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郭某,中共党员,系公立甲大学A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15年起,其利用担任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使课题组成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王某、杨某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通过外协公司套取国家科研经费300多万元。其中,某民营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根据郭某的要求,在明知其帮助套取的15万元系课题组成员个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仍帮助郭某等人套取科研经费。截至案发,郭某陆续将套取的科研经费约82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郭某分得36万元,陈某分得20万元,王某分得14万元,杨某分得12万元。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调查,以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涉嫌贪污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省古田县纪委监委 韩芷仪 绘图
问题
被移送司法机关后,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主张自己犯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那么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和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4.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5.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由于诈骗罪的刑罚比贪污罪轻,所以在使用欺骗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常会辩解自己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中有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这是容易与诈骗罪混淆的一个方面。为了将两者区分开来,我们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财物。
本案中,郭某等人套取的科研经费显然属于公共财物,而且如果郭某没有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就不能指使陈某等人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所以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属于身份犯,但这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贪污罪共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在郭某的指使下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当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套取科研经费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郭某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所以,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构成贪污罪。(曹静静)
通过《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可以看出,在2017年至2021年,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其中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达36.53%。
网友向南京刑事律师咨询:诈骗多少钱才够刑事立案?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解答:无论被诈骗多少钱都可以区报警,警察都要管,
但是诈骗的金额达到三千元才能刑事立案。当然,各地的立案标准各有不同,也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致使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罪因为涉及到金额大小不同,处罚结果会有很大的区别。
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大家防范意识要提高,对于资金交易一定要慎重。
引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XlQdVIVizOOreYCUBv65w)误有的一点:刑法修案正十一已对【骗取款贷罪】的立案标做准了修改,即仅有“给行银或者其他金融构机造成重大损失”,无其他(如旧法对应的骗数取额达100万多或次骗取等“其严他重情节”)。
其他值注得意的:1、新立标案准:“重大损失”的界定以达50万为准。引文中多次提及的有足额抵押担保的,即因难以认定银行有“重大损失”而出罪。2、注意与【贷款骗诈罪】区分:贷诈款骗罪相于较骗取贷款罪:“骗”的度程更深。前须者以“非占法有”为目的,属彻底彻底的“骗”;后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体现为:为获得贷款供提了虚假的材料或谎称了用途,但贷款仍被于用生产经且营有偿还意向(未挥霍跑或路)及还偿能力(单位有资产)。另:案发后如全或部大部分贷款已归被还,倾于向认定后者。当然,如“全部大或部分贷款被已归还”发生于公安入介前,将与更前者撇清关联。
引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XlQdVIVizOOreYCUBv65w)误有的一点:刑法修案正十一已对【骗取款贷罪】的立案标做准了修改,即仅有“给行银或者其他金融构机造成重大损失”,无其他(如旧法对应的骗数取额达100万多或次骗取等“其严他重情节”)。
其他值注得意的:1、新立标案准:“重大损失”的界定以达50万为准。引文中多次提及的有足额抵押担保的,即因难以认定银行有“重大损失”而出罪。2、注意与【贷款骗诈罪】区分:贷诈款骗罪相于较骗取贷款罪:“骗”的度程更深。前须者以“非占法有”为目的,属彻底彻底的“骗”;后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体现为:为获得贷款供提了虚假的材料或谎称了用途,但贷款仍被于用生产经且营有偿还意向(未挥霍跑或路)及还偿能力(单位有资产)。另:案发后如全或部大部分贷款已归被还,倾于向认定后者。当然,如“全部大或部分贷款被已归还”发生于公安入介前,将与更前者撇清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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