚之后,小王的父母赠与了一套房子,同时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这套房子只属于小王一人,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进行分割。




第三: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身体受到受害而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这类赔偿可以保证他在未来的生活中进行正常生活,因此这类赔偿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这类财产不可以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3:小王在公司操作设备的时候,由于设备发生故障致使小王伤残,公司给予了小王数额巨大的人身伤害赔偿,那么这类赔偿就是小王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


第四:农村的宅基地。


农村的宅基地相对比较特殊,因为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个人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通常情况下,只有村集体的人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离婚之后,男女双方的户口就会分开,因此女方也就不再属于集体内的人,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当然如果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的话,需要看房子的归属权,宅基地的归属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




案例4:小王老家有一块空置的宅基地,还没有在上面建设房屋,那么小王离婚的时候,宅基地就完全属于小王,不会进行分割。


以上4类就是离婚之后财产不可分割的4种情况,不管有没有婚姻方面的问题,都应该提前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财产的问题,你还有什么问题呢?欢迎在评论区进行讨论。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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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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