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18:46
与他人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双方邀约见面后发生争执,负气的李某邀约人员殴打对方,致二人轻微伤。李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经济代价,更是需要用自己的人身自由买单。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与被害人孙某在电话内发生言语冲突,孙某便邀约数人殴打李某。李某被殴打后怀恨在心,便打电话给王某(已判刑),要王某邀人帮忙。王某从家中携带两把枪,并邀集其他人赶到现场。后来王某又用拳头对着孙某头部等部位打了几拳,李某见状也上前对孙某打了几拳、踢了一脚。在双方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波被王某带来的人用镊刀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孙某波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通过正确方式解决纠纷,邀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了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在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后,邀集他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两次殴打,对激化矛盾、引发案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黄文龙
责编:杨阳
近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波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陈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波纠集一批社会人员,逐步发展成为令当地群众闻之色变的不法分子“博茂仔”中的一股黑恶势力,并利用该不法分子恶名壮大势力。自2013年开始,陈波利用“博茂仔”的恶名,通过暴力打砸手段恐吓在博茂管区部分地段摆卖月饼的经营户,霸占月饼摆卖摊位收取经营户“保护费”,并以同样的方式逐步将吴川市销售月饼最好地段的月饼摆卖摊位予以霸占收取“保护费”。同年,陈波发现吴川市博茂地区为死者做法事超度可以获取高额利益,遂伙同他人开设了销售迷信品店铺“孝义堂”,垄断博茂管区清源村附近村镇的殡葬法事服务。2015年,陈波与被告人黄南镇成立吴川市众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由黄南镇负责承接拆迁业务,被告人康华明负责带领公司成员等充当拆迁公司“安全员”,并利用陈波的势力排除一切施工阻碍,从而获取更多的拆迁工程。至案发时,该公司已承接了吴川市大部分拆迁业务,为该组织提供了经济支持。
通过不断扩展和整合,该组织逐步发展成为以陈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较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波把各成员安排到殡葬、月饼销售、小区物业管理、承揽工程等各行各业中进行软暴力控制,从中牟取暴利。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在陈波的组织、领导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对区域内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区别首先要弄清楚行为性质,是故意殴打,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还是寻衅滋事。有网友认为拿起板凳打女生头,无论是否造成死亡后果,都应该构成故意杀人,因为板凳击打女生头部,很容易致命。也有网友认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到底构成什么罪,应该判多少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准确量刑。一、殴打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本案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
1.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打一顿出气,后者是想把人打伤打残。想想父母打孩子就知道了。
2.击打部位不同:后者是往非要害处打,比如发屁股、后背、踢腿、扇耳光,前者时要害处招呼,比如踹肋骨、打眼睛。
3.是否使用工具不同:殴打一般不使用工具,或者有限度使用工具,比如细木棍。伤害使用铁棍、木棍、刀、砖头等。
4.后果不同,殴打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伤害是犯罪,要判刑。
本案很明显,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
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区别: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区别主要在主观故意到底是杀人,还是伤人。
主观故意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
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伤害行为而言,嫌疑人对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一结果仅有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嫌疑人想要杀人,而且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发生向杀人故意的转化。
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朋友认为该案件中,属于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但是,认定故意杀人(间接故意)需要以结果为准,也就是说,出现死亡结果,才会讨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都是寻衅滋事行为,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
该案件中,几个男子殴打数名女孩,已经属于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如果被打的人受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打的人受伤,如果轻伤害,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按照伤害罪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刑五年以下,如果有前科,可判刑十年以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区别首先要弄清楚行为性质,是故意殴打,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还是寻衅滋事。有网友认为拿起板凳打女生头,无论是否造成死亡后果,都应该构成故意杀人,因为板凳击打女生头部,很容易致命。也有网友认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到底构成什么罪,应该判多少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准确量刑。一、殴打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本案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
1.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打一顿出气,后者是想把人打伤打残。想想父母打孩子就知道了。
2.击打部位不同:后者是往非要害处打,比如发屁股、后背、踢腿、扇耳光,前者时要害处招呼,比如踹肋骨、打眼睛。
3.是否使用工具不同:殴打一般不使用工具,或者有限度使用工具,比如细木棍。伤害使用铁棍、木棍、刀、砖头等。
4.后果不同,殴打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伤害是犯罪,要判刑。
本案很明显,不是殴打,而是故意伤害。
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区别: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区别主要在主观故意到底是杀人,还是伤人。
主观故意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
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伤害行为而言,嫌疑人对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一结果仅有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嫌疑人想要杀人,而且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发生向杀人故意的转化。
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朋友认为该案件中,属于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但是,认定故意杀人(间接故意)需要以结果为准,也就是说,出现死亡结果,才会讨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有杀人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都是寻衅滋事行为,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
该案件中,几个男子殴打数名女孩,已经属于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如果被打的人受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打的人受伤,如果轻伤害,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按照伤害罪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刑五年以下,如果有前科,可判刑十年以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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