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规定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1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版)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图片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图片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民法典》出台,以后离婚房产一律这么分,夫妻再闹也没用

近年以来,我国结婚人数一直在减少,而离婚的人数却一直在增加,这个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根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人数共有210.7万对,离婚登记51.4万对,也就是说,结婚人数和离婚人数比已经高达4:1。以四川省为例,2022年一季度四川省结婚登记人数为16.9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4.5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位列全国首位。可以看出,四川省一季度离结率高达26.6%,全国一季度的离结率也高达24.4。




。这组数据可能让很多人难以置信,这意味着结婚的夫妻以后有25%左右概率离婚,每100对夫妻以后就会有25对夫妻离婚。更重要的是,这个数据一直在不断增值,并且在很多城市和地区的离结率已经远超平均水平。那么,为什么现在人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并且随着人们经济条件好转,人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其实,在笔者看来,也正是因为人们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才导致人们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女人身上。现在男女平等,男人女人都能挣钱,再加上平时工作比较忙,夫妻俩经常不在一起,感情确实很容易出问题。


但是也正是因为人们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越来越富有,让离婚也变成了一件麻烦事情。现在人们离婚,绕不开的两个话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甚至很多时候孩子的抚养权都没有财产分割麻烦。而在离婚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房子怎么分配也是重头戏,特别是对于大部分普通家庭来说,70%的财富都集中在房产中,这意味着谁能分到房子谁就能获得大部分财富。再加上房子可以居住,是家的象征,所以离婚的夫妻都想将房子分到自己手中。并且很多时候谁能分到房子,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也将占据很大优势。




有人说,结婚时必须要买房,作为婚房,房子中有着夫妻俩幸福生活的回忆,但是到了离婚时,房子也成了夫妻俩最后不堪的回忆。但是在大多数离婚案例中,房子争夺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过程,毕竟现在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这是夫妻俩都不会放弃的重要财富。而房子作为家庭财富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分割时也非常麻烦,这也是离婚案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已经出台并且实施的《民法典》已经有了新规定,并且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因此,对于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问题,其实已经没有太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对此,咱们可以一起来看一看。




第一类:房子完全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


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是结婚之前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全款买了房子,这类房子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针对这类房子,如果没有任何婚前协议或者婚后协议的话,这类房子在离婚时不存在任何争议,谁的房子就属于谁的,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其实现在很多,很多父母为了让自己孩子婚后过得好一些,都会给自己的孩子准备一些婚前财产,一般都会选择给孩子购买一套房子。


当然,针对这类房子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就是一些夫妻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有赠与协议,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有婚前或者婚后协议的,一般还是要根据协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第二类:属于婚后财产的,一般平均分割


只要结婚之后,夫妻两人婚后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也都是平均分割。而针对房子则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是结婚后买的房子,这种情况基本上毫无争议,房子属于婚后财产。当然,如果买房的钱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在离婚时如果能够提供证据,那么这笔买房钱是不需要平均分割的。


第二是结婚前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由于目前房价非常高,结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况非常多,这种情况也是离婚中最常见到的。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不考虑房子的增值情况,在房产分割中,房子的首付和婚前还的本金属于婚前财产,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和婚后还的房贷,这都属于婚后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果有具体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第三类:父母给予、继承的房子


对于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现在房价非常高,很多时候都是父母帮助孩子买房,有时候还直接赠予房子给自己的孩子。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是婚前赠予的房产,这类自然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然后是婚后赠予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就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是赠予的房产上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那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在赠予孩子房产时签署了具体协议的,那么就会按照协议执行。


除了赠予的房产,继承的房产也一样,婚后夫妻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遗嘱具体说明,那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上具体指明房产给谁,那么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可以说,现在人们离婚时房产分割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并且大部分人都想在离婚时多分一些财产,甚至很多夫妻为了房子更是撕破脸。也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更了解相关的知识,这并不是为了离婚而做准备,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婚姻。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了解这些知识更加重要,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还是希望夫妻间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端,平时夫妻间小打小闹都是正常,千万不要一冲动就离婚。离婚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不要动不动就提离婚,这不仅是对家人和孩子不负责任,同时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近年以来,我国结婚人数一直在减少,而离婚的人数却一直在增加,这个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根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人数共有210.7万对,离婚登记51.4万对,也就是说,结婚人数和离婚人数比已经高达4:1。以四川省为例,2022年一季度四川省结婚登记人数为16.9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4.5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位列全国首位。可以看出,四川省一季度离结率高达26.6%,全国一季度的离结率也高达24.4。




。这组数据可能让很多人难以置信,这意味着结婚的夫妻以后有25%左右概率离婚,每100对夫妻以后就会有25对夫妻离婚。更重要的是,这个数据一直在不断增值,并且在很多城市和地区的离结率已经远超平均水平。那么,为什么现在人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并且随着人们经济条件好转,人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其实,在笔者看来,也正是因为人们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才导致人们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女人身上。现在男女平等,男人女人都能挣钱,再加上平时工作比较忙,夫妻俩经常不在一起,感情确实很容易出问题。


但是也正是因为人们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越来越富有,让离婚也变成了一件麻烦事情。现在人们离婚,绕不开的两个话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甚至很多时候孩子的抚养权都没有财产分割麻烦。而在离婚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房子怎么分配也是重头戏,特别是对于大部分普通家庭来说,70%的财富都集中在房产中,这意味着谁能分到房子谁就能获得大部分财富。再加上房子可以居住,是家的象征,所以离婚的夫妻都想将房子分到自己手中。并且很多时候谁能分到房子,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也将占据很大优势。




有人说,结婚时必须要买房,作为婚房,房子中有着夫妻俩幸福生活的回忆,但是到了离婚时,房子也成了夫妻俩最后不堪的回忆。但是在大多数离婚案例中,房子争夺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过程,毕竟现在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这是夫妻俩都不会放弃的重要财富。而房子作为家庭财富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分割时也非常麻烦,这也是离婚案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已经出台并且实施的《民法典》已经有了新规定,并且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因此,对于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问题,其实已经没有太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对此,咱们可以一起来看一看。




第一类:房子完全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


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是结婚之前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全款买了房子,这类房子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针对这类房子,如果没有任何婚前协议或者婚后协议的话,这类房子在离婚时不存在任何争议,谁的房子就属于谁的,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其实现在很多,很多父母为了让自己孩子婚后过得好一些,都会给自己的孩子准备一些婚前财产,一般都会选择给孩子购买一套房子。


当然,针对这类房子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就是一些夫妻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有赠与协议,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有婚前或者婚后协议的,一般还是要根据协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第二类:属于婚后财产的,一般平均分割


只要结婚之后,夫妻两人婚后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也都是平均分割。而针对房子则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是结婚后买的房子,这种情况基本上毫无争议,房子属于婚后财产。当然,如果买房的钱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在离婚时如果能够提供证据,那么这笔买房钱是不需要平均分割的。


第二是结婚前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由于目前房价非常高,结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况非常多,这种情况也是离婚中最常见到的。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不考虑房子的增值情况,在房产分割中,房子的首付和婚前还的本金属于婚前财产,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和婚后还的房贷,这都属于婚后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果有具体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第三类:父母给予、继承的房子


对于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现在房价非常高,很多时候都是父母帮助孩子买房,有时候还直接赠予房子给自己的孩子。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是婚前赠予的房产,这类自然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然后是婚后赠予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就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是赠予的房产上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那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在赠予孩子房产时签署了具体协议的,那么就会按照协议执行。


除了赠予的房产,继承的房产也一样,婚后夫妻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遗嘱具体说明,那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上具体指明房产给谁,那么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可以说,现在人们离婚时房产分割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并且大部分人都想在离婚时多分一些财产,甚至很多夫妻为了房子更是撕破脸。也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更了解相关的知识,这并不是为了离婚而做准备,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婚姻。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了解这些知识更加重要,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还是希望夫妻间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端,平时夫妻间小打小闹都是正常,千万不要一冲动就离婚。离婚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不要动不动就提离婚,这不仅是对家人和孩子不负责任,同时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仲裁申请保全范本?仲裁申请保全范本怎么写

仲裁 排除诉讼 仲裁 排除诉讼管辖权

仲裁诉保,仲裁案件保全流程

破产时仲裁(破产仲裁有用吗)

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仲裁,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规定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62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