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由我院提起的区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我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在西安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以来,郭某某向多个药店销售9种保健品和14种药品,其中有4种药品从张某某处购买。经相关机构检验,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食品。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郭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时,发现郭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陵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查明案情后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的。遂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在西安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分别进行举证、质证,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赔偿金,郭某某庭后即交纳了部分赔偿款,张某某宣判当天全额交纳了赔偿款。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名被告人明知自己销售的药品为假药、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是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对潜在违法者也能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不逾越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01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0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03 提起方式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
文 | 韩琰 图 | 闫珅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潘艳丽 审核 | 刘楠
办一个案件
守护一片绿水青山
2023年3月28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5名被告人共同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是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环资类案件后,第一起因非公有林被侵害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5名被告人共同盗伐了位于柳河县和辉南县某林场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18立方米,其中砍伐位于辉南县某林场的30棵树木为王某个人所有,法院在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就5名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也依法判决5人根据犯罪的主次作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面
让小编带大家
一起了解一下
非公有林提起公益诉讼
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非公有林?
森林按权属分为国有林、集体林、私有林,按森林的功能又分为商品林、公益林,我们这里所说的非公有林,是指权属归单位或个人所有的私有林。
非公有林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破坏资源类的案件范围对象应是公益林和非公益林,包含国家所有的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个人所有的林木。破坏资源的后果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类型,盗伐非公益林只要造成上述后果的,公诉机关可以将此列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办理。
为什么要对非公有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公有林的权属虽然为私有,但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林木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同时也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案涉林木固碳降碳的功能也随之丧失,损害了该地区生态环境,影响了气候变化。对非公有林提起公益诉讼,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林木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而是保护林木对涵养水源、保持土壤、固碳降碳的生态价值,保护林木对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所以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能仅针对公有林。
生态损失如何补救?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非公有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通常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作用大小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采取“补植复绿 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首先鼓励引导行为人积极进行复绿补种,在无法按要求补植树木的情况下,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明确缴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再由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近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网络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2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同时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
网络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假药 网络销售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提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标签标示有药物名称、药物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的保健食品为药品,从而与食品进行区分。通过向网络平台公司调取销售记录和账户明细等证据查明销售金额。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罗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以该支付宝账号在淘宝平台注册开网店,销售其从地摊上买来的标注了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九龙风湿王”“风克星”。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注主要成分是眼镜蛇、过山风蛇等九种蛇,配以千斤拔、杜仲等48味中草药,并注明对新旧伤积、肾亏腰痛、坐骨神经痛、手脚麻木、远年风湿、骨质增生、头痛、牙痛、疫劳、关节炎、肩周炎、展肌劳损、类风湿有特效,起到根治或抑制作用,其标签上标注有“港卫(进)食准字(2006)068号”,还印有保健食品标志。经检验,产品均检出药品“双氯芬酸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载明“双氯芬酸钠”是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2019年10月1日至 2021年9月29日期间,罗某某在网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3647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2月30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将罗某某在网上销售假药案件线索交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绵区院)办理。福绵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进行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产品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销售渠道、销售金额、危害性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 2021年9月29日期间,罗某某在玉林城区的地摊上购买“九龙风湿王”“风克星”产品,然后通过其注册的网店,在网上向全国销售。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罗某某销售的产品为假药。检察机关询问的多名受害人均表示其从罗某某处购买产品无疗效。为查明销售金额,福绵区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罗某某在支付宝平台的销售记录和账户明细,最终查实罗某某销售该两种假药共8000多笔,销售金额共703647元,涉及北京、广东、湖北、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2年4月30日,福绵区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1日,福绵区院向福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销售假药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2110941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7月28日,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罗某某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703647元,包含了成交后被退货的交易金额,要求将退货的金额予以剔除。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和福绵区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经核实,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703647元,并不包括被退货的交易金额,检察机关要求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销售假药,影响范围广,危害极大,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该种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查明销售假药的实际金额,按销售假药金额的3倍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效震慑和警示了制售假药违法者,为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经验。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其产品标签标示有药物名称、药物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药品。
罗某某知假售假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但被判处刑罚,还被判决惩罚性赔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真是害人又害己。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销售假药行为,检察机关贯彻我国“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坚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近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网络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2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同时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
网络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假药 网络销售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提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标签标示有药物名称、药物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的保健食品为药品,从而与食品进行区分。通过向网络平台公司调取销售记录和账户明细等证据查明销售金额。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罗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以该支付宝账号在淘宝平台注册开网店,销售其从地摊上买来的标注了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九龙风湿王”“风克星”。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注主要成分是眼镜蛇、过山风蛇等九种蛇,配以千斤拔、杜仲等48味中草药,并注明对新旧伤积、肾亏腰痛、坐骨神经痛、手脚麻木、远年风湿、骨质增生、头痛、牙痛、疫劳、关节炎、肩周炎、展肌劳损、类风湿有特效,起到根治或抑制作用,其标签上标注有“港卫(进)食准字(2006)068号”,还印有保健食品标志。经检验,产品均检出药品“双氯芬酸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载明“双氯芬酸钠”是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2019年10月1日至 2021年9月29日期间,罗某某在网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3647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2月30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将罗某某在网上销售假药案件线索交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绵区院)办理。福绵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进行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产品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销售渠道、销售金额、危害性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 2021年9月29日期间,罗某某在玉林城区的地摊上购买“九龙风湿王”“风克星”产品,然后通过其注册的网店,在网上向全国销售。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罗某某销售的产品为假药。检察机关询问的多名受害人均表示其从罗某某处购买产品无疗效。为查明销售金额,福绵区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罗某某在支付宝平台的销售记录和账户明细,最终查实罗某某销售该两种假药共8000多笔,销售金额共703647元,涉及北京、广东、湖北、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2年4月30日,福绵区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1日,福绵区院向福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销售假药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2110941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7月28日,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罗某某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703647元,包含了成交后被退货的交易金额,要求将退货的金额予以剔除。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和福绵区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经核实,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703647元,并不包括被退货的交易金额,检察机关要求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销售假药,影响范围广,危害极大,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该种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查明销售假药的实际金额,按销售假药金额的3倍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效震慑和警示了制售假药违法者,为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经验。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其产品标签标示有药物名称、药物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药品。
罗某某知假售假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但被判处刑罚,还被判决惩罚性赔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真是害人又害己。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销售假药行为,检察机关贯彻我国“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坚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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