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北京一中院就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为您深度解析。
//
丈夫实施家暴
妻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康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俩发生争执,王先生将康女士头部用钝器砸伤,康女士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康女士不够冷静过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焦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女士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先生辩称,张女士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法官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女士与李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女士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女士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此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
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唐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先生又生性多疑,经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妻子。回到家中,刘先生反复盘问唐女士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女士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女士恶语相加,并让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编辑/刘斌
审签/乔虹
监制/席淑君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 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 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 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01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家暴能直接起诉离婚吗?#
我们说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最不能原谅的两件事,一是出轨,二是家暴,因为只有这两件事是存在于零次跟无数次之间,只要有发生,无所谓原谅无所谓后悔,只要做出了就再也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对于家庭暴力来说,如果你已经忍无可忍,一定要到起诉离婚的程度,我们该怎么样去做,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呢?
凡事一切,证据为王
一定要有一个及时取证的意识证据,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即使不是去起诉离婚,那你和对方在协议离婚的谈判过程中,手持一份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对你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一定要注意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第一,证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伤情照片是最最常见的,你要记住受伤以后一定要及时拍照,你在照自己受伤部位的同时,你一定要把自己的脸也照进去,以证明关联性。
除此之外保存好你的诊疗记录,要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
第二,尽快报警。
发生家庭暴力了,一定不要犹豫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这样子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你要记录下来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当时没有办法报警的话,你在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
报警之后会形成这样一些证据,你要注意保存好
报警记录
警察笔录
伤情鉴定报告
告诫书等等。
第三,保证书
对方可能会写下一些保证书,如果他在事后幡然悔悟向你道歉,你要给他要求让他自己去书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里面清清楚楚写好保证不再做出什么什么样的伤害对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暴力行为,其名下所有的财产或者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将会做出一定的让步。
第四,证人证言。
永远不要忽略亲戚和朋友的帮助,永远不要忽略对门邻居的关心,这些人都可以作为知情人,将来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
第五,录音录像
对于录音录像来说你是可以事先准备的,如果你经常遭受到家暴,但是你却没有这样一个意识去把他家庭暴力的行为录下来记录下来,哪怕是一段音频都可以,如果你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你一定要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还有行车记录仪,别忘了行车记录仪也可以录音录像,再或者小区的监控,只要你看到了监控摄像头一定要往那边去跑。
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说你可以求助村委会,居委会,对方的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等机构。
接下来我们来说如何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属于民法典,在第1079条所规定的,在法律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的情形之一的。
换句话说,只要你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准备的相关证据比较全面,客观,并且综合其他的一些证据,确实能够认定你们的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那你在第1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是极有可能被法官判决终于离婚的。
除了我上面所说的家庭暴力的证据之外,你还要准备好你们的结婚证,你自己的身份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如果你们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律师一般会建议适时地进行分居,那在分居过程中你们可以写一个分居协议。
这个分居协议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的。
作为原告,要写起诉状。
起诉状里面写什么?
第一,清晰明了的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第二,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包括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
第三,事实跟理由
如果是因为家暴离婚的,一定要写清楚家庭暴力发生的经过,次数,程度等等
准备好上述一切材料去法院立案吧!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事情,该如何做?我已经在文字中详细写出来了,如果还有不懂的朋友可以问我,欢迎评论区留言。
#家暴能直接起诉离婚吗?#
我们说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最不能原谅的两件事,一是出轨,二是家暴,因为只有这两件事是存在于零次跟无数次之间,只要有发生,无所谓原谅无所谓后悔,只要做出了就再也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对于家庭暴力来说,如果你已经忍无可忍,一定要到起诉离婚的程度,我们该怎么样去做,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呢?
凡事一切,证据为王
一定要有一个及时取证的意识证据,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即使不是去起诉离婚,那你和对方在协议离婚的谈判过程中,手持一份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对你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一定要注意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第一,证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伤情照片是最最常见的,你要记住受伤以后一定要及时拍照,你在照自己受伤部位的同时,你一定要把自己的脸也照进去,以证明关联性。
除此之外保存好你的诊疗记录,要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
第二,尽快报警。
发生家庭暴力了,一定不要犹豫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这样子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你要记录下来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当时没有办法报警的话,你在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
报警之后会形成这样一些证据,你要注意保存好
报警记录
警察笔录
伤情鉴定报告
告诫书等等。
第三,保证书
对方可能会写下一些保证书,如果他在事后幡然悔悟向你道歉,你要给他要求让他自己去书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里面清清楚楚写好保证不再做出什么什么样的伤害对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暴力行为,其名下所有的财产或者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将会做出一定的让步。
第四,证人证言。
永远不要忽略亲戚和朋友的帮助,永远不要忽略对门邻居的关心,这些人都可以作为知情人,将来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
第五,录音录像
对于录音录像来说你是可以事先准备的,如果你经常遭受到家暴,但是你却没有这样一个意识去把他家庭暴力的行为录下来记录下来,哪怕是一段音频都可以,如果你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你一定要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还有行车记录仪,别忘了行车记录仪也可以录音录像,再或者小区的监控,只要你看到了监控摄像头一定要往那边去跑。
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说你可以求助村委会,居委会,对方的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等机构。
接下来我们来说如何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属于民法典,在第1079条所规定的,在法律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的情形之一的。
换句话说,只要你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准备的相关证据比较全面,客观,并且综合其他的一些证据,确实能够认定你们的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那你在第1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是极有可能被法官判决终于离婚的。
除了我上面所说的家庭暴力的证据之外,你还要准备好你们的结婚证,你自己的身份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如果你们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律师一般会建议适时地进行分居,那在分居过程中你们可以写一个分居协议。
这个分居协议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的。
作为原告,要写起诉状。
起诉状里面写什么?
第一,清晰明了的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第二,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包括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
第三,事实跟理由
如果是因为家暴离婚的,一定要写清楚家庭暴力发生的经过,次数,程度等等
准备好上述一切材料去法院立案吧!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事情,该如何做?我已经在文字中详细写出来了,如果还有不懂的朋友可以问我,欢迎评论区留言。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财产怎么分割呢(家庭暴力如何起诉离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