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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理(派出所诈骗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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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1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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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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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喝茅台、吃野味不给钱,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编辑 | 七月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


原告葛某系一家餐厅老板,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法院庭审调查后认为,夏某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的起诉。


抛开网络上热议的夏某就餐所点的“飞天茅台”、“野味大餐”,仅就葛某起诉案由而言,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宝山区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确实值得商榷。


裁定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不予受理,那么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普通民众如果遇到法院该受理不受理的情况,又有哪些救济渠道呢?




1


法院不受理


得是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有4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前三个条件一般人都看得懂,但第四个条件对民众来说理解起来恐怕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哪些民事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呢?


有人甚至质疑,这是法院为推卸案件预设的一个活口,是不是受案范围还不是法院说了算?这也是前述案例中,宝山区法院备受的一个焦点。


实际上,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大致上可以分为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这里主要说说有哪10大类: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如被告不明确等情形;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9、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票据纠纷中,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该受理不受理


怎么办?


通常说的法院不受理其实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立案后裁定不予受理,例如前述案例;一种是法院压根就不立案。


如果坚持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遇到这两种情况怎么办呢?


法院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单独就这份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对来说好处理,如前述案例的葛某,也已提起上诉。


第二种情形则比较暗黑。正常法院在收取当事人材料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释明;如果是材料有欠缺的应该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会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操作。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3


槐城律师建议


为了保障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起诉、自诉,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此项规定就是为了规避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槐城律师建议您:


仔细甄别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保留好立案时的法院出具的书面凭证或自制的去法院办理立案的有关证据,如视频、录音、门卫登记表等。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怎么处理?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无法修复,那么双方当事人可能就会提出离婚申请。结婚的时候,民政 部门会发证(结婚证)给新人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正式成立,离婚的时候按规定也要出具结婚证 明。那么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怎么处理?如果没有结婚证该怎么离婚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 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师界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 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 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 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 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目前我国法律不保护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 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婚姻话 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 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 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 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 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   


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   


三、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以下是详细说明: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 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 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 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 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 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 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 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 结婚证丢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结婚证该怎么离婚”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有三种情形,需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并有结婚证的情况,证明遗失,那么是可 以办理离婚的,但是前提是先要补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再去申请离婚。如果是本来就不曾 有过结婚证,那么在法律上婚姻事实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没有“离婚”一说。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帮群众化解不能登记结婚的烦心事



检察官调查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


  十多年前,在领证结婚的第二天凌晨,“新婚妻子”就悄然离家杳无音信,而男子王某生却因有婚姻记录无法再次领证结婚。近日,王某生十多年前的婚姻登记终于被撤销,他对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检察官梁宁说:“我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被骗


  2010年1月25日,村里的媒人来到王某生家,说外村有人领来一个贵州女子,与王某生同岁,想找个老实人过日子。女子的要求不高:只要给两万元彩礼钱,就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王某生一家人答应下来,随即张罗着借钱凑彩礼钱。


  2010年1月27日,王某生带着彩礼钱与贵州女子李某见了面。李某不爱说话、长相朴实,王某生给了彩礼钱后,就带她回家了。第二天,李某和王某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来到浚县城里,李某先用身份证给自己办了一张本地的电话卡,而后在民政局与王某生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二天凌晨3时许,王某生醒来,发现身边空空如也,李某不见了。他找了一圈,也打不通李某的电话,便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查看李某的物品,发现她的身份证、户口本、行李都不见了,连结婚证上的照片也被撕掉了。


  王某生急忙喊来父母兄弟、街坊邻居,循着村里的大街小巷、出村马路分头寻找李某,但早已踪迹全无。天亮时分,住在村口附近的村民告诉王某生:“我半夜回家时,看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从咱们村子里开了出去,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他们把你媳妇接走了。”王某生更加确定,自己的新婚妻子不是无故消失,而是有预谋地离开,自己被骗了。


  一筹莫展之际,两个媒人和同村的王某来到王某生家。原来,王某与小英(化名)也是刚刚领了结婚证,小英和李某一样都在半夜不见了,王某怀疑自己也被骗了。两个媒人称:“我们跟两个新娘不认识,就是受托说媒,不知道新娘会骗婚逃跑,你们报警吧。”


  无奈之下,王某生到派出所报案,警察经过初步调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王某生想继续找寻李某,他按照结婚证上登记的籍贯住址,踏上了“寻妻”之路。到了贵州,他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最后连李某所在的县乡都没有找到。“我只想问问李某,到底怎么回事,如果不能跟我过日子,就把彩礼退还回来。”然而,王某生这个简单的念想难以实现。


  此后,他回归了种地打工的单身生活。


  遇阻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王某生在打工过程中结识了年龄相仿、带有两个女儿的离异女子焦某,一番接触下来,两人走到了一起。为了名正言顺地在一起生活,同时方便两个女儿就近上学,他们商量着领取结婚证,并把焦某三人的户口迁移到王某生户籍地。


  2021年8月,王某生和焦某来到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2010年王某生和李某登记结婚,处于已婚状态,王某生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而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双方本人到场。


  李某当初是骗婚逃走,至今杳无音信。了解到王某生第一次婚姻的情况后,民政局建议其到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王某生到了法院才了解到,由于李某失踪多年、杳无音信,办理该案非常复杂,立案、查询、公告、开庭、判决、再公告,复杂的程序和无法确定的诉讼时间、不可预知的司法结果,让王某生望而却步。


  今年9月,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远房亲戚告诉他,可以去检察院咨询试试。9月23日,王某生来到浚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梁宁诉说了自己的烦恼和请求,希望检察官能够帮助查清骗婚事实,建议民政部门撤销自己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脱困


  了解事情原委后,梁宁迅速带领办案团队成员展开调查。检察官依据李某的身份信息,借助公安、司法、民政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大数据排查,发现李某曾于2011年1月7日在河北省肃宁县民政局与曹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为肃宁县窝北镇某村人,在雄安新区一工地打工。浚县检察院遂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进行协助调查。


  异地检察机关经过协助调查发现,李某在与曹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两天就失踪了,同时带走了两万余元彩礼钱。河北检察机关将曹某与李某的结婚证照片传至浚县检察院,经王某生辨认,确认这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一人。


  检察官分析认为,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跨省无法及时查询是否重婚,李某便是利用这一漏洞,以办理结婚登记取得信任,进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可以确认为婚姻诈骗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


  今年11月16日,浚县检察院根据鹤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浚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审核撤销王某生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浚县民政局对检察机关查明李某属于欺诈婚姻表示认同,但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情形持有异议:办法明确了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两种虚假婚姻,该案显然不属于冒名顶替,但认为弄虚作假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证件或者虚假的、伪造的证件办理婚姻登记”,该案不符合弄虚作假情况。


  11月25日,浚县检察院组织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梁宁介绍了基本案情、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就检察建议对《办法》的适用做了阐释。“根据《办法》,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可撤销婚姻登记。从李某的行为上看,登记结婚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办法》中规定的弄虚作假。从社会效果上看,撤销婚姻登记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11月28日,浚县民政局作出决定:撤销王某生和李某的婚姻登记。


  王某生和妻子焦某也终于成功进行了婚姻登记。





检察官调查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


  十多年前,在领证结婚的第二天凌晨,“新婚妻子”就悄然离家杳无音信,而男子王某生却因有婚姻记录无法再次领证结婚。近日,王某生十多年前的婚姻登记终于被撤销,他对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检察官梁宁说:“我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被骗


  2010年1月25日,村里的媒人来到王某生家,说外村有人领来一个贵州女子,与王某生同岁,想找个老实人过日子。女子的要求不高:只要给两万元彩礼钱,就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王某生一家人答应下来,随即张罗着借钱凑彩礼钱。


  2010年1月27日,王某生带着彩礼钱与贵州女子李某见了面。李某不爱说话、长相朴实,王某生给了彩礼钱后,就带她回家了。第二天,李某和王某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来到浚县城里,李某先用身份证给自己办了一张本地的电话卡,而后在民政局与王某生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二天凌晨3时许,王某生醒来,发现身边空空如也,李某不见了。他找了一圈,也打不通李某的电话,便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查看李某的物品,发现她的身份证、户口本、行李都不见了,连结婚证上的照片也被撕掉了。


  王某生急忙喊来父母兄弟、街坊邻居,循着村里的大街小巷、出村马路分头寻找李某,但早已踪迹全无。天亮时分,住在村口附近的村民告诉王某生:“我半夜回家时,看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从咱们村子里开了出去,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他们把你媳妇接走了。”王某生更加确定,自己的新婚妻子不是无故消失,而是有预谋地离开,自己被骗了。


  一筹莫展之际,两个媒人和同村的王某来到王某生家。原来,王某与小英(化名)也是刚刚领了结婚证,小英和李某一样都在半夜不见了,王某怀疑自己也被骗了。两个媒人称:“我们跟两个新娘不认识,就是受托说媒,不知道新娘会骗婚逃跑,你们报警吧。”


  无奈之下,王某生到派出所报案,警察经过初步调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王某生想继续找寻李某,他按照结婚证上登记的籍贯住址,踏上了“寻妻”之路。到了贵州,他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最后连李某所在的县乡都没有找到。“我只想问问李某,到底怎么回事,如果不能跟我过日子,就把彩礼退还回来。”然而,王某生这个简单的念想难以实现。


  此后,他回归了种地打工的单身生活。


  遇阻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王某生在打工过程中结识了年龄相仿、带有两个女儿的离异女子焦某,一番接触下来,两人走到了一起。为了名正言顺地在一起生活,同时方便两个女儿就近上学,他们商量着领取结婚证,并把焦某三人的户口迁移到王某生户籍地。


  2021年8月,王某生和焦某来到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2010年王某生和李某登记结婚,处于已婚状态,王某生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而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双方本人到场。


  李某当初是骗婚逃走,至今杳无音信。了解到王某生第一次婚姻的情况后,民政局建议其到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王某生到了法院才了解到,由于李某失踪多年、杳无音信,办理该案非常复杂,立案、查询、公告、开庭、判决、再公告,复杂的程序和无法确定的诉讼时间、不可预知的司法结果,让王某生望而却步。


  今年9月,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远房亲戚告诉他,可以去检察院咨询试试。9月23日,王某生来到浚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梁宁诉说了自己的烦恼和请求,希望检察官能够帮助查清骗婚事实,建议民政部门撤销自己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脱困


  了解事情原委后,梁宁迅速带领办案团队成员展开调查。检察官依据李某的身份信息,借助公安、司法、民政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大数据排查,发现李某曾于2011年1月7日在河北省肃宁县民政局与曹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为肃宁县窝北镇某村人,在雄安新区一工地打工。浚县检察院遂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进行协助调查。


  异地检察机关经过协助调查发现,李某在与曹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两天就失踪了,同时带走了两万余元彩礼钱。河北检察机关将曹某与李某的结婚证照片传至浚县检察院,经王某生辨认,确认这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一人。


  检察官分析认为,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跨省无法及时查询是否重婚,李某便是利用这一漏洞,以办理结婚登记取得信任,进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可以确认为婚姻诈骗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


  今年11月16日,浚县检察院根据鹤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浚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审核撤销王某生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浚县民政局对检察机关查明李某属于欺诈婚姻表示认同,但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情形持有异议:办法明确了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两种虚假婚姻,该案显然不属于冒名顶替,但认为弄虚作假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证件或者虚假的、伪造的证件办理婚姻登记”,该案不符合弄虚作假情况。


  11月25日,浚县检察院组织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梁宁介绍了基本案情、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就检察建议对《办法》的适用做了阐释。“根据《办法》,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可撤销婚姻登记。从李某的行为上看,登记结婚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办法》中规定的弄虚作假。从社会效果上看,撤销婚姻登记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11月28日,浚县民政局作出决定:撤销王某生和李某的婚姻登记。


  王某生和妻子焦某也终于成功进行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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