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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公诉和自诉的区别是什么意思(公诉与自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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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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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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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的区别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人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的区别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的区别有哪些?


赵子辉律师解答:


自诉是公诉的补充也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一种途径刑诉法规定侮辱毁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几类罪只要没造成重大后果一般都为自诉案件而侵占罪为绝对自诉


此外还有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也归于自诉比如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一般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针对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提出控告


赵子辉律师补充: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赵子辉律师结语:自诉和公诉是起诉案件中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一般来说,只有特殊情况下的案件需要公诉,如果涉及到职务犯罪或者贪污腐败案件的起诉程序的,否则都可以进行自诉,公民有对相关案件自诉的权利,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的自诉请求,结合案件的实际进行合法的司法判决。


普法: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法律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享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起诉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


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普法程度的深入,很多人会注意到起诉这项法律活动会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那么“自诉”和“公诉”到底有何区别?“自诉”和“公诉”一定如此泾渭分明吗?


一、自诉


诉讼主体: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诉讼案件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比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等。


过程:被侵权人就某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以后对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资料等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判决。


结果:法院有受理和不受理的权利,有驳回和支持的权利。


总结:自诉即民事案件中,公民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产生纠纷时,直接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活动。


案例:吴某某为某村村民,进入当地不收门票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之后,擅自攀爬杨梅树进行采摘,结果摔落身亡,由于该杨梅树为该村村委会所有,其家属认为该村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景区为开放式,村委会也未对游客提供采摘项目,因此没有进行围蔽、警示或其他防护措施的义务,吴某某私自采摘属于个人行为,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坠亡后果虽令人痛惜,但与他人无关,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二、公诉


诉讼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诉讼案件范围: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故意杀人案等)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过程:公安机关查明案件前因后果得出证据链以后,将罪犯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事实存在得出罪名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结果:公安机关有立案和不立案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资料,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结果。


总结:公诉即刑事案件中,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责任,并要求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和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案例:2013年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张某某和王某某因口角发生斗殴,张某某怀恨在心起义持刀报复王某某,并于4月16日在操场持刀划伤王某某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将张某某移交当地检察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不满18岁、存在自首并且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为,因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张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自诉和公诉之间的转化


在不少人眼里,自诉就是自诉,公诉就是公诉,它们之间泾渭分明,但实际上,可以说程序上确实是这样的,它们之间无法混淆,但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自诉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后,会被转为公诉案件,最典型的是2020年女子被诽谤出轨案,案件中的谷某被偷拍以后,又被偷拍者编造为出轨者,然后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


此举给谷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谷某打算提起诉讼,不过当地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建议公安机关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其后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始作俑者郎某、何某起诉,人民法院最终对这两人判一缓二。


公诉案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不予立案、不予起诉驳回以后,如果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拥有证据,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为自诉案件,比如2013年新娘入错房间上错床一案,当时新娘黄某某进错了房间,和伴郎有了肌肤之亲。


黄某某和其丈夫报警以后,警方认为没有达到QJ罪标准,因此不予立案,黄某某和其丈夫只能直接将伴郎告上法庭,要求以QJ罪对其进行裁决,不过由于当时黄某某认错人主动进行挑逗,伴郎迷迷糊糊中顺势而为,双方不存在任何违背意愿和强迫,因此起诉被驳回。


四:总结


简而言之自诉和公诉的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起诉和检察机关起诉的区别,但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可以实现互相转化,它们并不是死板的两个存在。


(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图片


重婚罪,也可以公诉

一 前言

4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同时发展的,还有封建残渣的泛起。包二奶、养小三、婚外同居,等等,又逐渐在祖国大地上泛滥起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概率大,有钱人的概率大。


一方出现重婚的,和平共处的有,忍辱负重的也有,也有选择离婚的。当然,也有一不做二不休的,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的。


追究另一方以及第三者重婚的,我们常常想到的方式是自诉。如果你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会以这是自诉案件而拒不受理,也不接收材料。


有人要问,既然可以自诉,为什么还要报案的,不是给自己找事吗?






二 报案,无奈的选择

还真不是。出现这种认识偏差的,可能是你认为只要你有出轨一方的书面保证书,或者只要有他婚外同居的照片就够了。但事实上,仅仅有照片或者保证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常常在法院立案时被拒。即使立案,也有可能被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还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形式审查,即“立案登记制”。


而重婚罪要达到立案条件的,必须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一种是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两次婚姻都办理了登记,事情反而很简单,只要调取重婚的结婚登记材料即可。难点,也往往是现实中常常存在的另一种情形,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现实中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我们可以证明同居,如通过照片、视频等等,但如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常常令人无奈。


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到底如何去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但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往往是常见的证据。理由在于:除极个别情况外,任何一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自认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那么只有通过其他知晓的相关人员的证言了。以夫妻名义的认定,主要是从一般人的眼光看起来他们像是夫妻,就足以证明。


但实践中,要证人上法庭作证,一般人是不会去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认定同居本身就简单,要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构成重婚,就难上加难了。难度已经超出了一般公民甚至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极限。


因此,如果一个案子正好证据充分,完全可以自诉。需要报案的,往往是提起自诉证据不充分,即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不能定罪量刑的,就需要借助公安侦查机关强大、高效的侦查能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 公安机关不受理,合法吗?

开宗明义,肯定不合法。


首先,笔者来回答第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会说,这种案子属于自诉案件,告知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那好,我们先看什么是自诉案件,即那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对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分别作了细化的解释。


第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在规定上述罪名时,最后一款,均明确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因此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或者说是完全的自诉案件。对于其中例外规定,不做探讨。


第二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走自诉程序或者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选择走公诉程序,但人民检察院基于起诉裁量权等原因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仍然保留有提起自诉的权利。由于此类案件既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亦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也称相对自诉案件。


对于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项与《1998年解释》相比,增加了“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处置方式。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如果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数项罪名,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后最高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因此,对于重婚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当然如果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不能的,被害人完全可以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侦查。


四 网上自诉转公诉的说法,与现有规定冲突。

大家从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查阅后,常常有这样的回答“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经查询,并未找到相关的依据,因此不赞同。希望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同仁提供具体的依据及出处


特别声明:凡本号注明“
一 前言

4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同时发展的,还有封建残渣的泛起。包二奶、养小三、婚外同居,等等,又逐渐在祖国大地上泛滥起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概率大,有钱人的概率大。


一方出现重婚的,和平共处的有,忍辱负重的也有,也有选择离婚的。当然,也有一不做二不休的,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的。


追究另一方以及第三者重婚的,我们常常想到的方式是自诉。如果你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会以这是自诉案件而拒不受理,也不接收材料。


有人要问,既然可以自诉,为什么还要报案的,不是给自己找事吗?






二 报案,无奈的选择

还真不是。出现这种认识偏差的,可能是你认为只要你有出轨一方的书面保证书,或者只要有他婚外同居的照片就够了。但事实上,仅仅有照片或者保证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常常在法院立案时被拒。即使立案,也有可能被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还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形式审查,即“立案登记制”。


而重婚罪要达到立案条件的,必须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一种是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两次婚姻都办理了登记,事情反而很简单,只要调取重婚的结婚登记材料即可。难点,也往往是现实中常常存在的另一种情形,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现实中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我们可以证明同居,如通过照片、视频等等,但如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常常令人无奈。


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到底如何去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但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往往是常见的证据。理由在于:除极个别情况外,任何一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自认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那么只有通过其他知晓的相关人员的证言了。以夫妻名义的认定,主要是从一般人的眼光看起来他们像是夫妻,就足以证明。


但实践中,要证人上法庭作证,一般人是不会去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认定同居本身就简单,要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构成重婚,就难上加难了。难度已经超出了一般公民甚至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极限。


因此,如果一个案子正好证据充分,完全可以自诉。需要报案的,往往是提起自诉证据不充分,即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不能定罪量刑的,就需要借助公安侦查机关强大、高效的侦查能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 公安机关不受理,合法吗?

开宗明义,肯定不合法。


首先,笔者来回答第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会说,这种案子属于自诉案件,告知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那好,我们先看什么是自诉案件,即那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对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分别作了细化的解释。


第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在规定上述罪名时,最后一款,均明确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因此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或者说是完全的自诉案件。对于其中例外规定,不做探讨。


第二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走自诉程序或者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选择走公诉程序,但人民检察院基于起诉裁量权等原因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仍然保留有提起自诉的权利。由于此类案件既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亦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也称相对自诉案件。


对于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项与《1998年解释》相比,增加了“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处置方式。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如果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数项罪名,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后最高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因此,对于重婚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当然如果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不能的,被害人完全可以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侦查。


四 网上自诉转公诉的说法,与现有规定冲突。

大家从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查阅后,常常有这样的回答“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经查询,并未找到相关的依据,因此不赞同。希望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同仁提供具体的依据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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