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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同财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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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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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同时离婚涉及最多的就是财产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1、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并非一方即可决定。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2、男女平等原则。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时,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5、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如双方离婚财产复杂,涉及股票、保险等,尤其是涉及婚前房子婚后还贷或者是涉及一方过错的情形下,如何最大程度争取离婚财产分割,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协议,注意这7个问题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更有效省事?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


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


离婚协议也要注意的7个问题


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子女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等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离婚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等)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


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NO.0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案情摘要


房产系被告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自行支付首付款,但还付及清偿贷款系在婚后,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变卖房屋及原告之父患癌症期间,被告未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构成原告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合法理由。但被告交付的定金10000元、首付房款30389元及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前自行缴纳的贷款11220元均为其个人财产,故本院确认该部分数额为284719元(51609元÷199389元×1100000元)。实际卖房款1100000元扣减284719元后为815281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应给付原告407640.5元。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及女儿房屋的产权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考虑双方目前仍为夫妻关系,故本案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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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如何划分


1、夫妻离婚婚前财产的划分: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归属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对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即有约从约,无约归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摘要


房产系被告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自行支付首付款,但还付及清偿贷款系在婚后,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变卖房屋及原告之父患癌症期间,被告未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构成原告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合法理由。但被告交付的定金10000元、首付房款30389元及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前自行缴纳的贷款11220元均为其个人财产,故本院确认该部分数额为284719元(51609元÷199389元×1100000元)。实际卖房款1100000元扣减284719元后为815281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应给付原告407640.5元。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及女儿房屋的产权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考虑双方目前仍为夫妻关系,故本案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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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如何划分


1、夫妻离婚婚前财产的划分: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归属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对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即有约从约,无约归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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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0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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