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个比较独特的罪名,独特在什么地方呢?
1,亲告罪,不告不理,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2,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受理。
3,无罪率很高,打开裁判文书网,几乎所有案例都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4,必须使用暴力,使被干涉人无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能成立本罪。
案例:
2018年正月,自诉人汪某与被告人罗春红的女儿袁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被告人罗春红有了外孙以后,于2020年5月5日将自诉人汪某赶出家门。2020年9月9日,自诉人汪某以被告人罗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由,将被告人罗春红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春红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春红涉嫌犯罪,即缺乏证明罗春红犯罪事实的证据,故自诉人汪某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汪某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法律条文
《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3)使用了暴力手段。
法条理解
行为人是否“暴力干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
“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如果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案或杀害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亲自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司法机关才能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威吓等原因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需要注意的是:
1,“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如果干涉行为未使用暴力,而是由于被害人自己心胸狭窄而轻生自杀或因为其他原因自杀的,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关于“近亲属”的概念(范围),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中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①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②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日读经典
《论语》子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
孔子说:“颜回呀,他的道德修养已经差不多了,可是他常常很贫困。端木赐不听天由命,而去做生意,猜测市场行情往往很准。”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段婚姻的结束是有很多原因的,有些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他人的推波助澜,朋友、亲戚、父母、兄弟姐妹劝自己离婚,受他人鼓动才将婚姻结束后,有些人会后悔离婚。那么,他人干涉婚姻致离婚是否违法?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二)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 1、父母索取钱财。 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
二、他人干涉婚姻致离婚是否违法?
不算违法。结婚后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导致离婚,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使用暴力强迫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现实生活之中,问题所体现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是善意的规劝,只有很少部分是错误的甚至不怀好意的挑拨离间,但是,婚姻自由权毕竟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取决于男女双方的主观意愿,因此,只要未暴力干涉,不构成犯罪,对于规劝他人离婚的情形,也需要区分来看,如果是出于善意,且经过针对对方婚姻状况的客观分析,推定其不会幸福,甚至会因为该婚姻而过的很难受,这种规劝不受道德谴责。而主观上故意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的,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是,只要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冷静且理智的判断,是不会受到迷惑的。
12月27日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女排运动员朱婷状告5名网友诽谤一事立案。朱婷称被诽谤究竟因何事?何为刑事自诉案件?诽谤的边界在哪里呢?
案情:朱婷为何自诉5名网友诽谤?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未能小组出线。中国女排主帅郎平在赛后透露,由于朱婷手腕有严重伤病,手腕发不上力,导致她无法发挥出全部实力。但网上一些自媒体却借题发挥,制造诸如“私接商业代言,国家队阻拦,朱婷直接罢训”等话题,将矛头指向了朱婷。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网友们纷纷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通过这一次次的诽谤起诉案件告诉每个人:造谣污蔑别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说法:何为刑事自诉案件?
有网友注意到,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呢?
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此次向他人诽谤起诉,就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诽谤罪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朱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孤立无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显示,“我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答: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既然诽谤他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诽谤?是不是所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会入罪呢?
实际上,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对于涉嫌造谣者,朱婷的态度是“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在《刑法》对于诽谤罪的规定中,“捏造事实”为诽谤,并且有“情节严重”这一限定条件。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在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
可见,面对他人无端的捏造事实和诽谤,都可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而法律也给予了被害人充足的保护,还互联网一片清朗空间。
12月27日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女排运动员朱婷状告5名网友诽谤一事立案。朱婷称被诽谤究竟因何事?何为刑事自诉案件?诽谤的边界在哪里呢?
案情:朱婷为何自诉5名网友诽谤?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未能小组出线。中国女排主帅郎平在赛后透露,由于朱婷手腕有严重伤病,手腕发不上力,导致她无法发挥出全部实力。但网上一些自媒体却借题发挥,制造诸如“私接商业代言,国家队阻拦,朱婷直接罢训”等话题,将矛头指向了朱婷。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网友们纷纷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通过这一次次的诽谤起诉案件告诉每个人:造谣污蔑别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说法:何为刑事自诉案件?
有网友注意到,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呢?
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此次向他人诽谤起诉,就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诽谤罪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朱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孤立无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显示,“我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答: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既然诽谤他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诽谤?是不是所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会入罪呢?
实际上,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对于涉嫌造谣者,朱婷的态度是“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在《刑法》对于诽谤罪的规定中,“捏造事实”为诽谤,并且有“情节严重”这一限定条件。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在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
可见,面对他人无端的捏造事实和诽谤,都可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而法律也给予了被害人充足的保护,还互联网一片清朗空间。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法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