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球上,不单单只有人类这个物种所存在;还存在其它的动物植物,只不过由于各物种的发展程度不一样,人类所处在的位置位于食物链顶端,因此我们对于其它的物种,我们所要做的是保护濒危珍稀动物,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
珍稀动物是自然界的稀有资源,而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程度的珍稀动物面临着灭绝的问题。因此每年的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用来提醒我们对于珍稀动物的保护。而有些人为了利益而非法猎杀珍稀动物,今天就来了解下4月8日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看非法猎捕犯罪怎么构成的,如何认定与处罚?
一、4月8日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看非法猎捕犯罪怎么构成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例如人被老虎袭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非法猎捕罪
1、想象竞合犯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对此应从—重罪处断。
2、数罪并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3、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三、非法猎捕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备注: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是我们最经常听见的广告词,在当今社会有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巨大的利益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一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本罪。
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均是活体,没有造成伤害,社会危险性较小
案例提要
2017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向他人购买苍鹰等动物的活体12只,对方通过货运物流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上述野生动物运送到广东省茂名市给梁某某。2017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田心路某货运市场新建二排12/14/16档“福滨物流”查获苍鹰1只、鵟11只。经鉴定,上述疑似鵟活体动物11只均为鸟纲隼形目鹰科毛脚鵟;上述疑似苍鹰活体动物活体1只,为鸟纲隼形目鹰科苍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毛脚鵟、苍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7年4月19日,梁某某在茂名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毛脚鵟11只、苍鹰1只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后梁某某上诉:(一)原审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宣告上诉人梁某某无罪。(二)即使认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应当是犯罪未遂。(三)被查扣的12只野生动物均是活体,对其没有造成伤害,梁某某也没有因此获利,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对梁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全案认定既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二项、第一项的定罪及罚金刑部分。撤销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
上诉人梁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像原审法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法院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明杰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梁明杰非法收购的1只苍鹰、11毛脚鵟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侦查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上诉人无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梁明杰在案发前与同一发货人有多次联系购买相关货物,亦在茂名收到过相应的货物,双方存在多次交易行为;上诉人梁明杰亦供认案发前双方就此次交易有联系,案发当天上诉人梁明杰主动与该发货人进行过多次通话联系,涉案货物被查获后,自己又在手机中还搜索过涉案货物被查扣的法律后果,可见梁明杰辩解没有下单向该发货人购买该批货物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上诉人梁明杰明知苍鹰和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普通的信鸽,但仍借用买卖信鸽的方式多次非法收购,其犯罪主观故意明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说理充分详实,上诉人梁明杰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梁明杰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均是活体,没有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全案认定既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提要
2016年年底,被告人龙志勇因腿部有旧伤,了解到穿山甲鳞片有药效,为了治伤,其在长沙市汽车西站附近一个流动摊贩处,以两百元的价格购买了66片穿山甲鳞片。后将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带到长沙县湘龙街道长丰星城24栋1单元202室的私房菜馆,请求该菜馆厨师吴某某帮忙炒制。吴某某将鳞片直接存放在私房菜馆的冰柜中,未进行炒制,直至2017年6月27日,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私房菜馆检查时,发现该66片鳞片,遂依法提取并送交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涉案66片鳞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鳞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志勇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收到长沙县农业和林业局公文处理单,要求该局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的市民举报长沙县特立西路长丰星城24栋202室私房菜馆宰杀穿山甲等野生动物进行查处核实。2017年6月27日10时许,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邀请森保站工作人员一起,持长森公(局)搜查字(2017)0001号搜查证对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特立西路长丰星城24栋202室私房菜馆进行了搜查,经搜查,在该私房菜馆冰柜中发现疑似穿山甲鳞片65片。由于私房菜馆老板蒋某无法提供疑似穿山甲鳞片的合法
2017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龙志勇主动到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承认涉案鳞片是他
在长沙市汽车西站附近一流动摊贩手中花200元购买的;2017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龙志勇按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法院判决
本案在案证据中,证明被告人龙志勇有购买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行为的,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其携带至长沙县湘龙街道长丰星城24栋202室私房菜馆的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法院判决观点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其中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没有购买行为,不能成立收购;本案在案证据中,证明被告人龙志勇有购买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行为的,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其携带至长沙县湘龙街道长丰星城24栋202室私房菜馆的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的
问题延伸
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认定
若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而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仍可构成本罪。因为,本罪的一般情节(基本构罪标准)不需要参照标准,只要非法收购、出售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便可构成本罪。但缺少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标准,可作出系一般情节的有利有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辩护。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的大小是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标志,而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的计算方法
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对于以爱好为目的的,当以宠物豢养的行为的处罚
动物保护法强调的是禁止食用、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恶劣行为,被告人仅仅是出于爱护喜好,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以宠物豢养,增添生活乐趣,其违法性较弱,应从宽处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近年来非法出售运输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例屡见不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在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具有几个要点:1、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均是活体,对野生动物没有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时,可以根据情况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2、行为人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3、过程中,未对携带的动物造成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4、对于一些人工养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对象,行为人虽不具备收购此类动物的资格,但其从养殖公司购买动物的行为不违法。综上,在经历新冠疫情的大考,革除国人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确有必要,但各地以“设疫”为名越来越扩大打击“野味”的范围,把一些人工大量繁殖的鹦鹉、陆龟等用来做宠物饲养的动物都变成了“野生动物”,不符合立法机关的原本意图,且有与相关公约、刑法规定不符之嫌,也超越了普通老百姓的认知期待,我们认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目前已经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做到不枉不纵。主观故意的认定、罪数的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尚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非法狩猎;故意;违法性;罪数
一、非法狩猎罪滞后的原因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滞后的共同原因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是直接原因,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生效,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在2015年1月1日第一次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唯一一部没有被修改过的基本法。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内容的完备与否取决于其他法律本身内容是否完备。由于环境资源立法本身立法滞后的问题,就自然造成了刑法环境资源保护,即破坏环境保护罪的滞后。
根本原因还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在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之中,人一直以自我为中心。人类中心主义突出人的核心地位,即“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义务,对大自然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现实走仍然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老路,依然先污染、后治理。环境资源保护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求环境保护也让位于经济建设。仍然没有把环境保护、绿色GDP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第一,其他第二。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均得不到有效发展。
(二)非法狩猎罪滞后的个罪原因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认知困难。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和动物生活习性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差异性。环保部尚无组织专家组对我国动物资源进行整体调研,统一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增加了非本地居民对非居住地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难度。
现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范围较狭窄。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法狩猎罪中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大多依据原则和地方规定进行判案,地区差异极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多。
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完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三种情节,但是较为简单,原则性较强,无法科学认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所有情况。
二、非法狩猎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
主观故意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刑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才构成犯罪故意,二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统一性。
(二)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1、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 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要求或禁止的规定。”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根据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观点,构成非法狩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而言,要对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情节严重的个规定有所认知。这样务必缩小非法狩猎罪的惩罚范围。以主观上缺乏对刑法内容具体认知为由而出罪,显然会放纵犯罪。本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仅是要求对刑法条文本身有所认知,而且还要求对不同地方的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等有明确的认知的话,难度较大。
2、实质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是实质的违法”。即认识到了作为评价犯罪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就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够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例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就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作为判断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原则上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社会评价的要素)需要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或者社会意义进行精神的理解,所以,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一般人的评价结论判决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例如,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也不是黄色物品,甚至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是淫秽物品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进而成立犯罪故意。
基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依据实质违法性认定主观故意难度较大。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是本罪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加之本罪具有地方差异,很难期待非专业人士对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有概括性的认识,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而且法律关于禁用的工具、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这更难期待一般对非法狩猎罪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
3、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性衡平的认识观点
由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要想正确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进而科学认定犯罪,就应当在形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采用实质违法性观点对其进行修正。
对于禁猎区、禁猎期,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出来之后,不仅要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纸质等媒介广而告之,甚至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使得本辖区内的居民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所认识和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在设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内,要有明确醒目的标示牌或是警示牌,类似于“此处危险、禁止钓鱼”这类一般钓鱼者可以明确看到的标示牌。由于禁猎区范围较大,所以标示牌的设立要科学合理,使捕猎者在进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以清楚的观察到。禁猎区、禁猎期警示牌的数目要合理,摆放要科学,对外界能形成一个立体的警示作用。这样行为人在踏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如果继续前进便进入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便能意识到接下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具有法益侵害性。据此可以评价或是认定行为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犯罪故意。也就是说,禁猎区、禁猎期对外的标示牌、警示牌所发挥的作用对于认定非法狩猎罪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主观认识因素的要求。如果禁猎区、禁猎期对外没有任何告示,很难期待一个陌生的非本地的行为对该地禁猎区的范围和禁猎期的时间有认知,进而处刑。
三、非法狩猎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本身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双方互有交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很有可能生活在禁猎区。当行为人的行为具体涉及到这两个犯罪之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基于两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两罪的犯罪行为
此时不存在竞合的问题,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既包含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也包含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无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非法狩猎罪,亦或是两者都有,均可单独构罪或是独立构罪进而数罪并罚。
(二)基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行为
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符合说去定罪,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定罪。“在客观事实是轻罪,主观认识是重罪的案件中,要判断行为人对重罪的主观认识,是否包含对轻罪的主观认识,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当认定轻罪的既遂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认识包含了对非法狩猎罪的主观认识,此时应当定性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三)基于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当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的前提条件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事实可以评价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四、完善非法狩猎罪的立法构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完善包括非法狩猎罪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途径。“规范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明确树立以保护为基础、以发展为核心、以科学利用促发展的思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通过相关立法,促使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同时,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眼下要具体直接完成非法狩猎罪的不足之处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绘制全国的禁猎区、禁猎期地图册
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之后逐级上报上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环保部组织统一调研,制定一部全国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并普遍发行适用。而且政府要组织禁猎区、禁猎期地方的高校动物资源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加入禁猎区、禁猎期制定及审核工作。我国地大物博,地理环境、动物资源环境差异很大。这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地方政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在地图制定之初就尽心尽责,每一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都能做到权责明确,尽心尽责。但是如果我国能有明确的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这不仅有利于完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也利于对狩猎行为的进行非刑法的法律规制。
(二)禁用狩猎工具要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定范围狭窄,授权地方政府或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内容,非本地狩猎罪查知有难度。
(三)情节严重的内容要具体
现有明确参照的情节严重规定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量刑情节没有区分物种,所有动物均以二十只为入罪条件不合理。应当对物种加以区分。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青蛙二十只和非法捕猎其他形体庞大的猎物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同,不区分物种单纯以数量定罪不科学。
(四)法定刑幅度要合理
现有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不能有效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非法狩猎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则。要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有层次的法定刑幅度。建议制定第二档法定刑,完成量刑幅度的合理设置。
参考文献:
(一)著作:
①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③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版社,2011:255.
(二)论文
①邹红菲.浅谈我国未来的野生动物管理研究野生动物[J],2002(4):32
②锡生,宴小丽.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重庆学报2002(5):151-152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目前已经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做到不枉不纵。主观故意的认定、罪数的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尚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非法狩猎;故意;违法性;罪数
一、非法狩猎罪滞后的原因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滞后的共同原因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是直接原因,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生效,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在2015年1月1日第一次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唯一一部没有被修改过的基本法。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内容的完备与否取决于其他法律本身内容是否完备。由于环境资源立法本身立法滞后的问题,就自然造成了刑法环境资源保护,即破坏环境保护罪的滞后。
根本原因还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在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之中,人一直以自我为中心。人类中心主义突出人的核心地位,即“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义务,对大自然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现实走仍然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老路,依然先污染、后治理。环境资源保护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求环境保护也让位于经济建设。仍然没有把环境保护、绿色GDP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第一,其他第二。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均得不到有效发展。
(二)非法狩猎罪滞后的个罪原因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认知困难。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和动物生活习性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差异性。环保部尚无组织专家组对我国动物资源进行整体调研,统一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增加了非本地居民对非居住地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难度。
现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范围较狭窄。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法狩猎罪中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大多依据原则和地方规定进行判案,地区差异极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多。
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完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三种情节,但是较为简单,原则性较强,无法科学认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所有情况。
二、非法狩猎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
主观故意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刑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才构成犯罪故意,二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统一性。
(二)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1、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 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要求或禁止的规定。”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根据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观点,构成非法狩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而言,要对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情节严重的个规定有所认知。这样务必缩小非法狩猎罪的惩罚范围。以主观上缺乏对刑法内容具体认知为由而出罪,显然会放纵犯罪。本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仅是要求对刑法条文本身有所认知,而且还要求对不同地方的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等有明确的认知的话,难度较大。
2、实质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是实质的违法”。即认识到了作为评价犯罪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就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够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例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就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作为判断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原则上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社会评价的要素)需要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或者社会意义进行精神的理解,所以,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一般人的评价结论判决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例如,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也不是黄色物品,甚至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是淫秽物品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进而成立犯罪故意。
基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依据实质违法性认定主观故意难度较大。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是本罪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加之本罪具有地方差异,很难期待非专业人士对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有概括性的认识,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而且法律关于禁用的工具、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这更难期待一般对非法狩猎罪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
3、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性衡平的认识观点
由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要想正确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进而科学认定犯罪,就应当在形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采用实质违法性观点对其进行修正。
对于禁猎区、禁猎期,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出来之后,不仅要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纸质等媒介广而告之,甚至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使得本辖区内的居民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所认识和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在设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内,要有明确醒目的标示牌或是警示牌,类似于“此处危险、禁止钓鱼”这类一般钓鱼者可以明确看到的标示牌。由于禁猎区范围较大,所以标示牌的设立要科学合理,使捕猎者在进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以清楚的观察到。禁猎区、禁猎期警示牌的数目要合理,摆放要科学,对外界能形成一个立体的警示作用。这样行为人在踏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如果继续前进便进入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便能意识到接下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具有法益侵害性。据此可以评价或是认定行为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犯罪故意。也就是说,禁猎区、禁猎期对外的标示牌、警示牌所发挥的作用对于认定非法狩猎罪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主观认识因素的要求。如果禁猎区、禁猎期对外没有任何告示,很难期待一个陌生的非本地的行为对该地禁猎区的范围和禁猎期的时间有认知,进而处刑。
三、非法狩猎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本身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双方互有交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很有可能生活在禁猎区。当行为人的行为具体涉及到这两个犯罪之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基于两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两罪的犯罪行为
此时不存在竞合的问题,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既包含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也包含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无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非法狩猎罪,亦或是两者都有,均可单独构罪或是独立构罪进而数罪并罚。
(二)基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行为
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符合说去定罪,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定罪。“在客观事实是轻罪,主观认识是重罪的案件中,要判断行为人对重罪的主观认识,是否包含对轻罪的主观认识,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当认定轻罪的既遂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认识包含了对非法狩猎罪的主观认识,此时应当定性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三)基于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当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的前提条件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事实可以评价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四、完善非法狩猎罪的立法构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完善包括非法狩猎罪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途径。“规范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明确树立以保护为基础、以发展为核心、以科学利用促发展的思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通过相关立法,促使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同时,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眼下要具体直接完成非法狩猎罪的不足之处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绘制全国的禁猎区、禁猎期地图册
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之后逐级上报上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环保部组织统一调研,制定一部全国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并普遍发行适用。而且政府要组织禁猎区、禁猎期地方的高校动物资源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加入禁猎区、禁猎期制定及审核工作。我国地大物博,地理环境、动物资源环境差异很大。这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地方政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在地图制定之初就尽心尽责,每一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都能做到权责明确,尽心尽责。但是如果我国能有明确的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这不仅有利于完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也利于对狩猎行为的进行非刑法的法律规制。
(二)禁用狩猎工具要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定范围狭窄,授权地方政府或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内容,非本地狩猎罪查知有难度。
(三)情节严重的内容要具体
现有明确参照的情节严重规定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量刑情节没有区分物种,所有动物均以二十只为入罪条件不合理。应当对物种加以区分。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青蛙二十只和非法捕猎其他形体庞大的猎物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同,不区分物种单纯以数量定罪不科学。
(四)法定刑幅度要合理
现有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不能有效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非法狩猎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则。要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有层次的法定刑幅度。建议制定第二档法定刑,完成量刑幅度的合理设置。
参考文献:
(一)著作:
①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③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版社,2011:255.
(二)论文
①邹红菲.浅谈我国未来的野生动物管理研究野生动物[J],2002(4):32
②锡生,宴小丽.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重庆学报2002(5):151-152
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强令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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