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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律师的功劳吗(律师办取保候审是不是和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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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1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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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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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么阶段请律师比较好?

刑事案件什么阶段请律师比较好?


编辑:左岸


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做辩护人。那在哪个阶段请律师介入对当事人来说比较好呢?


根据不同阶段的名称就可以知道,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等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则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则根据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理,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可以看出,,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所以对当事人来说,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的工作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所以当事人想要聘请律师,应当是越早越好,最好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请律师介入。


有的当事人觉得,侦查机关调查的事实肯定是确凿无疑的,用不着律师去核实和质疑。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举个例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使用暴力逼迫犯罪嫌疑人违背个人意志作出虚假的供述。这属于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使用非法手段搜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际上非法证据远远不止这种情况,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就不知道可以申诉,律师的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就是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让其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对侦查机关是否有违法办案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等,都能为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还有部分的当事人因为不懂法,觉得是小麻烦,没有必要请律师,这种往往到了审判结果出来后后悔不已,因为前期律师介入后,能为当事人提供很多有利的法律建议。比如,如果立功的,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理。而有的当事人是不知道法律有这些规定的。


巩志芳律师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师,但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委托律师是比较好的,律师越早介入案件,便于更早了解情况,更好地准备辩护意见。


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见律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吗?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中如果要经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就必须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那么对此如果进入了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更多的是不清楚,自己的犯罪性质等,对此很多人为了得到更好的解决,就会请律师帮忙处理,那么,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见律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吗?


网友咨询: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王铁平律师解答:


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可以会见律师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予以委托。律师是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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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平律师解析: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帮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2、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会见律师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10年期间,荣获多项荣誉,并担任了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用法律思维处理和分析问题,理论和实践技术扎实。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尊重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聊天记录被提取作为证据提交法院,错的哪里?

今天,一篇律师的《辩护律师微信被司法机关监控,是要将民众生活秘密一网打尽?》的文章在网上流传。


文章称,一年多前,该律师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某中院庭审中发现,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检察机关认可的证据,被提交给了法院。聊天记录中,包括辩护律师跟犯罪嫌疑人来往商量如何办理案件的法律意见、行程信息、生活内容等等。


律师认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通信不被检查。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往来作为侦查内容,就像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自由,颠覆了律师辩护工作的不受检查的权利。


笔者当庭要求法庭将该侦查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文中称,该案后被中院发回重审,可违法查控聊天信息的事情,一直没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规定,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第五十四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017年10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法工委函[2017]73号文件规定,律师通信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并且明确不受任何办案机关以“办案需要”进行限制。当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辩护律师除了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来对通信权予以救济之外,还可以根据2017年4月最高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辩护律师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属于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办案机关不仅要保障律师的通信权,而且要“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律师跟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跟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一样,除非法定的几类严重情况,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律师跟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属于律师通信权的一种形式,属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依法应当保障的权利。其中的内容,办案机关非经单独的办案程序,不得予以复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妨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办案证据提交法庭。


以上是法律规定,根据常理,律师跟犯罪嫌疑人通信、会见的内容,也应该属于保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跟律师的通信内容,不过是提供的一种单方陈述意见而已,如果可以作为自证有罪的证据的话,那么其通信中称自己无罪的称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无罪的证据呢?按照基本的法理,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除非是向办案机关自首坦白。


同样的,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保密原则,也是律师刑事辩护职业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如果跟律师的通话、通信,都可以作为自己有罪证据的话,律师会见,就成了办案机关侦办案件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谁还敢在聘请律师呢?刑辩律师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今天,一篇律师的《辩护律师微信被司法机关监控,是要将民众生活秘密一网打尽?》的文章在网上流传。


文章称,一年多前,该律师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某中院庭审中发现,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检察机关认可的证据,被提交给了法院。聊天记录中,包括辩护律师跟犯罪嫌疑人来往商量如何办理案件的法律意见、行程信息、生活内容等等。


律师认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通信不被检查。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往来作为侦查内容,就像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自由,颠覆了律师辩护工作的不受检查的权利。


笔者当庭要求法庭将该侦查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文中称,该案后被中院发回重审,可违法查控聊天信息的事情,一直没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规定,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第五十四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017年10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法工委函[2017]73号文件规定,律师通信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并且明确不受任何办案机关以“办案需要”进行限制。当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辩护律师除了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来对通信权予以救济之外,还可以根据2017年4月最高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辩护律师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属于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办案机关不仅要保障律师的通信权,而且要“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律师跟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跟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一样,除非法定的几类严重情况,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律师跟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属于律师通信权的一种形式,属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依法应当保障的权利。其中的内容,办案机关非经单独的办案程序,不得予以复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妨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办案证据提交法庭。


以上是法律规定,根据常理,律师跟犯罪嫌疑人通信、会见的内容,也应该属于保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跟律师的通信内容,不过是提供的一种单方陈述意见而已,如果可以作为自证有罪的证据的话,那么其通信中称自己无罪的称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无罪的证据呢?按照基本的法理,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除非是向办案机关自首坦白。


同样的,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保密原则,也是律师刑事辩护职业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如果跟律师的通话、通信,都可以作为自己有罪证据的话,律师会见,就成了办案机关侦办案件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谁还敢在聘请律师呢?刑辩律师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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