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武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7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杨某离家出走,同年原告杨某生育一子武小某并独自抚养。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要求被告武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认为孩子非其亲生,且被告已组建家庭并生育两个孩子,拒不承担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是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以证明被告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被告武某否认孩子武小某系自己亲生,并且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被告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支持杨某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支持武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法院查明,原、被告非婚生子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故被告应当负担自孩子出生至成年期间之抚养费。另考虑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还需抚养其他两名未成年子女,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遂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有两大利器:一是亲子鉴定,二是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原则,本案初期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又不愿进行鉴定,在法官释法后同意鉴定,使孩子武小某确系原、被告之子得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在确认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后,武小某作为武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武某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法院查明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武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小某自出生至成年期间抚养费合情合法合理,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木法院)
通讯员:郭美英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本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结合《婚姻法》有关对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从与生父母的关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一是受生父、生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二是继承生父、生母遗产的权利。从与其他亲属的关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亦享有相同的权利,比如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等。
关于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生母的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实际享受到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非婚生子女,应对生父、生母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
妻子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如丈夫知晓并同意一起抚养该子女的,丈夫与该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继父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如丈夫不知晓,因而一起抚养该子女(欺诈性抚养,下文详述),在确认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一般认为该非婚生子女对其名义上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丈夫可通过向妻子主张返还抚养费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赔偿。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没有不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没有不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案例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区别?(非婚生子女有什么义务)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