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近年来女性产后抑郁的现象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交议案,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并且,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等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补偿。
女性产后心理压力易被忽视
方燕解释,现代社会的生活压力递增,很多人都患上了抑郁症,数据显示全球抑郁症患者超过3亿。
产妇因妊娠、分娩引发的内分泌、心理、家庭关系等变化,使其更易患抑郁症。产后抑郁一般多发生于产后6周内,以明显的情绪低落、兴趣缺失、食欲下降、失眠等为临床表现,甚至会出现幻觉、自杀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女性产后身心健康。
“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她在家庭中身兼母亲和妻子的双重角色,她的身心健康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但女性的心理健康往往被大多数家庭忽视,特别是女性产后所产生的心理压力被另一半忽视。”方燕解释道。
而产后抑郁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方燕表示,大部分家庭可能会因为此项费用负担过重,而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给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婚姻家庭的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代表建议: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费用 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补偿
因此,方燕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权益。
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后增加“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后增加“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
正义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殷硕)5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
方燕律师:今年两会,我提交了10项议案、8项建议,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1)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分别提出了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机制、建立收养评估、监督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集结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呵护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养老机构对于养老产业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且养老机构关系到老年人个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建议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退出等形成清晰的、成体系的法律监管。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针对妇女产后抑郁现象多发的情况,我建议将妇女产后抑郁诊断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截至2020年5月26日下午6时,该建议成为微博热搜话题,阅读量达4.3亿。
(2)助力法治队伍建设
在法律援助方面,我提出《关于建立“援教协同”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的建议》、《关于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基层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改革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另外,为使我国司法鉴定事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解决司法鉴定发展中派生出的新问题,我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为解决巡回法庭面临案件量激增、工作机制不完善、人员队伍不稳定、物质保障不充分等情形,我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巡回法庭改革措施的建议》;为充分整合西安地区科技、文化、教育的优势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司法鉴定领域科学实证问题,我提交了《关于在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司法鉴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议》。
(3)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出一条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法》。
此外,我还提交了四项分别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信托、个人破产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两会”,充分发挥律师代表的专业优势,积极建言献策。
正义网:对于正在审议的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您认为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方燕律师:本次民法典草案重点聚焦在人格权,婚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领域,提出了很多具有创新意义的新思路和新方案。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人格权是一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格权编明确了隐私的定义,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与《网络安全法》相比,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不再局限于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草案还十分关注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规定从事此类研究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预防性骚扰也是人格权编的着重点之一。实践中,性骚扰行为大多发生在职场中,针对这种现象,草案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义务,以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在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是关注度较高的热点话题,草案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防止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草案还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兜底条款。婚姻中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草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有利于惩罚过错方,对无过错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侵权责任编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草案也做出了回应,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安保措施,防范高空坠物,也明确了事故发生时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督促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合同编,草案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对物业服务中的诸多乱象加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费使用情况需要定期给业主报告,保证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本次疫情防控,民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一系列相对应的最新修改。比如完善监护制度,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正义网:您建议将妇女产后抑郁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保险,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您有何具体建议?
方燕律师:已婚女性在家庭中身兼母亲和妻子的双重重要角色,对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产后抑郁是产妇分娩后容易发生的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主要由妊娠、分娩引发的内分泌、心理、家庭关系等变化造成。因产后抑郁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部分家庭因为此项费用负担过重,会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
对此,我建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后增加“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后增加“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正义网:您提出建议“落实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方包含哪些主体?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呢?
方燕律师: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中,我提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管辖机关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报告义务方除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外,还包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学校、社区、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等),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线索,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尽早阻止侵害事件的发生、尽早取证。
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报告义务方积极履行报告义务,督促公安机关积极立案侦查等,避免瞒报、漏报、迟报情况的发生,对保护未成年人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正义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殷硕)5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
方燕律师:今年两会,我提交了10项议案、8项建议,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1)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分别提出了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机制、建立收养评估、监督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集结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呵护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养老机构对于养老产业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且养老机构关系到老年人个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建议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退出等形成清晰的、成体系的法律监管。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针对妇女产后抑郁现象多发的情况,我建议将妇女产后抑郁诊断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截至2020年5月26日下午6时,该建议成为微博热搜话题,阅读量达4.3亿。
(2)助力法治队伍建设
在法律援助方面,我提出《关于建立“援教协同”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的建议》、《关于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基层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改革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另外,为使我国司法鉴定事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解决司法鉴定发展中派生出的新问题,我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为解决巡回法庭面临案件量激增、工作机制不完善、人员队伍不稳定、物质保障不充分等情形,我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巡回法庭改革措施的建议》;为充分整合西安地区科技、文化、教育的优势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司法鉴定领域科学实证问题,我提交了《关于在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司法鉴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议》。
(3)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出一条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法》。
此外,我还提交了四项分别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信托、个人破产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两会”,充分发挥律师代表的专业优势,积极建言献策。
正义网:对于正在审议的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您认为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方燕律师:本次民法典草案重点聚焦在人格权,婚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领域,提出了很多具有创新意义的新思路和新方案。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人格权是一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格权编明确了隐私的定义,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与《网络安全法》相比,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不再局限于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草案还十分关注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规定从事此类研究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预防性骚扰也是人格权编的着重点之一。实践中,性骚扰行为大多发生在职场中,针对这种现象,草案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义务,以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在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是关注度较高的热点话题,草案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防止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草案还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兜底条款。婚姻中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草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有利于惩罚过错方,对无过错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侵权责任编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草案也做出了回应,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安保措施,防范高空坠物,也明确了事故发生时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督促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合同编,草案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对物业服务中的诸多乱象加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费使用情况需要定期给业主报告,保证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本次疫情防控,民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一系列相对应的最新修改。比如完善监护制度,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正义网:您建议将妇女产后抑郁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保险,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您有何具体建议?
方燕律师:已婚女性在家庭中身兼母亲和妻子的双重重要角色,对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产后抑郁是产妇分娩后容易发生的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主要由妊娠、分娩引发的内分泌、心理、家庭关系等变化造成。因产后抑郁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部分家庭因为此项费用负担过重,会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
对此,我建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后增加“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后增加“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正义网:您提出建议“落实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方包含哪些主体?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呢?
方燕律师: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中,我提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管辖机关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报告义务方除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外,还包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学校、社区、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等),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线索,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尽早阻止侵害事件的发生、尽早取证。
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报告义务方积极履行报告义务,督促公安机关积极立案侦查等,避免瞒报、漏报、迟报情况的发生,对保护未成年人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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