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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变更吗?(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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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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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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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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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情审理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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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审理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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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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