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
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引言
当夫妻离婚时,如双方工作、经济状况相对比较接近,且对孩子的抚养都具有较强的意愿时,时常会出现寸土不让的情况,父母都希望子女在自己的关爱下成长,在单亲抚养模式下,未成年子女仅与直接抚养一方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婚父母双方都希望子女抚养权归于自己名下,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争夺抚养权而引发的纠纷,这种纠纷往往伴随着争吵、互相指责甚至恶意中伤,不仅会疏远离婚父母双方的关系,还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评价。
2021年《民法典》开始施行以后,上述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无疑为轮流抚养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现有规定,轮流抚养是否可以适用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中?目前民政部门对此未予明确,实务中还常常出现民政部门强行要求离婚夫妇按照其离婚协议模板登记离婚的情况,否则不予以登记。此问题困扰着无数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夫妻。笔者尝试在本文中就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实证分析。
从我国现行婚姻制度来看,对子女抚养制度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法律的渊源和立法目的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顺应了儿童权利保护和人权运动的国际发展趋势。立法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强调,也应在监护及抚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予以重视。
在抚养权案件中,子女利益最佳原则,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充分尊重其对自身权益相关的意愿表达权;二是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抚养权归属首要的考虑,家庭利益和父母利益不能置于子女利益之上,以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
由此可得知,对于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并未明确对子女抚养的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约束,父母双方可基于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协议约定。
从协议离婚的要求来看,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其第十二条对于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规定中,亦未出现“未将子女抚养权约定至某一方单方名下的,不予登记离婚”的类似规定。
2015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关于离婚登记,亦采用了同样的表述,仅要求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离婚协议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必须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需协商一致,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将子女的抚养权约定至其中一方名下。
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中“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表述,并不是意味着轮流抚养子女的约定必须通过法院起诉才能被得到支持,而是说,人民法院作为对法律权利义务的最终裁判机关,对于轮流抚养子女的约定的合法性,应该予以支持。
因此认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才能够对轮流抚养子女进行约定的观点是错误的。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即便就轮流抚养子女的约定进行起诉,亦仅仅是对该协议效力的再次确认,而不是生成,即该起诉的权利是确认权,并非形成权。
民政部门无权以“未将抚养权约定至某一方单方“为理由拒绝离婚登记申请,亦无权认定“未将抚养权约定至某一方单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就抚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形。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双方可将非共同生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协议约定。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
引用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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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孩子是大多数夫妻离婚时考虑最多的问题,甚至有很多父母愿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也要换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也导致有些时候孩子变成了某些人的筹码,甚至孩子的抚养权都被明码标价。
但并不说是只有对方同意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起诉离婚我们同样有机会拿到抚养权,只不过可能会有一些麻烦,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说说关于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4种依据,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
【抚养权归属依据】
不论是哪种情况,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都是“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简单说就是把孩子交给谁对孩子的成长更好就交给谁。下面的这几点都是常规的能够从侧面印证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益的情况,也是法院会参考的一些依据。
1.孩子的年龄
未满2周岁:由于未满2周岁的孩子仍在哺乳期,所以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
2-8周岁之间:2-8队之间的孩子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果有下面这4种情况的,会被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满8周岁:满8周岁的孩子已经懂事了,所以需要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
2.父母的经济情况
对于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相信大家都了解,所以如果没有经济基础,本身就不符合“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的基本条件。
3.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
对于新的生活成年人还要适应,更何况是一个孩子,所以如果是否能够保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不变,或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对孩子的影响大小,也是一个孩子抚养权的评判标准。
4.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态度
现在有些家庭由于父母工作繁忙,会将孩子放到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家中抚养,这种情况如果孩子单独随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生活多年,并且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那么也可以增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
关注景运律师,远离法律风险
【引言】
孩子是大多数夫妻离婚时考虑最多的问题,甚至有很多父母愿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也要换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也导致有些时候孩子变成了某些人的筹码,甚至孩子的抚养权都被明码标价。
但并不说是只有对方同意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起诉离婚我们同样有机会拿到抚养权,只不过可能会有一些麻烦,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说说关于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4种依据,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
【抚养权归属依据】
不论是哪种情况,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都是“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简单说就是把孩子交给谁对孩子的成长更好就交给谁。下面的这几点都是常规的能够从侧面印证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益的情况,也是法院会参考的一些依据。
1.孩子的年龄
未满2周岁:由于未满2周岁的孩子仍在哺乳期,所以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
2-8周岁之间:2-8队之间的孩子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果有下面这4种情况的,会被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满8周岁:满8周岁的孩子已经懂事了,所以需要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
2.父母的经济情况
对于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相信大家都了解,所以如果没有经济基础,本身就不符合“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的基本条件。
3.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
对于新的生活成年人还要适应,更何况是一个孩子,所以如果是否能够保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不变,或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对孩子的影响大小,也是一个孩子抚养权的评判标准。
4.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态度
现在有些家庭由于父母工作繁忙,会将孩子放到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家中抚养,这种情况如果孩子单独随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生活多年,并且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那么也可以增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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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错误(仲裁约定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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