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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抚养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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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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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附详尽指引)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在我国,离婚要么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要么去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必须两人协商一致,所以,协议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完全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范畴,法律规定作用有限,本文不做讨论




诉讼离婚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案予以判决。除非抚养孩子的一方明显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与条件,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才可能进行调整。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达成一致,需要由法院来判决确定




据上海二中院公开数据:2016年该中院辖区一审判决离婚的268件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有199件双方当事人无法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达成一致,占比约75%。




这也就是说,诉讼离婚中,一方当事人要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大概率是要靠自己去争取的,而不是靠对方当事人的“让步”




和抚养权有关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离婚这样的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但是因为离婚的原因,父母已经不可能在一起生活了,因此只能由父或者母一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实离婚后一方的抚养准确来说应该是“直接抚养”,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的父或者母依然要“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同时,必须指出,离婚后,无论子女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都仍然存在。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的父或者母,也依然是子女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其法律地位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平等的。




当父母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时,按照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两周岁内、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八周岁以上)不同,对其抚养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我们先来看两周岁内、八周岁以上这两种情形




情形一:两周岁内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是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双方又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法院一般会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




以前《婚姻法》类似条款的描述为“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哺乳期的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理解与意见。现在《民法典》将“哺乳期”这一不明确的概念,替换为“不满两周岁”这一非常明确的概念,便于实践操作。




前述的上海二中院199件双方当事人无法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达成一致的案件中,有13起案件涉及到了两周岁以下孩子,最终法院均判决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之所以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是考虑孩子尚处在婴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天然地更方便照顾婴幼儿。




如果女方有意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就是对女方最有利的条件,一定要派上用场。




讲直白一些,如果女方已经决意离婚且坚决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就应该趁孩子尚在两周岁以内起诉离婚为宜。否则孩子过了两周岁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就大幅减弱了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无知又不记事,此时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一些。




当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并非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依然会丧失抚养权: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明显不利影响的。




严重疾病一般指丧失、影响行为能力的重大精神疾病,影响自身行动、劳动能力的重大残疾等。明显不利影响一般指母亲有吸毒、赌博、家暴、卖淫等恶习。此外,如果母亲明确拒绝抚养子女的,此时法院也不大会“硬”判决让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结论: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归女方。




情形二:八周岁以上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子女在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子女自己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为什么要强调“真实意愿”呢?就是为了避免父母或他人对子女进行恐吓、胁迫、诱骗等行为,导致子女作出了“非真实意愿”的表态。不过有一说一,司法实践中,要证明父母或他人对子女进行了恐吓、胁迫、诱骗,以至于让子女就随父或随母生活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愿,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的,过了八九岁,基本都心里有数的,知道如果父母离婚,自己想跟父母哪一方走的。




法官怎么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呢?是让孩子写个书面材料?还是会视频或电话询问?或者去家里或学校找孩子问清楚?




都不是的。法官一般会要求父母带孩子来法院,然后在孩子父母都不在场的情况下(避免父母干扰孩子)面对面和孩子谈话,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这样会不会吓着孩子或者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呢?




不会的。审离婚案子的法官天天审这种案子,经验很丰富的,语气、措辞、态度都很好的,不会吓到或伤到孩子的。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身为法律人的法官,其意识、技巧其实比父母还要高。




非要说“心理创伤”,那也是父母闹离婚闹的,和法官问不问话真没多大关系的。




所以呢,父母要对孩子好一些,要多陪伴孩子,多和孩子交流沟通,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感情。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当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孩子想要跟随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依然会丧失抚养权: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明显不利影响的。




这些例外情况和前述两周岁以下不归母亲的例外情况时一模一样的。




结论: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听孩子自己的。




孩子两周岁以下以及孩子八周岁以上这两种情形,前者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后者主要听孩子自己的意愿,法院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一些。




最复杂的也是最容易发生分歧与争夺的是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孩子。




情形三: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




这个年龄段的子女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征询子女自己的意愿,而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由谁抚养。




所谓“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的原则。




普通百姓可能会觉得这个是不是主要看谁抚养孩子的意愿更强烈?看谁的经济条件更好一些?




沾一点边,但真不是这样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就是看谁最适合带孩子,谁能让孩子更身心健康地成长生活。讲白了就是把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进行比较、PK,选出一个优胜者来直接抚养孩子




争夺抚养权比赛的打分项很多,而且这不是一个单项决定胜负的比赛,需要全面衡量、综合判断。按照重要程度,笔者将抚养权相关的打分项分为KO项、点数项。




所谓KO项,就是基本可以直接决定抚养权归属的项目;所谓点数项。就是可以累加分数积累优势,但没法直接决定抚养权归属的项目。




KO项




其实KO项就是前面两周岁以下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八周岁以上原则上听孩子自己的意愿的例外。你想啊,在那两种法律明确规定了抚养权归属原则的情形下,都能靠这些情形逆转抚养权,那么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抚养权PK赛中,当然也能一锤定音,KO对手了。




1,传染病重大疾病




如果能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就能让对方从争夺抚养权的比赛中直接出局。




其实法院并没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具体清单,一方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这个清单内的裁量权是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的。




一般而言,这个疾病要么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比如肺结核),要么影响到对方能不能带孩子或带好孩子(比如对方全瘫了,自己都需要人照顾,根本无力照顾孩子)。




我国法定传染病有39种,但有些比较轻微的、一治就好的,不大可能久治不愈的疾病(例如流感、手足口病、风疹等)应该不会影响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也不影响到对方抚养孩子的能力,这个就不属于KO项了。




可以提供对方的诊断证明、医疗病历、手术记录、住院档案、伤残鉴定报告等来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就是证明离婚后,对方必然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且这种改变对孩子健康明显不利的。




请注意,对方光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算,因为改变生活环境有可能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也有可能有利。而且这种生活环境改变不仅要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还必须达到“明显不利”。




也就是说这种生活环境的而改变一定是负面的,且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利显而易见、一目了然、相当严重。




例如,离婚后,孩子会被从市区带到郊区,一般不算。但离婚后孩子会被从城市带到没有学校、同伴的深山老林生活,则应该算。




这一条其实蛮难实际运用的,也不太好举证。因为对方完全可以辩称“会尽量维护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不变”。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拒绝陪伴孩子、不提供基本的物质支持、不付抚养费;虐待子女主要提供有关病历、伤情报告、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书、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据。




4,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明显不利影响的




注意这条和“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区别,一个是针对的环境改变,对事不对人;一个是针对的对方自身的品行、行为、状态的“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




常见的有对方有某种恶习:暴力倾向、赌博、酗酒、吸毒等;从事某种不好的职业:小偷、职业诈骗者、卖淫者等;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对方存在精神病、传染病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详见前文)。




常见的实施暴力的证据如诊断证明、病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提供对方的行政拘留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对方多次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屡教不改。




点数项




能直接KO对方的毕竟很少,绝大多数时候,决定抚养权归属的还是点数项的累加。常见的和抚养权有关的点数项如下:




1,生育能力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是取得抚养权的一个重大加分项。




不过据笔者的经验,虽然“丧失生育能力”是较常出现的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理由之一,然而,法院予以采纳的案件极少。因为很多当事人对“丧失生育能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大都只是陈述“我过了更年期、已经绝经了、我都四十岁了没法生了”。但这些在法院看来只是一种陈述和推论,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资料的背书。




法院更希望看到女方拿出子宫被切除,男方拿出精子丧失活力,一方拿出已做不可逆转的绝育手术等明确诊断证明。加上现在大环境,国家鼓励生二胎三胎,高龄产妇也成了媒体报道的“英雄母亲”的正面形象,当事人光拿年龄说事儿,是没法证明丧失生育能力的。




2,其他子女




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则没有子女的一方取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可提供户口本、户籍资料摘录、其他子女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




3,父母的父母助力




如果,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仿,双方又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这一点的重要性超出老百姓的想象。




父母抚养孩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共同生活陪伴教育、物资帮助、精神慰藉。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陪伴”的重要性其实是抚养条件与能力里最重要的一项。




184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判决离婚的案件中,“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及类似情形是法院最关注的因素,有145件案件判决明确载明这类理由。法院之所以如此看重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关注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情感联系。




也就是说有时间有条件有能力陪孩子一起长大,是比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争取抚养权的因素。毕竟钱和钱是没区别的,但父母的陪伴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且无法替代。




证明孩子一直跟随你生活,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建立了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常见证据有:与孩子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辅导孩子功课,在家校群中你与学校沟通孩子学习生活的证据;陪同孩子参与社会活动、一起社交、一起旅游的证据;孩子写的作文;老师、其他家长、邻居、居委会等相关证人证言。




5,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长高长大变成年,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是法院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谁能举证出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就能获取相当的加分。




家长自身的学历(比如一个大学,一个初中),职业是否和教育相关(比如一方为教育工




6,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主要是拥有财富、工资收入、现有住房等因素。这一点是民间最看重的,也是民间以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胜负手”。




然而司法实践中,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因素,除非一方惨到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经济条件才会成为决定抚养权的胜负手。




法律层面,认为抚养孩子只需要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学习无碍即可,也就是有地方住,有衣服穿,有东西吃,上公办学校,出门坐公交这个生活水准。上海的话,默认推定抚养孩子的花费是一个月小几千块钱的花销。这个数额,只要有工作,基本都能达标。




就算没工作,一方能证明有收入也行(兼职、房租、炒股票、中六合彩等都行,不问出处)。而且本身离婚一方还要分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另一方付抚养费。所以实践中,纯以经济条件胜出而取得抚养权的案例并不算多。




前述的199件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仅有14件案件,明确提及基于收入、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优势,而且还是与子女的年龄大小、长期生活状况等其他因素共同出现。很难说这种物质优势最终决定了抚养权的归属。




经济条件的举证相对简单:房产证、工资明细、存款等




7,性别




少数案件中,在双方抚养条件与抚养能力大致相仿的情形下,法院将“性别”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从判决结果来看,与子女同性的一方更有可能直接抚养子女。




这大概是考虑到父女、母子外出时,不能同时去上厕所、进更衣室、洗澡的不便?父亲不便指导青春期的女儿使用卫生巾?




笔者认为,父母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性别角度考量抚养权归属,不合法不合理,令人难以信服。




当然,如前所述,和抚养权有关的打分项有许许多多,以上只是常见的、重要的项目。但不管是在哪个年龄段,对抚养权进行确定时,一切都要围绕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父母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那么其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总结




1,判决小孩抚养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这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最终依据。


2,两周岁以下基本都归母亲抚养。


3,八周岁以上主要听孩子自己的。


4,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法院全面考量、综合判断后决定谁来抚养。


5、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6、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因素,排名很靠后。


-END-


离婚后孩子归谁?记住这15个法律要点

因为种种原因,与爱人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别急,15个法律要点助你理解,孩子抚养问题一起来看看~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


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一)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二)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三)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五)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六)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七)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八)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


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


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


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章


编辑:史梓敬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双方如果能够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无明显不妥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目前讨论该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均想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其实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的解释》,可以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针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第二,针对两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原则;第三,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




01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我认为这里体现出来的已经是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了,虽然确立该规则的时候可能参考了幼年推定原则。但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然,在我看来,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规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例外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2




二、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就没有直接确立裁判的规则,而是引用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比双方的条件,哪一方抚养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其中一方的全部条件均优于另一方的情形。在双方各有优势的情况下,其优势条件所占权重是多少,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先不考虑具体权重,也不考虑某个法官的偏好,接下来简单的列举一下法官会考虑的各项条件。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仅仅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但不是全部的考量因素。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一、父母的抚养条件。需要考虑父母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情形及生活方式等条件。其二、亲子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多子女家庭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同伴关系了。因为同伴关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发挥亲子关系无法发挥到的作用,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有利的。其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不限于父母一方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疾病方面,还包括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等。




03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些人认为即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应当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民法典当中的尊重不是遵从的意思,而是参考的意思。我不能认同这种观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直都是法官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考,但也仅是参考。部分法院将未成年子女意愿作为参考的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表达了随原告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并不反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如果仅仅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做为参考,最终做出违背其意愿的判决,那么就很难被理解为一份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




我认为民法典之后,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又确立了新的规则,不宜直接适用原则来做出判决。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尊重理解为参考,而在于考察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确认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以其真实意愿做出判决依据。很多法院已经开启了判断真实意愿表达的司法探索机制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引入心理测评等方法,探究其真实意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明确表述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外,还会引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法官认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不是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了。我认为,法官会想办法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去符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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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如果能够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无明显不妥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目前讨论该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均想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其实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的解释》,可以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针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第二,针对两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原则;第三,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




01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我认为这里体现出来的已经是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了,虽然确立该规则的时候可能参考了幼年推定原则。但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然,在我看来,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规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例外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2




二、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就没有直接确立裁判的规则,而是引用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比双方的条件,哪一方抚养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其中一方的全部条件均优于另一方的情形。在双方各有优势的情况下,其优势条件所占权重是多少,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先不考虑具体权重,也不考虑某个法官的偏好,接下来简单的列举一下法官会考虑的各项条件。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仅仅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但不是全部的考量因素。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一、父母的抚养条件。需要考虑父母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情形及生活方式等条件。其二、亲子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多子女家庭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同伴关系了。因为同伴关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发挥亲子关系无法发挥到的作用,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有利的。其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不限于父母一方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疾病方面,还包括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等。




03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些人认为即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应当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民法典当中的尊重不是遵从的意思,而是参考的意思。我不能认同这种观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直都是法官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考,但也仅是参考。部分法院将未成年子女意愿作为参考的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表达了随原告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并不反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如果仅仅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做为参考,最终做出违背其意愿的判决,那么就很难被理解为一份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




我认为民法典之后,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又确立了新的规则,不宜直接适用原则来做出判决。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尊重理解为参考,而在于考察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确认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以其真实意愿做出判决依据。很多法院已经开启了判断真实意愿表达的司法探索机制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引入心理测评等方法,探究其真实意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明确表述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外,还会引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法官认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不是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了。我认为,法官会想办法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去符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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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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