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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诉讼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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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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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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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 国际刑事法院是如何运作的?


1


编者按




在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时候,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评价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结构上完全不同于国家法院,但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又体现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本次推送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机构、管辖范围、法律程序等内容,内容


罗马规约体系




《罗马规约》设立了三个独立的机构:缔约国大会、由四个独立机关组成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受害者信托基金。这被称为“罗马规约体系”。




1.缔约国大会


缔约国代表开会并对法院进行监督管理,包括选举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的预算。




2.国际刑事法院的四个机关


(1)主席


开展与各国的对外关系,协调司法事务,如向各司分配法官、情况和案件,并监督书记官处的行政工作。


(2)司法部门


18名法官分三个庭:预审、审判和上诉,开展司法程序。


(3)OPT(检察官办公室)


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和起诉。


(4)书记官处


开展非司法活动,如安保、翻译、外联、支持辩护律师和受害者律师等。




3.受害者信托基金


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支持和赔偿。






管辖的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始条约《罗马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对四项主要罪行的管辖权。




首先,种族灭绝罪的特点是有特定的意图,通过杀害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或其他手段,全部或部分摧毁该群体:对该群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故意对群体施加生活条件,意图造成其全部或部分的物理破坏;采取旨在防止该族群生育的措施;或者强行将该群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群体。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起诉反人类罪,这是作为针对任何平民的大规模攻击的一部分而犯下的严重侵犯行为。《罗马规约》规定有15种反人类罪,包括谋杀、强奸、监禁、强迫失踪、奴役——特别是奴役妇女和儿童、性奴役、酷刑、种族隔离和驱逐出境等罪行。




第三,在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战争罪,包括使用童兵;杀害或折磨平民或战俘等人员;故意指挥对医院、历史遗迹或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建筑的袭击。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四项罪行是侵略罪。它是一国对另一国的主权、完整或独立使用武力。2010年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对《罗马规约》的修正,从而通过了这一罪行的定义。




2017年12月15日,缔约国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一项关于自2018年7月17日起启动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的决议。






法律程序




作为一个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程序可能与具体国家的司法程序有所不同。




调查与案件处理示例


犯罪发生后:


1.初步调查


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犯罪足够严重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是否有真正的国家诉讼程序以及展开调查是否有利于正义和受害者的利益。


如果不符合启动调查的要求,或者情况或罪行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国际刑事法院的检方就不能进行调查。




2.调查


在收集证据和确定嫌疑人后,检方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签发:


(1)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依靠各国进行逮捕并将嫌疑人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或者


(2)出庭传票:嫌疑人自愿出庭(如果不出庭,可能会发出逮捕令)。


如果不符合启动调查的要求,或者情况或罪行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国际刑事法院的检方就不能进行调查。


检方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再次寻求对指控的确认。




3.预审阶段


首次出庭:三名预审法官确认嫌疑人的身份,并确保嫌疑人了解指控。


指控确认听证会:在听取检方、辩方和受害者法律代表的陈述后,法官(通常在60天内)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审判。


如果嫌疑人没有被捕或没有出庭,则可以提交法律意见书,但听证会不能开始。




4.审判阶段


在三名审判法官面前,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


法官考虑所有证据,然后作出裁决(verdict)。当裁决有罪时,再行宣判(sentence)。法官可判处一个人最高30年的监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和检察官可以对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还可以下令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案件将结束,被告也将被释放。


辩护方和检察官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5.上诉阶段


检察官和辩方均有权对审判庭关于裁决(关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和宣判的决定提出上诉。


受害者和被定罪者可以对要求赔偿的命令提出上诉。


上诉由上诉庭的五名法官作出裁决,他们都不是做出原判的法官。


上诉庭决定是否维持、修改或推翻上诉。上诉判决为最终判决,除非上诉庭命令在审判庭重新审判。




6.判决的执行


在同意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国家服刑。


如果有罪判决没有得到维持,此人可能会被释放。






关于法律程序的十个注意事项




1.国际刑事法院不会起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在检察官进行调查之前,她必须进行初步审查,考虑诸如证据充分性、管辖权、严重性、补充性和司法利益等事项。




3.在调查时,检察官必须收集和披露有罪和无罪的证据。




4.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告被认为是无辜的。举证责任在于检察官。




5.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预审、审判和上诉),被告有权以其完全理解的语言获得信息,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以多种语言进行,有口译员和笔译员团队工作。




6.预审法官签发逮捕令,并确保在案件进入审判前有足够的证据。




7.在案件交付审判之前(预审阶段),被告被称为嫌疑人。一旦案件交付审判,因为此时指控已被确认,其被称为被告。




8.审判法官听取检察官、被告和受害者律师的证词,做出判决,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则做出判决和赔偿决定。




9.上诉法官对检察官或被告的上诉做出裁决。




10.如果一个案件在没有有罪判决(verdict of guilt)的情况下结束,如果检察官提出新的证据,案件可以重新开始。






补充性




国际刑事法院旨在补充而不是取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它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无法真正起诉的情况下才起诉案件。






合作




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部队或执法机构;因此,它依靠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来获得支持,特别是在实施逮捕、将被捕者移交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拘留中心、冻结嫌疑人的资产和执行判决方面。




国际刑事法院法院虽然不是联合国组织,但与联合国有合作协议。当某一情况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将该情况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授予其管辖权。在达尔富尔(苏丹)和利比亚的局势中已经这样做了。




国际刑事法院积极致力于在所有区域建立理解与合作,例如通过在世界各地举办研讨会和会议。法院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合作。




国际刑事法院与东道国荷兰在诸如建造法院新的永久性建筑、将嫌疑人转移到国际刑事法院拘留中心、为他们出庭提供便利以及许多其他事项等实际问题上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各国和包括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在内的其他实体也以多种方式与法院合作,例如提高对法院及其任务的认识和争取支持。法院寻求通过研讨会和会议等方式加强这种持续的合作。



实务指引: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审理阶段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一文详解: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

实务指引: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审理阶段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奉法尚贤制作)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实务指引: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审理阶段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奉法尚贤制作)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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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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