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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呢(银行贷款诈骗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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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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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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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罪的人法律实务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比较多。主要原因是由于此种贷款诈骗行为的行为方式较之一般情况下的贷款诈骗更为复杂。


除了贷款诈骗的基本行为外,还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取第三人的贷款担保的行为。这种复合的行为模式决定了其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文存在复杂性。


一、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罪的易混淆点

我们首先来分析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中存在的担保问题。所谓担保型贷款,众所周知,就是想要获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那么需要借贷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这里的担保形式较为多样,可以是以人担保也可以是以物担保,人保通常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等。


而物保中,我们最为常见的就是以不动产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


对于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这里的人保和物保都应涉及到除借贷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这类案件的处理上较为复杂的原因。


由于涉及到了借贷人、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方主体,借贷人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间环节,其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对于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一些分歧和易混淆点,其分歧焦点还是在于借贷人的行为到底都对谁造成了侵害,借贷人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应由谁来承担,担保人与借贷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应适用民法还是刑法。


二、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可能涉及到哪些罪名

我们认为,一起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可能涉及到刑法罪名一般包括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罪

我们通常所讲的贷款诈骗罪,具体说来就是借贷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进而实现了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贷款诈骗罪中受到侵害的客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所有权利。


(二)合同诈骗罪

此罪名与贷款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一定的竞合问题,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条款。


上述两罪名适用的明显界限就是案件中涉及到的合同类型是否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合同。


如果涉及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合同外的普通经济合同,那么应选择适用合同诈骗罪。


一些观点认为,在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中,借贷人与担保人之间成立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分析考虑了担保人作为一种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主体,无法成立贷款诈骗罪。


但是却没有考虑到,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其是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而并非与借贷人成立了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其实也无法以合同诈骗罪对向担保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借贷人进行规制。


(三)骗取贷款罪。

该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为明显的区分在于借贷人在骗取银行贷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中,借贷人的目的在于获批贷款后为自己所有,不予返还。而骗取贷款罪中,借贷人的目的在于获批贷款予以使用,到期后会进行偿还。


例如:刘某为了获批某商业贷款维持企业经营,虚构了一些贷款申请材料,后获批贷款100万元,刘某始终按照银行还款计划还款。后经他人告发,刘某伪造申请资料获批贷款的行为暴露。


本案中的刘某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不是贷款诈骗罪。


三、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中借贷人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该如何规制

我们在上面已进行了部分阐述,对于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中借贷人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首先是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进行规制的,因为担保人的主体不适格。


其次,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制,因为担保人与借贷人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那么有的人问,是否可以以诈骗罪进行规制呢,这不是明显的诈骗行为吗?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因为诈骗罪的成立同样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中借贷人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借贷人主观目的在于通过欺诈让第三人提供担保,使其得以获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予以非法占有,不予返还。


就这个维度来讲,借贷人对于担保人,不存在非法占有担保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也无法成立诈骗罪。


我们认为,涉担保欺诈型贷款诈骗案件中借贷人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所谓民事欺诈,就是指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等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而作出民事行为。


对标借贷人的主观心理及行为目的,我们可以看到,借贷人欺骗担保人的目的在于让担保人对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作出担保,借贷人的欺诈行为使担保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自愿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完全吻合。


对于担保人的救济途径,担保欺诈行为中担保人与欺诈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对于同案件涉及的经济赔偿中,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握先刑后民的原则。


而且对于一些进行涉贷款诈骗的行为人来讲,担保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也是普遍存在的。


担保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他人要求自己进行担保时,一定要谨慎。


而且要始终持有“能不担保就不担保”的原则。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因给他人担保,而使得陷入两难境地的情况非常多,甚至亲友之间因担保最终反目成仇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上期讲到,有部分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说,是不是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也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呢?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终14号刑事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徐福生系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全面经营管理。


2012年,海福鑫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徐福生一方面以海福鑫公司及其本人和徐福成、张某1等个人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另一方面徐福生隐瞒海福鑫公司负债状况,指派海福鑫公司业务人员与下游经销商户私下达成协议,以先进货后付款、给商户无息使用部分资金或由海福鑫公司承担合作期间贷款利息等不同条件,诱使多名商户以其个人或商户名义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


二、 一审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福生,隐瞒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指使其下游经销商户虚构事实、谎报贷款用途,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


判决书后,上诉人徐福生认为对其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现阶段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其他金融机构并无充分依据,故海福鑫公司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设立,其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否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具有金融业务的功能和作用,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编码这一金融许可证所必须的要素内容,甚至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中,曾经一度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统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金融机构均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客观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途径均被严格限制,其成立不经银监会批准,亦未获得金融许可证,不同于我国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一般特征。尽管现实中,要求官方正式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呼声高涨,但至今其金融机构的地位并未得到银监会的确认。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予以区分,仍未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在行政领域并非毫无争议。本案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函件也仅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监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对其监管。”而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即为金融机构。


其次,刑法作为保障法,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作判决不应当与其他部门法存在明显冲突。合议庭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调取、参阅了多份民事裁判文书,从相关民事审判实践来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贷款纠纷多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该规定第二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亦未毫无争议地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


再次,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理,如果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金融机构,成为本案的被害单位,必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要求。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若能成为骗取贷款罪的被骗单位,则其亦将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要求。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未明确其金融机构性质的前提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秉持刑法谦抑,至少现阶段,在刑事审判中不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海福鑫公司、被告人徐福生骗取乾元联合小贷公司人民币1700万元贷款,并实际发货人民币560 394元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当,对于该部分事实和数额,本院不予认定。


四、 结语


通过该份判决,我们可以知道,北京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是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 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信贷业务的8大要素和主要风险点

一、信贷的本质

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信贷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等业务。


·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等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讨论信贷。


要想从事好信贷业务,需要对信贷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就信贷而言,究其本质,信贷是指将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让渡给其他人,并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行为,是资金使用权的一种有偿让渡。对信贷的通俗解释: 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


信贷业务本身是一种授信行为,从金融学的角度,信用包括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两方面,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且需要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和期限。


二、信贷的八大要素及需要注意的主要风险点

一般认为,信贷业务包含授信对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


我们分别介绍如下:


要素1

贷款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必须满足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法等的规定,以及本机构对授信对象的基本要求。


信贷机构一般将客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司类客户;第二类是自然人客户。


风险点1


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风险表现:


1. 借款人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但未经法人机构授权;


3. 借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防控措施:


1. 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2. 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4. 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则进行追责,以弥补损失。


风险点2


向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风险表现:贷款流向“五小”(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控制甚至淘汰类的行业。


这类行业本身就对社会发展存在不良的影响,加上国家政策(如税收、财政等)的限制,很难有大的发展,甚至可能成为政府直接勒令退出市场和破产关闭的对象,从而造成信贷机构不良贷款和呆账、坏账的出现。


防控措施:


1)信贷人员应在贷前审查中,对照产业目录对限制类、淘汰类等的规定,认真检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为国家限控行业,严格限制这类行业进入贷款程序,以防造成信贷机构的损失,做到以下“六不准”:


1. 不准向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发放贷款;


2. 不准向环评不达标、环保记录差的企业发放贷款;


3. 不准向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发放贷款;


4. 不准向关停范围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项目发放;


5. 不准向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发放。


2)核实借款用途是否用于限控行业,虽然有些企业在贷款审查时提交的材料表明确实符合贷款条件,但是在真正取得贷款后,却将贷款违规用于其他用途。这就需要信贷机构加强贷后的风险管理,贷后对贷款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以及财务报表等的检查,以获得贷款用途的真实信息。


3)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伪。


4)对于违规人员要及时追责。


优先支持类:


1. 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新兴产业。


2. 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医疗健康行业、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子信息、现代农业、新能源汽车、国防科技、轻工纺织、石油化工、现代教育等国家重点支持项目。


3. 具有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垄断特征,产品可替代程度低的环保型科技创新类行业。


4. 工信部近两年重点支持的七大行业:智能化建设、互联网管理、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新能源车推广、军民融合、盐业改革、海洋工程。


适度支持类:


旅游业、汽车行业、食品饮料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子信息制造业、电力行业、现代物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运行平稳、风险适中的行业。


注:批发零售类不含钢铁贸易、煤炭贸易、铁矿石贸易、铁精粉贸易等批发零售行业中风险很高的子行业。


审慎介入类:房地产、建筑、纺织服装、有色金属、化工、煤炭、钢铁等风险较大,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且短期内难以明显好转的行业。


严格控制或退出类: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国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主要包括小钢铁、小水电、小水泥、小炼油、小煤窑、小玻璃、小造纸、小矿山、小化工、小药厂、小火电等行业。


风险点3


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申请风险表现:信贷机构会根据不同的信贷产品设置基本的准入条件,该风险点表现为受理了不符合准入条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防控措施:


严格根据不同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任何一项不符,即拒绝受理借款申请,不让一笔不符合条件业务进入调查环节。


附2:全款车抵押业务准入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全款车抵押业务准入条件(民间金融领域)。


1. 年龄18周岁到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信用状况良好,有固定职业或企业经营正常,有可预见的还款


3. 有明确的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合理、合法;


4. 有本地户口,外地户口需要在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5. 借款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6. 车辆牌照是本地牌照;


7. 车辆在5年以内,车型可以是轿车或商务车;


8. 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备用钥匙等齐全;


9. 购车3个月以上(购车3个月以内慎入)。


禁止进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年龄在18周岁(不含)以下,或在60周岁(不含)以上;


2. 无具体贷款用途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公司贷款规定;


3. 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如实完整提供相应材料的;


4.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产权证明、银行账户流水、担保人收入证明等;


5.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6. 车辆属于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


7. 有犯罪记录、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等;


8. 车辆改装、二手车修理及车贷行业从业人员;


9. 其他情形。


:以上准入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供参考,由于借贷机构的风险偏好、各地情况不同,从事车贷业务的借贷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上述基础上进行调整。


附3: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依法设立;


2.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


5.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来自《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4: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 借款用途及还款


6.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转自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5: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 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转自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要素2:金额

金额是指银行等信贷机构给借款人授信的具体额度,信贷机构应该在充分考虑借款人借款需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提供的担保、资信状况等的基础上决定授信额度。


额度应当适度,应与借款人偿债能力和实际需求相匹配,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或额度不够都存在风险。超额贷款,贷款客户可能会挪用贷款,挪用难收,不足额,客户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寻求其他高息借款,风险同样很大。


风险点4:过渡授信


风险表现:


对借款人发放了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的授信,导致上述风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贷前调查不到位,企业经营与财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决策失误。


选择授信业务产品单一,以产品特性规避信贷风险的潜力未充分挖掘,信贷审批决策能力不足,由于认识不足、预警信息滞后导致贷后管理不到位等等。


防控措施:


1. 一定要分析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及借款用途,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需要多少金额借款才能满足其需求;


2. 依据行业平均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偿债能力指标或营运能力指标对比客户的财务指标,如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行业平均值,带息负债比和利息保障倍数远低于行业平均值时,基本可以认定企业存在过度授信问题;


3. 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实行全流程监控;


4. 选择合适的信贷产品,以产品特性来防范过度授信,尤其要谨防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资本金抽离;


5. 要防止集团企业过度授信。


风险点5


授信不足风险表现: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授信额度不足。很多信贷人员一般会重点关注过渡授信的风险而对授信不足的风险认识不足,过渡授信有风险,授信不足同样有风险。


授信不足额,无法满足借款人实际需求,借款人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为完成项目寻求其他高息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信贷机构同样风险很大。对于造成此类风险的原因及防控措施,请参照本文对风险点4的分析。


要素3:期限

期限是指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风险点6:期限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风险表现:贷款期限可以划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 短期贷款又称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


· 中长期贷款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贷款。对信贷机构而言,虽然长期贷款的收益较好,但贷款期限越长使得信贷机构的风险越大,增加了出现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令其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


对借款人而言,若贷款期限大于实际需求期限,会导致企业资金过剩,有可能会导致盲目扩大投资、扩张生产甚至进行权益性投资,从而产生更多的风险。若贷款期限短于实际需求期限,又会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从而造成逾期、垫款等不良贷款的发生,给信贷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经营风险。


防控措施:


综合借款人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要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来现金流等相匹配。


要素4:利率

贷款利率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 (本金x时间)×100%


利率是货币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人那里获得的一定报酬。


风险点7


贷款利率定价随意风险表现: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通过发放贷款获取的利息,贷款如何合理定价是长期以来困扰信贷机构的一个大问题。


· 定价过高,会驱使客户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以应付过于沉重的债务负担,或是抑制客户的借款需求,使之转向其他银行或通过公开市场直接筹资;


· 定价过低,信贷机构无法实现盈利目标,甚至不能补偿信贷机构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本风险点体现为信贷机构定价随意,未按照科学的定价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


防控措施:


1. 遵循风险定价的基本原则;


2. 核实借款人资金需求,对借款人资金需求量以及真正需求时间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3. 根据信贷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成本核算,计算出资金成本,营业成本,资本的目标利润;


4. 做好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统计,以核算标准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实时更新数据。;


5. 根据贷前现场调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可贷性,针对准备发放贷款的目标客户,核算其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


要素5: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的借款人以何种方式还款,以个人贷款为例,个人贷款有以下六种还款方式:


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2. 等额本息还款法;


3. 等额本金还款法;


4. 等比累进还款法;


5. 等额累进还款发;


6. 组合还款法等。


还款方式应根据信贷产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情况确定。


风险点8


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风险表现: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与信贷产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不匹配。


防控措施: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结合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因素确定借款人还款方式,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必须与其现金流相匹配,小额信贷一般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一般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季等额本息两种。


要素6:借款用途

不同的信贷业务有不同的用途,我们首先要区分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借款需求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资金的短缺,即借款人对现金的需求超过了借款人的现金储备时,就会产生借款的需求。借款需求指的是借款人为什么会出现资金短缺并需要借款,而借款用途指的是借款的具体去向,它反映借款用于解决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


客户的借款用途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需要购买机器设备,可能是流动资金不足,也可能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新还旧。


借款用途应满足真实、合理、合规、合法等基本要求。


风险点9:借款用途法律风险


1. 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审查不严,轻易发放贷款,借款用途不真实或用于限制性、禁止性行业;


2. 未再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界定,对违反借款用途的后果未明确约定;


3.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 贷后监管不到位,对于贷款人资金流向毫不知情,造成贷款回收困难。


防控措施:


分析借款人借款需求及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满足真实、合理、合规、合法等基本要求。信贷人员应根据借款人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或需求对其借款用途进行逻辑推理,并分析、核对其借款金额、用途和购销合同等因素,判断借贷用途真实性。


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借款人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性行业、被挪用风险大小、购销合同真伪等事项,并通过财务情况分析甄别借贷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要素7:还款

这里的还款


在进行充分考察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就正常还款而言,借款人需要有充足的现金流,而借款人的现金流主要来自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三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首要还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东借款或民间借贷等,通常为辅助还款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包括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的款项为还款


风险点10:对现金流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表现:信贷机构工作人员疏于审查相关数据而向现金流量不足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因企业不具有实际上的还款能力而形成不良贷款,或者呆账、坏账。有时,即便在贷款企业提供了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信贷机构虽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也很难得到全部的偿还。


防控措施:


1. 信贷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上述现金流量的判断指标,根据这些指标表明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判断贷款企业的情况,以及贷款的可能性;


2. 实地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重点调查借款人产(商)品销售是否正常,对销售收入采取定期结算或不定期结算的要作深层了解,查看应收账款是否过大,调查借款人投资活动现金投入是否过大,导致流动资金逐步减少等;


3. 关注是否有借款人有无股东抽走投资行为,或者大额关联交易的存在,这些都会影响到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


要素八:担保

担保措施是借款人的第二还款


并且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一旦借款人的第一还款


注:后续的风险点,大家只需关注一下即可,此处不再展开详细描述~


· 风险点11:风险文化未建立市场定位发生偏差风险点;


· 风险点12: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3:由关联企业引发的贷款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4:给不良征信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5:未有效识别借款人虚假资料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6:授信过于集中导致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7:信贷人员道德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8:业务流程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 风险点19:合同不规范导致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0:保证人不适格或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 风险点21: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登记手续不规范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2:多户贷一户用“贷款带来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3:超权限、违反程序授信风险;


· 风险点24:人情贷、领导强令放款风险。


一、信贷的本质

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信贷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等业务。


·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等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讨论信贷。


要想从事好信贷业务,需要对信贷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就信贷而言,究其本质,信贷是指将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让渡给其他人,并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行为,是资金使用权的一种有偿让渡。对信贷的通俗解释: 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


信贷业务本身是一种授信行为,从金融学的角度,信用包括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两方面,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且需要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和期限。


二、信贷的八大要素及需要注意的主要风险点

一般认为,信贷业务包含授信对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


我们分别介绍如下:


要素1

贷款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必须满足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法等的规定,以及本机构对授信对象的基本要求。


信贷机构一般将客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司类客户;第二类是自然人客户。


风险点1


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风险表现:


1. 借款人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但未经法人机构授权;


3. 借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防控措施:


1. 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2. 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4. 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则进行追责,以弥补损失。


风险点2


向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风险表现:贷款流向“五小”(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控制甚至淘汰类的行业。


这类行业本身就对社会发展存在不良的影响,加上国家政策(如税收、财政等)的限制,很难有大的发展,甚至可能成为政府直接勒令退出市场和破产关闭的对象,从而造成信贷机构不良贷款和呆账、坏账的出现。


防控措施:


1)信贷人员应在贷前审查中,对照产业目录对限制类、淘汰类等的规定,认真检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为国家限控行业,严格限制这类行业进入贷款程序,以防造成信贷机构的损失,做到以下“六不准”:


1. 不准向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发放贷款;


2. 不准向环评不达标、环保记录差的企业发放贷款;


3. 不准向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发放贷款;


4. 不准向关停范围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项目发放;


5. 不准向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发放。


2)核实借款用途是否用于限控行业,虽然有些企业在贷款审查时提交的材料表明确实符合贷款条件,但是在真正取得贷款后,却将贷款违规用于其他用途。这就需要信贷机构加强贷后的风险管理,贷后对贷款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以及财务报表等的检查,以获得贷款用途的真实信息。


3)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伪。


4)对于违规人员要及时追责。


优先支持类:


1. 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新兴产业。


2. 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医疗健康行业、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子信息、现代农业、新能源汽车、国防科技、轻工纺织、石油化工、现代教育等国家重点支持项目。


3. 具有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垄断特征,产品可替代程度低的环保型科技创新类行业。


4. 工信部近两年重点支持的七大行业:智能化建设、互联网管理、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新能源车推广、军民融合、盐业改革、海洋工程。


适度支持类:


旅游业、汽车行业、食品饮料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子信息制造业、电力行业、现代物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运行平稳、风险适中的行业。


注:批发零售类不含钢铁贸易、煤炭贸易、铁矿石贸易、铁精粉贸易等批发零售行业中风险很高的子行业。


审慎介入类:房地产、建筑、纺织服装、有色金属、化工、煤炭、钢铁等风险较大,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且短期内难以明显好转的行业。


严格控制或退出类: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国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主要包括小钢铁、小水电、小水泥、小炼油、小煤窑、小玻璃、小造纸、小矿山、小化工、小药厂、小火电等行业。


风险点3


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申请风险表现:信贷机构会根据不同的信贷产品设置基本的准入条件,该风险点表现为受理了不符合准入条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防控措施:


严格根据不同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任何一项不符,即拒绝受理借款申请,不让一笔不符合条件业务进入调查环节。


附2:全款车抵押业务准入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全款车抵押业务准入条件(民间金融领域)。


1. 年龄18周岁到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信用状况良好,有固定职业或企业经营正常,有可预见的还款


3. 有明确的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合理、合法;


4. 有本地户口,外地户口需要在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5. 借款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6. 车辆牌照是本地牌照;


7. 车辆在5年以内,车型可以是轿车或商务车;


8. 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备用钥匙等齐全;


9. 购车3个月以上(购车3个月以内慎入)。


禁止进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年龄在18周岁(不含)以下,或在60周岁(不含)以上;


2. 无具体贷款用途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公司贷款规定;


3. 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如实完整提供相应材料的;


4.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产权证明、银行账户流水、担保人收入证明等;


5.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6. 车辆属于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


7. 有犯罪记录、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等;


8. 车辆改装、二手车修理及车贷行业从业人员;


9. 其他情形。


:以上准入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供参考,由于借贷机构的风险偏好、各地情况不同,从事车贷业务的借贷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上述基础上进行调整。


附3: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依法设立;


2.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


5.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来自《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4: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 借款用途及还款


6.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转自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5: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 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转自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要素2:金额

金额是指银行等信贷机构给借款人授信的具体额度,信贷机构应该在充分考虑借款人借款需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提供的担保、资信状况等的基础上决定授信额度。


额度应当适度,应与借款人偿债能力和实际需求相匹配,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或额度不够都存在风险。超额贷款,贷款客户可能会挪用贷款,挪用难收,不足额,客户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寻求其他高息借款,风险同样很大。


风险点4:过渡授信


风险表现:


对借款人发放了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的授信,导致上述风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贷前调查不到位,企业经营与财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决策失误。


选择授信业务产品单一,以产品特性规避信贷风险的潜力未充分挖掘,信贷审批决策能力不足,由于认识不足、预警信息滞后导致贷后管理不到位等等。


防控措施:


1. 一定要分析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及借款用途,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需要多少金额借款才能满足其需求;


2. 依据行业平均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偿债能力指标或营运能力指标对比客户的财务指标,如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行业平均值,带息负债比和利息保障倍数远低于行业平均值时,基本可以认定企业存在过度授信问题;


3. 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实行全流程监控;


4. 选择合适的信贷产品,以产品特性来防范过度授信,尤其要谨防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资本金抽离;


5. 要防止集团企业过度授信。


风险点5


授信不足风险表现: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授信额度不足。很多信贷人员一般会重点关注过渡授信的风险而对授信不足的风险认识不足,过渡授信有风险,授信不足同样有风险。


授信不足额,无法满足借款人实际需求,借款人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为完成项目寻求其他高息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信贷机构同样风险很大。对于造成此类风险的原因及防控措施,请参照本文对风险点4的分析。


要素3:期限

期限是指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风险点6:期限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风险表现:贷款期限可以划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 短期贷款又称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


· 中长期贷款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贷款。对信贷机构而言,虽然长期贷款的收益较好,但贷款期限越长使得信贷机构的风险越大,增加了出现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令其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


对借款人而言,若贷款期限大于实际需求期限,会导致企业资金过剩,有可能会导致盲目扩大投资、扩张生产甚至进行权益性投资,从而产生更多的风险。若贷款期限短于实际需求期限,又会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从而造成逾期、垫款等不良贷款的发生,给信贷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经营风险。


防控措施:


综合借款人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要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来现金流等相匹配。


要素4:利率

贷款利率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 (本金x时间)×100%


利率是货币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人那里获得的一定报酬。


风险点7


贷款利率定价随意风险表现: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通过发放贷款获取的利息,贷款如何合理定价是长期以来困扰信贷机构的一个大问题。


· 定价过高,会驱使客户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以应付过于沉重的债务负担,或是抑制客户的借款需求,使之转向其他银行或通过公开市场直接筹资;


· 定价过低,信贷机构无法实现盈利目标,甚至不能补偿信贷机构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本风险点体现为信贷机构定价随意,未按照科学的定价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


防控措施:


1. 遵循风险定价的基本原则;


2. 核实借款人资金需求,对借款人资金需求量以及真正需求时间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3. 根据信贷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成本核算,计算出资金成本,营业成本,资本的目标利润;


4. 做好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统计,以核算标准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实时更新数据。;


5. 根据贷前现场调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可贷性,针对准备发放贷款的目标客户,核算其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


要素5: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的借款人以何种方式还款,以个人贷款为例,个人贷款有以下六种还款方式:


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2. 等额本息还款法;


3. 等额本金还款法;


4. 等比累进还款法;


5. 等额累进还款发;


6. 组合还款法等。


还款方式应根据信贷产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情况确定。


风险点8


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风险表现: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与信贷产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不匹配。


防控措施: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结合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人现金流等因素确定借款人还款方式,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必须与其现金流相匹配,小额信贷一般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一般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季等额本息两种。


要素6:借款用途

不同的信贷业务有不同的用途,我们首先要区分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借款需求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资金的短缺,即借款人对现金的需求超过了借款人的现金储备时,就会产生借款的需求。借款需求指的是借款人为什么会出现资金短缺并需要借款,而借款用途指的是借款的具体去向,它反映借款用于解决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


客户的借款用途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需要购买机器设备,可能是流动资金不足,也可能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新还旧。


借款用途应满足真实、合理、合规、合法等基本要求。


风险点9:借款用途法律风险


1. 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审查不严,轻易发放贷款,借款用途不真实或用于限制性、禁止性行业;


2. 未再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界定,对违反借款用途的后果未明确约定;


3.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 贷后监管不到位,对于贷款人资金流向毫不知情,造成贷款回收困难。


防控措施:


分析借款人借款需求及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满足真实、合理、合规、合法等基本要求。信贷人员应根据借款人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或需求对其借款用途进行逻辑推理,并分析、核对其借款金额、用途和购销合同等因素,判断借贷用途真实性。


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借款人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性行业、被挪用风险大小、购销合同真伪等事项,并通过财务情况分析甄别借贷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要素7:还款

这里的还款


在进行充分考察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就正常还款而言,借款人需要有充足的现金流,而借款人的现金流主要来自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三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首要还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东借款或民间借贷等,通常为辅助还款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包括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的款项为还款


风险点10:对现金流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表现:信贷机构工作人员疏于审查相关数据而向现金流量不足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因企业不具有实际上的还款能力而形成不良贷款,或者呆账、坏账。有时,即便在贷款企业提供了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信贷机构虽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也很难得到全部的偿还。


防控措施:


1. 信贷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上述现金流量的判断指标,根据这些指标表明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判断贷款企业的情况,以及贷款的可能性;


2. 实地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重点调查借款人产(商)品销售是否正常,对销售收入采取定期结算或不定期结算的要作深层了解,查看应收账款是否过大,调查借款人投资活动现金投入是否过大,导致流动资金逐步减少等;


3. 关注是否有借款人有无股东抽走投资行为,或者大额关联交易的存在,这些都会影响到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


要素八:担保

担保措施是借款人的第二还款


并且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一旦借款人的第一还款


注:后续的风险点,大家只需关注一下即可,此处不再展开详细描述~


· 风险点11:风险文化未建立市场定位发生偏差风险点;


· 风险点12: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3:由关联企业引发的贷款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4:给不良征信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5:未有效识别借款人虚假资料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6:授信过于集中导致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7:信贷人员道德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18:业务流程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 风险点19:合同不规范导致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0:保证人不适格或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 风险点21: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登记手续不规范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2:多户贷一户用“贷款带来的风险风险点;


· 风险点23:超权限、违反程序授信风险;


· 风险点24:人情贷、领导强令放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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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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