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尤其是对未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应当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使用的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书证、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业务,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实际该部仅李耀展一人)等,李耀展通过网络大量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被告人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一律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自己的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你开办淘宝网店,公司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你开网店,公司给你货源,不需要你进货回家,如果有顾客在你的店里下单,你只需要把你的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的客服,公司帮你把货发到买家的手里,公司专门安排一名专业的网店指导老师对你开网店进行全程指导,你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所谓的不同服务标准的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的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所谓的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的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肥挥霍。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经侦查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3107名被害人4269925元并挥霍,被告人宋聚博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920元,被告人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名被害人12920元。
被告人李耀展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4 269 925元主要证据为被害人信息及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不能完全证实支付平台上所产生的金额全部系诈骗数额,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报案的被害人被骗的数额认定被告人李耀展诈骗数额。在案证据中被告人李耀展共有127名被害人报案,涉及金额为187 680元,故李耀展诈骗数额应当以该数额予以认定。二、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对报案的被害人基本全部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耀展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四、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聚博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段清峰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刚开始不知道是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耀展为实施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在郑州市专门成立郑州海之淘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耀展确立了公司的诈骗方法、运营模式、部门设置、诈骗分成比例、奖励方法、层级关系。被告人李耀展管理公司、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等,通过网络招收所谓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韩志温、张喆、杨延昭、赵晓磊、许道硕、张珍丽、成盼盼、武云飞、王静云(后九人在逃),翟占森、吕静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上述被告人经李耀展以及所属团队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工具,使用女性的身份和虚假的姓名,按照被告人李耀展事先拟订好的实施诈骗时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的标准参考答语----话术,向聊天对象谎称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能帮助开办淘宝网店,有数百款淘宝热销货源,帮助给货源,不需要加盟开网店人进货,如果有顾客在店里下单,只需要把顾客的订单信息发给公司客服,公司帮忙将货发到买家手中。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专业网店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加盟开网店人只需投入很少时间就会赚钱,并推出三种不同服务标准服务套餐,分别收费1080元、1480元、1980元,三种套餐除了都承诺上述服务以外,还承诺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保证客户的网店一定有访问量和销量。以此骗取聊天对象信任,使他们向李耀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服务套餐。被告人李耀展将收到被害人的每一笔汇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分成。被告人李耀展及其团伙的被告人均未按照事先的承诺为被害人进行任何真正的、有价值的服务,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敷衍、欺骗、拖延。
经认定,以被告人李耀展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诈骗张鑫淼等2837名被害人4 096 059元,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其中被告人宋聚博、段清峰共诈骗袁洪双等9人12 920元。被告人李耀展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房产。
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于2016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耀展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并返还部分被害人,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在审理过程XXX同退赃12 920元。
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耀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聚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段清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在案扣押的郑州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李耀展私章1枚、电脑主机(黑色、鑫睿腾、金河田)2台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将被告人段清峰、宋聚博退缴的赃款12920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被告人李耀展犯罪行为给其他被害人造成损失3949340元,将李耀展所有的白色长城豫A0C16H哈弗H6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7FF413407)作价后发还给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李耀展进行追缴退赔剩余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李耀展不服原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加盟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网店,帮助建设网店、提供货源、发货等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其中李耀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宋聚博、段清峰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耀展、宋聚博、段清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耀展及其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当以有被害人陈述予以印证的数额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在案被告人李耀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耀展多个银行账户有1080、1480、1980(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汇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支付宝记录认定数额(三种服务套餐收费标准数额)的证据相佐证,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证实因通过海之淘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开网店被骗取加盟费,骗取的数额与该公司套餐数额相印证;在案扣押的部分加盟合同,能够证实三被告人以加盟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加盟费用的事实;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开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李耀展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以上事实与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印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证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因此依据本案中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最终认定李耀展诈骗数额为4 084 619元,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无法全部由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佐证,在仅有部分犯罪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往往是案件的争论点。审判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依据已经查实的被害人人数及相应的数额来认定;二是结合全案的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传统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采用的是第一种审查认定方式,第二种则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罪不同于传统型诈骗犯罪的特点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两高一部”的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应当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数额审查认定标准有所区别,即在仅有部分被害人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也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仅根据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时使用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推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此种做法将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结合被告人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支付交易凭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联系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和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等综合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和诈骗数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告人对相关款项和数额的合法
本案虽然仅有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但是在认定未被取证的被害人人数及犯罪数额时已经综合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在案扣押的加盟合同、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共性的客观证据及在案部分被害人陈述,足以证明涉案的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支付加盟网店的费用及数额。
“诈骗团伙窝点的居住环境十分恶劣,十多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住在狭小的居民楼里。有些窝点的团伙成员甚至就是睡大通铺,连个床垫都没有。他们每天吃的也都是些炒萝卜或炖白菜,配着大米饭。”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反诈大队负责人常赛讲起4月28日民警进行现场抓捕时看到的情景。
常赛告诉《方圆》记者,这次抓捕行动,源于一场告吹的“爱情鸟之恋”。
“爱情鸟”飞走了
2022年初的一天,唐河县青年曲浩闲来无聊,通过一款社交软件添加了一个名叫“爱情鸟”的女子。两人随后又加了微信好友。
“爱情鸟”告诉曲浩,自己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上班,一个人挺孤独的,认识了曲浩后,自己感觉整个天空都亮了。曲浩很快对这名女子陷入浓浓的爱恋中。
自结识之后,“爱情鸟”每天都对曲浩嘘寒问暖,表达思念与牵挂之意。尽管没有见过面,但曲浩还是很受用这份网上飞来的“爱情”,觉得生活变得美好起来了。
“我想去看你,可是我这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没有路费了。”一次聊天时,“爱情鸟”主动提出想到唐河见曲浩。曲浩闻听此言,马上给其转账800元,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对方的到来。可是几天之后,到了约定见面的日子,“爱情鸟”自称身体不适,随后又说突发疾病。
原本说好的见面,就这样泡汤了。为了安抚心上人,曲浩又给其转账120元。
2022年2月14日,曲浩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一早起来就给“爱情鸟”发了520元的红包。这次,曲浩主动提出,要去郑州看望她。令曲浩意外的是,面对这份热情,“爱情鸟”却有些躲躲闪闪,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就是不肯和他见面。
曲浩和“爱情鸟”的交往就这样通过网络维持着。4月中旬,曲浩多次联系“爱情鸟”,希望再次约到线下见面,突然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各种联系方式均被对方拉黑。他爱恋了几个月的心上人就这样消失了。
从此,他的“爱情鸟”飞走了,还带着他转给对方的1400多元钱。
4月21日,躺在宿舍的床上,翻看昔日里和“爱情鸟”甜蜜的聊天记录,盘点两人结识以来点滴的细节,曲浩突然明白了,自己是遇到婚恋诈骗了。于是,他立即到唐河县公安局报警。
办案民警经分析研判及串并案件,发现该案和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婚恋诈骗案件可能系同一团伙作案。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公安部刑侦局、河南省公安厅批准,该案于4月22日由南阳市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阳市宛城区公安分局、郑州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成立“4·21”专案组。
经过深挖细查,专案组发现,该团伙窝点主要集中在河南省荥阳市。经过细致、紧密的工作,抓捕时机成熟了。
4月28日凌晨,警方启动统一收网行动。多地警方联合、出动500余名警力,冲进各个窝点,迅速控制现场。
本次行动共捣毁诈骗窝点35个,查获作案手机307部,查扣冻结银行卡267张。蔡云鑫等6名主要嫌疑人及270余名同伙落网。
4月28日清晨,民警突袭诈骗份子居住的一个窝点,抓获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图片
从跟着别人干到自己单干
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爱情鸟”所在的团队,就是以蔡云鑫为首的诈骗团伙。
33岁的蔡云鑫,是贵州省安龙县人,他不仅是这个诈骗犯罪团伙的负责人,还是该团伙背后整个犯罪集团的“老大”。
案发后,蔡云鑫交代,2016年上半年,他认识了一个朋友,此人把他带到北京,说可以一起做事情。到了北京,蔡云鑫发现原来他们要做的就是电信诈骗。他从此就进入了一个诈骗团伙做业务员。后来,蔡云鑫和他的那个朋友都做到主管级别,每人手下大约有20多个业务员。
由于北京警方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日益严厉,2017年,蔡云鑫他们先后从北京搬到郑州,在郑州和荥阳租房子,开始自己单干。当时,他们从北京陆续带过去30多个业务员。
从在北京跟着别人干到河南自己单干,蔡云鑫这伙人实施诈骗的套路是差不多的。
他们的业务员大多数为年轻男性,通过一些常见的社交软件去找一些想谈对象的人,有时他们也在一些婚恋交友网站和App上面找目标对象。他们的目标人群,不限男女,但以男性为主。跟对方加上好友后,如果目标对象是男性,他们就用女性账号跟对方聊;如果对方是女性,他们就用男性账号去跟她聊,引诱对方谈恋爱。
博取对方好感后,他们就以过生日、自己或者家人生病、去找对方需要路费等借口向对方要钱。对方转账到一定金额后,他们就将对方拉黑。对于那些没多少诈骗可能的,他们就会很快把对方拉黑。
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
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个诈骗集团新聚集了不少业务员,规模扩大不少,集团下面主要有4个比较大的犯罪团伙:蔡云鑫、王飞丹、王前运、伍龙飞团伙。
这个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窝点众多,他们以“公司”模式进行运作,但没有真的注册公司。集团并没有严格的统一领导,各团队在其团队经理的领导下,各干各的、各骗各的,不过大家是采用一样的“业务模式”。
蔡云鑫在犯罪集团中被称呼“经理”,经理下设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各窝点的主任,一个主任管理一个窝点,每个窝点有几名小主任和十多名业务员。
这4个团伙,蔡云鑫团伙的人数最多、“盈利”最好,而蔡云鑫本人头脑灵活、资格最老,因此是公认的整个集团的“老大”。
“我们的职务晋升主要还是看业绩的。”蔡云鑫说。
诈骗集团对各团伙窝点人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每个窝点人数限制在十余人。
“我们实行军事化管理,吃住都在宿舍内,内部分工非常明确,主任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都是业务员轮流做。生活起居有规律,早上7点起床,晚10点准时熄灯睡觉。”蔡云鑫对这套“管理措施”似乎颇为骄傲。
为了不引人注意,他们一般是租用民房作为诈骗窝点,位置一般都是选择不近路边的比较隐蔽的地点。
“一套房子我们一般就住十一二个人左右,如果住的人太多,进进出出的,容易引起邻居的注意,也容易扰民,会引起警察注意。”蔡云鑫说。
每个目标最多只能骗2900元
犯罪集团为了控制成员、管理严格,也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
比如不骗河南当地人。因为他们的窝点设在河南荥阳等地,如果骗了当地人,被害人一旦报警,他们很容易被查获。
“这是一开始的规定,但事实上,没人遵守这个规定,不仅也有骗河南人,最后骗习惯了,连亲友、父母、男(女)朋友都骗。”蔡云鑫交代说。
另外,主任等管理层定期对业务员的手机上的收款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业务员对骗取的钱款私下截留,不上交。如果业务员或者主任瞒报业绩,私吞诈骗来的钱,就会被开除。
主任以上人员均使用化名,便于逃避侦查。成员之间不准有借贷关系,不准谈论上下线,不谈论亲戚关系,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就口头警告,如果有人再犯,就直接开除了。
还规定,对同一个诈骗对象,诈骗最高金额为2900元。不允许骗更多的钱,够了这个数目就必须拉黑。为何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这帮诈骗分子也知道,3000元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线。他们认为,设定2900元的“纪律红线”有利于逃避追责。
“被骗不足3000元的话,被骗的人可能会觉得钱也不多,可能就不会去报警了。风险小点。”蔡云鑫说。
团伙的业务员有男有女,每个窝点会配2到3名女性,男人住一间,女人住一间,男业务员冒充女性诈骗男网友时,如果需要与对方视频或者语音的话,就让女业务员配合。
业务员骗来的钱,够2900元,就算一单。业务员将这笔钱提现,交给主任,主任再交给大主任,大主任再交给经理。他们的分赃按一定比例进行,以2900元一单计算,业务员分得367元,主任分得385元,大主任分得441元,经理分得490元。剩下的钱交给经理层面的人处理。
2022年6月5日,唐河县检察院对蔡云鑫等58名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诈骗集团中也有不少大学生及未成年人是上当受骗后进入该集团的,其中有一人是大三学生,还有两个人在参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这3个人因年纪小、对社会涉足不深犯下错误,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改过自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8月3日,此案由唐河县公安局移送至唐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0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公司”规定:对一个人最多骗2900元》
转自:方圆
素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点击查看)。同时,浙江、安徽、福建等个别省市发布了最新的常见罪名量刑实施细则。这里一并补充更新。
刑事案件定罪(立案)处罚全标准文件集(2022.5.1更新)
1
公安经侦管辖78个罪名
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4个罪名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3个罪名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个罪名
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5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正案十一修改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3个罪名
6
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3个罪名
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考试作弊罪6个罪名
最高院《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月1日施行)
8
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买卖外汇)罪1个罪名
9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3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9月4日施行)
1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个罪名
11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1个罪名
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个罪名
1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个罪名
14
非法拘禁罪1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
15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最新修订)
16
盗窃罪(盗窃油气未遂)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17
虚假诉讼罪1个罪名
1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个罪名
19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8个罪名
20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等六章99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1
修改、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16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22
毒品犯罪12个罪名(注:标准后期有变化)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24
战时违抗命令罪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31个罪名
最高检、军政修订《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
25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共52个罪名(个别标准已失效)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26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27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4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28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1个罪名
公安部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
2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0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3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定行业单位人员包庇罪5个罪名
3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3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34
抢劫罪1个罪名
35
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6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37
诈骗(电信网络)罪1个罪名
38
非法行医罪1个罪名
39
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
40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7个罪名
4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4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43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44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3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45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46
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非法经营(赌博机)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47
非法经营(伪基站)罪1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4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盗窃(发票)罪;诈骗(发票)罪9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
4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50
寻衅滋事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5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5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53
抢夺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54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55
盗窃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56
敲诈勒索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5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58
危险驾驶罪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5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6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61
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6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63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6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
65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4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66
诈骗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67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
68
非法经营(烟草)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69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0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7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72
(网络)赌博罪;开设赌场(网络)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7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个罪名
7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7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机动车)证件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办理机动车手续)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76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77
破坏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3号)
78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79
毒品犯罪数量标准
两高一部《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80
侵犯著作权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
81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8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83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8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85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8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86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8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非法经营(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等《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8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8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90
逃税罪;抗税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91
非法经营(食盐)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已废止)
92
非法经营(廋肉精)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93
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
9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9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96
渎职侵权案件40个罪名重特大标准
最高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2001)
97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3个罪名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98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99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100
交通肇事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10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102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10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10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105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个罪名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7]144号)
106
抢劫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10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通过)
108
倒卖车票、船票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
109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非法经营(出版物)罪6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110
非法经营(外汇)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1】山东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110号)
【2】山东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鲁高法〔2017〕111号)
【3】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高法〔2017〕36号)
【4】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2)
【5】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6】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7】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8〕16号)
浙江
【3】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浙高法审[2022]1号 )
福建
河北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河南
湖南
【1】湖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2015]14号)
【3】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2013]12号)
【4】湖南省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湘高法[2013]21号)
【5】湖南省高法《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湘高法[2013]15号)
【7】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法[2012]3号)
【8】湖南省高法《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2003)
【9】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 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2004)
【10】湖南高院等《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9〕18号
湖北
【1】湖北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
【2】湖北省高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二)(2016)
安徽
【3】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
【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2014)
【5】安徽省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7】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
【8】安徽省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
【9】安徽省两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
【10】安徽省高院、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
北京
【3】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4】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5】北京市高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6】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
【2】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发【2000】122号)
【3】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法【2008】143号)
【4】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
【5】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
【6】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197号)
【7】上海市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
天津
【1】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
【3】天津公检法司《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重庆
【1】重庆市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8〕119号
【2】重庆市高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渝高法〔2017〕208号
【4】重庆市两院《关于确定重庆市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渝高法〔2018〕22号
【5】重庆市高法《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 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渝高法〔2017〕122号
【6】重庆市高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2015〕206号
【7】重庆市高法 《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
【8】重庆市高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渝高法发〔2013〕8号
【9】重庆市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0】重庆市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1】重庆市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2】重庆市两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
四川
内蒙古
新疆
【3】新疆高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4】新疆高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5】新疆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黑龙江
【1】黑龙江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年6月12日)
【3】黑龙江省两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6月9日)
【4】黑龙江省两院两厅《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黑人社发〔2013〕42号)
吉林
辽宁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辽高法[2017]54号)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63号)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47号)
【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111号)
【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辽高法[2011]36号)
【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5]74号)
【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7] 30号)
【12】辽宁省高法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2010年,大部分已失效)
【1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年,大部分已失效)
云南
【2】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3】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4】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
【5】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2015)
贵州
素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点击查看)。同时,浙江、安徽、福建等个别省市发布了最新的常见罪名量刑实施细则。这里一并补充更新。
刑事案件定罪(立案)处罚全标准文件集(2022.5.1更新)
1
公安经侦管辖78个罪名
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4个罪名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3个罪名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个罪名
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5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正案十一修改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3个罪名
6
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3个罪名
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考试作弊罪6个罪名
最高院《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月1日施行)
8
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买卖外汇)罪1个罪名
9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3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9月4日施行)
1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个罪名
11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1个罪名
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个罪名
1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个罪名
14
非法拘禁罪1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
15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最新修订)
16
盗窃罪(盗窃油气未遂)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17
虚假诉讼罪1个罪名
1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个罪名
19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8个罪名
20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等六章99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1
修改、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16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22
毒品犯罪12个罪名(注:标准后期有变化)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24
战时违抗命令罪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31个罪名
最高检、军政修订《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
25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共52个罪名(个别标准已失效)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26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27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4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28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1个罪名
公安部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
2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0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3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定行业单位人员包庇罪5个罪名
3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3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34
抢劫罪1个罪名
35
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6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37
诈骗(电信网络)罪1个罪名
38
非法行医罪1个罪名
39
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
40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7个罪名
4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4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43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44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3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45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46
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非法经营(赌博机)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47
非法经营(伪基站)罪1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4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盗窃(发票)罪;诈骗(发票)罪9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
4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50
寻衅滋事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5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5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53
抢夺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54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55
盗窃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56
敲诈勒索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5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58
危险驾驶罪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5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6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61
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6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63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6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
65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4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66
诈骗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67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
68
非法经营(烟草)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69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0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7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72
(网络)赌博罪;开设赌场(网络)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7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个罪名
7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7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机动车)证件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办理机动车手续)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76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77
破坏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3号)
78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79
毒品犯罪数量标准
两高一部《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80
侵犯著作权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
81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8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83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8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85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8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86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8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非法经营(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等《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8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8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90
逃税罪;抗税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91
非法经营(食盐)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已废止)
92
非法经营(廋肉精)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93
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
9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9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96
渎职侵权案件40个罪名重特大标准
最高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2001)
97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3个罪名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98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99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100
交通肇事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10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102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10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10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105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个罪名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7]144号)
106
抢劫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10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通过)
108
倒卖车票、船票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
109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非法经营(出版物)罪6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110
非法经营(外汇)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1】山东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110号)
【2】山东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鲁高法〔2017〕111号)
【3】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高法〔2017〕36号)
【4】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2)
【5】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6】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7】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8〕16号)
浙江
【3】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浙高法审[2022]1号 )
福建
河北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河南
湖南
【1】湖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2015]14号)
【3】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2013]12号)
【4】湖南省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湘高法[2013]21号)
【5】湖南省高法《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湘高法[2013]15号)
【7】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法[2012]3号)
【8】湖南省高法《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2003)
【9】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 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2004)
【10】湖南高院等《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9〕18号
湖北
【1】湖北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
【2】湖北省高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二)(2016)
安徽
【3】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
【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2014)
【5】安徽省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7】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
【8】安徽省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
【9】安徽省两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
【10】安徽省高院、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
北京
【3】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4】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5】北京市高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6】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
【2】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发【2000】122号)
【3】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法【2008】143号)
【4】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
【5】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
【6】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197号)
【7】上海市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
天津
【1】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
【3】天津公检法司《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重庆
【1】重庆市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8〕119号
【2】重庆市高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渝高法〔2017〕208号
【4】重庆市两院《关于确定重庆市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渝高法〔2018〕22号
【5】重庆市高法《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 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渝高法〔2017〕122号
【6】重庆市高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2015〕206号
【7】重庆市高法 《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
【8】重庆市高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渝高法发〔2013〕8号
【9】重庆市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0】重庆市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1】重庆市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12】重庆市两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
四川
内蒙古
新疆
【3】新疆高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4】新疆高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5】新疆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黑龙江
【1】黑龙江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年6月12日)
【3】黑龙江省两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6月9日)
【4】黑龙江省两院两厅《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黑人社发〔2013〕42号)
吉林
辽宁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辽高法[2017]54号)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63号)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47号)
【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111号)
【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辽高法[2011]36号)
【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5]74号)
【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7] 30号)
【12】辽宁省高法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2010年,大部分已失效)
【1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年,大部分已失效)
云南
【2】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3】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
【4】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
【5】云南省两院两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2015)
贵州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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