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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多少钱立案(诈骗罪多少钱立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9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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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收藏!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一览(2023更新)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


(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2)、(3)、(4)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2)、(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文


贷款诈骗罪轻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立案金额为2万元。从犯罪主体上来看,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可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罪的判决结果是律师的天职,为此,笔者在前文整理了最新贷款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统计大全,本文笔者通过在北大法宝查找自2018年起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案件,筛选出30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例,总结其裁判要旨以及贷款诈骗罪与其他轻罪的的区别,供各位参考。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结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犯本罪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存在骗用贷款的故意,但不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重要区别。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指行为人实施借款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参考《2001年纪要》、2003年《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2021修改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从行为人对资金的用途和对资金的态度等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贷款




案例①:蒋某平贷款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4刑终24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以他人名义贷款供自己实际使用,但是借用的贷款人姓名真实且办理了真实的贷款手续;行为人在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时有还款能力,骗取所得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前期向银行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平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购车资料,骗取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蒋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某平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蒋某平的亲属代其偿还了部分车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蒋某平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蒋某平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量刑。经查,蒋某平在贷款时虽然以他人名义贷款供自己实际使用,但是借用的贷款人姓名真实,被借用的贷款人也办理了真实的贷款手续;此外,上诉人在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时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收入,有自己经营的煤行和车行,有未实现的债权,蒋某平骗取了贷款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前期经营借款及经营车行,且前期已向银行归还了一年多时间的贷款本息,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量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②:崔某某1、崔某某2等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1002刑初5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合同以欺骗手段两次向银行借款并取得银行贷款,致使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人员、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能力等可以看出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第一次贷款及时归还,第二次以同样手段取得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偿还部分本金,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1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其中欠本金199425.56元,利息36240.58元,且属数额巨大,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1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1、崔某某2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90万元,致使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崔某某1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人员、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能力等可以看出,其取得银行贷款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第一次贷款300万元后也及时归还银行,第二次以同样手段取得贷款,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崔某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骗取的银行贷款,应予归还银行,已归还的13000元本金,应予扣除。被告人崔某某2在明知与崔某某1不存在真实的瓷砖购销合同情形下,仍提供帮助,与被告人崔某某1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其在骗取贷款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使用该款,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可单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2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系受骗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向被告人崔某某1发放贷款,致使贷款290万元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已经尽到审核义务,行为是符合银行贷款规定的,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崔某某1贷款事项的承办人,为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作为客户经理,应对被告人崔某某1贷款的用途及款项去向作尽职调查,崔某某1贷款事由是采购瓷砖合同,对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其资金用途,周某某应当尽职监管,因被告人崔某某1、崔某某2未实际履行该采购瓷砖合同,因其失查的行为导致银行未能及时收回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单位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行为人未肆意挥霍借款,将(大部分)借款按照约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③: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晋0802刑初41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不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权,行为人将其中大部分借款按照约定使用,小部分资金另作他用,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且同一法院已对同案主犯按骗取贷款罪作出生效判决,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在不符合运城某某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导致该960万元贷款本息逾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得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对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了明确,对照纪要规定反观本案,本案大量的证据证明李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李某和张某共同诈骗运城某某行贷款960万元,并认定本案中张某起主导作用。作为同案犯的张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判骗取贷款罪,现判决已经生效。根据刑法理论原则,同一个犯罪事实经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况下,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和预决效力,也就是说后一份判决在前一判决没有经过再审程序改判前,“即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法院不得再次就相同事实作出相矛盾的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即使认定李某构成犯罪,也应当对照张某的生效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对李某定罪量刑。其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应按共同犯罪定罪量刑。辩护人辩称李某贷款时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材料,但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并没有给运城某某行造成实质上的损失,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中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与张某获取银行贷款后,将其中660万元按照之前约定转给某某公司使用,剩余3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另作他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罪名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且本院已对同案犯张某按骗取贷款罪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故被告人李某依法应当按照审理查明认定的罪名定罪量刑。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案例④: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辽0124刑初275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多次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骗取的贷款大部分用于经营而并非用于肆意挥霍,并通过经营偿还了大部分贷款。虽经营亏损后变换手机号码,但其并非携款逃跑,而是无力偿还贷款扔掉银行信用卡及变换手机号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虚假身份证明、购车合同及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和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其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是非法贷款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应为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手段相似,行为人均采取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贷款,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贷款时有还款能力且有归还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贷款时虽有欺诈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当时骗取的贷款大部分用于经营而并非用于肆意挥霍,并通过经营偿还了大部分贷款。虽经营亏损后变换手机号码,但其并非携款逃跑,而是无力偿还贷款扔掉银行信用卡及变换手机号码。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骗贷款的目的。且结合被告人李某某以往在银行贷款表现、贷款时资产状况以及贷款后大部分贷款已偿还的情况判断,亦不宜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所骗贷款主观目的,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该事实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相关案例:


戈某进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晋08刑初第9号】


王某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黑0103刑初788号】




3、行为人与银行保持联系归还贷款,不存在逃避返还贷款、携款逃匿的行为




案例⑤: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0582刑初20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贷款,在其被羁押前一直在归还贷款、被羁押后仍安排人归还贷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主观故意,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的管理秩序,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证人赵某5证言、还款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和被告人王某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捷信的贷款,在其被羁押前一直在归还贷款,其被羁押后仍安排人归还贷款,公安机关亦冻结了其部分款项,在案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被告人王某骗取捷信贷款,给捷信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积极还款,认罪悔罪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的也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应将骗取的贷款退还捷信。




案例⑥:李某亮、谢某等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新02刑终4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不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条,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等问题编造理由申请贷款,后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归还贷款,案发后积极退赔。共同犯罪应当在定性上统一,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共同行为两种评判标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三名上诉人行为如何定性。上诉人谢某、王某1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三名上诉人积极归还贷款,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不予归还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原审以贷款诈骗罪定性错误。监督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亮在骗取银行贷款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上诉人谢某、王某1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立案后,二人退赔了所使用的贷款,在二审中对尚未追回的贷款亦予以退赔,说明二人在与李某亮贷款的过程中没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鉴于本案新发现的事实,二人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李某亮及其辩护人虽对本案的定性未提出异议,但在听取监督机关的意见后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在定性上统一,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共同行为两种评判标准。本案起因系上诉人谢某、王某1唆使李某亮以其父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策划都是基于谢某、王某1的积极运作和参与,上诉人李某亮在获取贷款后按期归还了小额贷款,后期没有及时归还的主要原因是谢某、王某1再没有归还所使用的贷款。在一、二审诉讼中李某亮及家人已尽其所能,退赔人民币40000元,说明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亦应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亮、谢某、王某1在不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等问题,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公安机关立案后,上诉人谢某、王某1退赔了所使用的贷款,上诉人李某亮退赔了部分使用的贷款,上诉人谢某、王某1在二审中对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贷款亦予以退赔,可视为三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故本案应当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原审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⑦:代某新、张某1贷款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豫1702刑初76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通过汽车公司购买车辆与银行签订车辆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汽车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保障银行债权,行为人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并在前期按时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在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新、张某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共计158万元,未归还数额103.16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被告人代某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造有经济实力假象,以承揽工程为名,骗取他人钱款用于投机或个人挥霍,数额共计608.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张某1犯骗取贷款罪及代某新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代某新犯贷款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代某新伙同张某1通过LH公司购买车辆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张某1与银行签订车辆分期付款抵押合同,LH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银行债权具有一定保障,且代某新通过张某1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前期按时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代某新在贷款时即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代某新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予以更正。代某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代某新及其辩护人关于代某新系骗取贷款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过程中,代某新在犯罪过程中系犯意发起者、积极参加者、实际获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1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代某新、张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代某新到案后,拒不供认其诈骗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故对其诈骗犯罪不定自首。对张某1辩护人关于张某1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代某新辩护人所持代某新诈骗犯罪应认定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4、行为人是为了资金周转借款(过桥),银行控制贷款资金的流转程序,行为人无法实现占有、支配该笔贷款




案例⑧:刘某某诈骗、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赣0281刑初46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临时向第三方借款还贷后续贷以拿出前贷的抵押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占有、支配该笔贷款的,银行对于该笔贷款资金的流转程序办理有着绝对的控制力。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又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该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


  (一)被告人刘某某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为了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以便达到获取贷款抵押物权证的个人目的,以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9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成立。首先,刘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刘某某主观目的是想将刘某2抵押贷款的房产证拿出来办理手续,而冒用刘某2的名义向景德镇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办公室贷款以周转该资金,且现有证据证实刘某某的主观目的是“过桥",即通过临时向第三方借款还贷后续贷的行为;其次,刘某某客观上也是无法实现占有、支配该笔贷款的。该笔贷款的贷款人、收款人都不是刘某某,而刘某某甚至不认识刘某2。而银行对于该笔贷款资金的流转程序办理有着绝对的控制力。虽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其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具有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危害性,且数额达290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




案例⑨:徐某生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晋0726刑初7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三次使用虚假材料贷款,其中第一次贷款已归还本息,第三次是由银行工作人员采用原贷款资料,出面借过桥资金面完成清贷任务并归还了部分本息,行为人办理转贷时具备还本付息能力,相关证据难证明行为人该将贷款肆意挥霍,也难以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生虽然三次使用虚假的收据、虚假购销合同贷款的事实存在,但是第一次贷款后已经归还本息,在第二次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本息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清贷任务,由郭某2向第三方借过桥资金完成还贷,被告人徐某生自己归还了第二次贷款的利息。第三次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清贷任务,出面借过桥资金,并基本采用原贷款资料证明被告人徐某生的资信能力,全程控制资金流向归还过桥资金而形成。第三次贷款形成后,被告人徐某生归还了部分本息。整个过程及相关证据难以说明被告人徐某生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第一笔贷款发生时,被告人徐某生在XX村开办企业的厂房和土地尚未抵押出去,第二次贷款是在归还了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产生,第三次贷款时该提供的两个担保单位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有担保能力不能仅凭书面询问材料就可以证实,而且案件发还重审后对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与原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以及贷款资料中信贷业务调查面谈记录中对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偿还债务情况所反映的内容前后矛盾。晋中银保监分局关于太谷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问题核查情况的函中调查结果中表述“综合上述情况,2014年12月5日太谷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郭某2应徐某生的请求,从山西太谷北阳镁业有限公司老板张某2手中借款300万元归还了徐某生的旧贷;12月27日徐某生转贷300万元后归还了张某2借款本金。办理转贷时,借款人徐某生具备还本付息能力。"银行并未对保证人穷尽追债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某生在贷款时履约能力不足。被告人徐某生使用虚假的收据及合同,以欺骗的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300万元贷款,最终给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某生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将贷款肆意挥霍。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生犯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生在案发后退还少部分赃款,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5、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融机构履行了相应的催收手续




案例⑩:魏某某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1521刑初1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在贷款时具有还款能力,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偿还部分贷款,未逃避还款或携款潜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采取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1万元,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构成了贷款诈骗罪。魏某某辩护人辩称,魏某某在贷款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贷款系为了做酒生意周转所用,贷款后结过息,并没有逃避还款或携款潜逃,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魏某某在贷款时有包含酒类销售的工商经营许可证,证人魏某1、周某、柳某2、魏某3等人证明魏某某在贷款时说明了为做酒生意周转;本案涉及的五笔贷款中,以郑世军、魏某2名义的两笔贷款,魏某某本人作为担保人之一在贷款手续上签名担保;以伪造的高某、杜某身份信息贷款的两笔,出名贷款人的身份证件均系伪造,但担保人罗某、柳某1均认可经魏某某请求而去亲自签名担保的事实,魏某某本人亦认可其找人出名为其贷了上述五笔款,并对上述五笔贷款结了部分利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相应的催收手续。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了魏某某多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但证明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的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魏某某的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骗取贷款罪。




6、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行为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诈骗方法非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⑪:何某某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12刑初309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仅证明行为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的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而行为人骗取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客观证据不足,行为人的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法律特征。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虚假的贷款理由为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意见,现有证据仅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非法获取XA市GX区G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贷款,给XA市GX区G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而被告人何某某骗取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客观证据不足,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法律特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定性不准,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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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不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⑫:冯某男、李某与苏某飞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04刑终33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他人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为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或不还款,在骗取贷款成功之后,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贷款或按时还款不在行为人的控制范围,行为人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是为收取好处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关于苏某飞、冯某男、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飞、冯某男、李某为让栗某1、杨某1、郑某1三人取得银行贷款,向栗某1等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苏某飞、冯某男、李某与栗某1等三人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苏某飞、冯某男、李某明知栗某1等三人无还款能力或不还款,在骗取贷款成功之后,栗某1等三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贷款或按时还款,均不在苏某飞、冯某男、李某三人的控制范围,苏某飞、冯某男、李某帮助栗某1等三人骗取贷款是为收取好处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被告人苏某飞、上诉人冯某男、李某明知栗某1、杨某1、郑某1三人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为其提供虚假的销售帐本、银行流水、商铺租赁合同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苏某飞、上诉人冯某男、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⑬:朱某利、高某波、王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川34刑初17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同案犯无真实合法的贷款事由,贷款资料虚假,仍向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在明知其利用这些身份信息形成所谓贷款主体的情况下予以协助,主动自愿前往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签名确认,但并未与同案犯形成贷款诈骗的共谋,确不明知其想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且不予归还的目的性,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贷款并无关联的贷款主体,指使他人编造虚假的贷款事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归其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利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高某波、王某、马某梅、唐某娟、范某验、陈某、邬某飞、黄某、邬某林、肖某、蒋某莹、邬某云、朱某洪、肖某1等人并未与朱某利形成贷款诈骗的共谋,确不明知朱某利想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且不予归还的目的性。但是,被告人高某波、王某、马某梅、唐某娟、范某验、陈某、邬某飞、黄某、邬某林、肖某、蒋某莹、邬某云、朱某洪、肖某1等人明知朱某利无真实合法的贷款事由,贷款资料虚假,仍向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在明知朱某利利用这些身份信息形成所谓贷款主体的情况下予以协助,主动自愿前往LS州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签名确认,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波、王某、马某梅、唐某娟、范某验、陈某、邬某飞、黄某、邬某林、肖某、蒋某莹、邬某云、朱某洪、肖某1等人均未对贷款进行占有使用,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波不仅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为朱某利办理贷款,还帮朱某利伪造贷款资料,寻找贷款主体,并获得朱某利支付的报酬,其作用明显大于王某、马某梅、唐某娟、范某验、陈某、邬某飞、黄某、邬某林、肖某、蒋某莹、邬某云、朱某洪、肖某1等人,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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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5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条中例举了金融机构的范围。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单纯劳务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挪用资金表现形式包括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罪和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具体表现为: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没有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期限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自动归还的,不构成本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4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为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而根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2万元。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主体均与贷款诈骗罪存在区别。在客观方面,前者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而未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批准贷款;后者则需要行为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转移财产,并最终导致损失。在主观方面,前者行为人具有偿还能力,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主观上准备日后退还,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存在携款逃匿的行为;后者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从犯罪主体上看,前者行为人需要是在单位里具有主管、经管职能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的人员;后者对犯罪主体则无身份上的要求,仅需是一般主体即可。从犯罪客体上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虽均为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权,但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者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后者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则是财产的所有权。在区分这二者的时候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⑭:钱某群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职务侵占、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豫1625刑初3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掌握了客户事先签订的受托支付手续、银行卡信息等,挪用信用社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群身为信用社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时,不认真审核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3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信用社贷款批下来后,钱某群利用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发放贷款时,利用客户对其信用社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并掌握了客户事先签订的受托支付手续,银行卡信息等,挪用信用社资金225万元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钱某群不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明钱某群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与贷款户共同预谋,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但钱某群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进行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单位犯罪,钱某群不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资格,钱某群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钱某群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钱某群的其它行为只是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钱某群身为信用社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信用社资金挪作他用,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钱某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⑮:廖某录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湘0524刑初38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信用社陷入错误认识,而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借用他人名字的方法,将本单位资金以贷款的形式“挪用"出来借给行为人使用,行为人事前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存在意思联络且明知其使用的资金是信用社的公款,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形成了共同犯意,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录伙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信用社资金,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诈骗金融机构贷款70万元,数额巨大,且用于违法活动,构成贷款诈骗罪。经查,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廖某录没有向信用社提供任何贷款资料,所有贷款资料均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刘某、段某3利用职务便利从本单位档案中找出符合贷款条件、已授信的人员档案资料。刘某、段某3以这些人的名义呈报贷款,交本单位主管领导阳某审批。根据段某3、刘某、廖某录的供述,阳某对廖某录的上述冒名贷款不但清楚,而且还要刘某、段某3帮忙做假,呈报上去的这些贷款,阳某都审批通过。贷款审批后,由于不是廖某录本人名下的贷款,按规定廖某录不能在柜台拿到贷款,又是段某3、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将贷款拿出交给廖某录或转账他人。由此可见,廖某录的所谓贷款并不是廖某录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信用社陷入错误认识,将贷款发放给廖某录的,而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借用他人名字的方法,将本单位资金以贷款的形式“挪用"出来借给廖某录使用。正因如此,廖某录在拿到贷款才会给刘某、段某3个人出具相应的借条。刘某、段某3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廖某录虽然不是信用社工作人员,但事前与信用社工作人员有商量,且明知其使用的资金是信用社的公款,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形成了共同犯意,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录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段某3、阳某挪用资金虽然有几百万元,但廖某录参与商量并实际使用的信用社资金只有70万元,因此,被告人廖某录挪用资金的数额宜认定为70万元,数额较大。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录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廖某录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袁旭昭辩护提出“被告人廖某录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定挪用资金罪;廖某录是非信用社工作人员,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⑯:张某庆贷款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辽0103刑初14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借款合同向公司借款,已达到套取公司资金,应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庆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庆伪造郑某2、宋某借款合同套取公司资金200万元,和伪造党某1、李某5借款合同公司套取资金币500万元的指控,应属被告人张某庆利用职务上的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庆挪用公司资金退还给曹某、陈某2、郭某1、王某54人各40万元共计1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筹备成立期间股东出资的开办费和筹钱借给于某1的本金的指控,因有证人曹某、陈某2、郭某1、王某5、李某1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存在退还开办费的事实,现有不排除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该项指控中每人退还20万元合计80万元挪用资金的指控,属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某庆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系企业经营期间的民事行为,且股东会决议允许股东个人将股份担保贷款,公司没有被欺骗,张某庆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3月22日在第十五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股东,证人贺某1、黄某1的证言,可以证明,该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允许股东对外(真实的借款客户)作担保,但不允许自己担保从公司拿钱给自己用;并且被告人张某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万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就是用各位股东入股的资金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被告人张某庆利用和曲解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采取假借关系人的名义向自己控制的公司借款而自己占有;或者利用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截留贷款户归还公司的借款,占为己有;或者伪造借款合同套取公司资金;或者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和再放贷牟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被告人张某庆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贷款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区别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营业执照、户口迁移证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没有制作权限,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虚假的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践当中,存在构成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其中使用的虚假证明文件可能是由行为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此时行为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则行为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贷款诈骗罪,其中若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只是为了实施贷款诈骗,则作为贷款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择一重罪,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若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未达到立案金额等原因,未侵害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若行为人按照约定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⑰:朱某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17)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陕0104刑初11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所需材料,并申请贷款过程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该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其在取得贷款后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贷款,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卫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伪造结婚证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卫构成贷款诈骗罪,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朱某卫在申请30万元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其在取得贷款后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贷款,故指控贷款诈骗罪之罪名不能成立。但被告人朱某卫在申请贷款过程,明知刘某某并非自己的妻子而与其共同制作结婚证需要的合影,明知虚假的结婚证书而使用,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朱某卫的辩护人关于朱某卫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对朱某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朱某卫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及罪名,承认属实,表示认罪认罚。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贷款诈骗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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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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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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