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微信被骗了一千,能立案么吗(微信立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7 15:2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只要你有微信,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立案

#头条创作挑战赛#


只要你有手机,不用去法院,在家就可以起诉


大家都知道,以前无论有什么样的纠纷,只要你想起诉,就必须到法院,最重要的是很多案件要到对方法院去起诉,而对方法院可能在你的千里之外。现在不一样了,为了便民利民,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网上立案系统,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立案了。下面我来告诉大家怎么做,有需要的赶快收藏起来。


第一步: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然后根据你的所在地确定所择省份。


第二步:按照提示要求进行实名认证,谁要立案就认证谁的名字。


第三步:实名认证结束后,返回主界面,点击“我要立案”--“审判立案”,此时会弹出提示“”是否愿意接受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我们建议选择“不愿意”,然后进入到“审判立案界面--“为本人申请”,然后根据提示选择你向提起诉讼的法院以及案件类型,然后系统会弹出“诉讼须知”,你需要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然后进行下一步,“上传材料”,包括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相关手续以及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这些材料需要事先准备后,上传的时候直接选择相机拍照即可,这项工作完毕后,直接点击“提交”,然后就等待法院审核即可。


往微信群里拉人致使入群者被骗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帮信罪?



第一方面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


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仅仅都是想利用拉人进微信群赚取人头费,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在拉人进群后均告知进群人,屏蔽群消息,不要接付费的单。即便成立犯罪,被告人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也并没有与诈骗分子通谋。


可能控方会认为被告人在知道成某某拉进群的人被诈骗之后仍然为微信群拉人,但本案中刘某某明确知道成某某的客户胡某某一人被诈骗的时间是2021年的11月20日,在其后并无客户被诈骗,刘某某仅仅向微信群拉人的行为,未有造成之后进群人任何损失,其主观上又没有诈骗这些人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如何评价?怎么能把他评价为诈骗犯罪,控方又有什么事实及法律依据呢?因此,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在本案中并无在案证据支持。


本案争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开始并不知道知道上游是在犯罪,等知道群里有人被诈骗了,虽然继续往微信拉人,但其仍然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理论,仅有主观上的明知是无法认定被告人刘天成有罪的,唯有结合客观方面才能定性刘某某构成什么罪,本案中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仍然为其提供微信群拉人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要件。反之、由于某某客观上没有实际参与共同诈骗的行为,刘某某不具备诈骗罪的共犯的要件。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诈骗罪有两个共同特征,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本案中刘某某没有对应的“虚构事实”对象,更没有对应的“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刘某某未与他人(指诈骗分子)就实施诈骗进行过事先通谋,协调配合等行为,虽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帮助,但该帮助行为与诈骗行为相互独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共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与正犯没有意思联络,而后者具有意思联络。


各共犯人的意思联络不确定或者不明确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没有意思联络;同样地,主犯没有被抓获甚至没有被确定的情况下也意味着只能认定为没有意思联络,除非有特别的证据证明其有确定的意思联络。种种迹象表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是针对片面的帮助犯而设立的独立罪名。


本案中无论另案处理的田某某,还是本案所谓的主犯张某某、洪某某均不是实施诈骗的人,真正实施诈骗的人在本案的证据显示中既没有抓到,甚至连是谁的信息都没有,这些证据的缺失是无法证明本案的被告人与所谓的诈骗分子有事先通谋的行为的。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诈骗罪共犯的特征


3、立法层面上经将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单独设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按照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但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正,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具有谦抑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这个罪名的增设,是为了适用新网络时代的需要,做到精准打击犯罪。我们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专门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单列一个罪名,即从法律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不宜再以帮助行为来确定相关行为系共同犯罪。


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控方也许会引用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来认定本案系诈骗犯罪的共犯。辩护人提醒公诉人及法庭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有个但书,“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正是该“但书”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也许控方会引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适用该款规定的前提是要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诈骗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本案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该犯罪活动提供微信群拉人支持,并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尤其是刘某某针对本案涉及的诈骗犯罪与他人(也就是诈骗分子)存在意思联络(俗称共谋)。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刘某某的行为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4、主观判断应以客观判断为基础


本案中公诉人以主观判断先入为主来推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但刘某某没有具体参与到诈骗罪过程中,诈骗部分何来客观。因此,没有客观判断支撑的主观判断就好比是空中楼阁,是经不起推敲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相关要件。


第二个方面: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亦有从犯,从本案在案证据中可以看出刘某某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易于教育挽救。


4、刘某某的获利数额有误,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天成获利数额为3200元,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的讯问笔录中也多次显示为3000元左右,公诉机关将刘某某的获利数额为6520元没有依据。公诉机关是把上家转给刘某某的流水来计算了非法获利,但要扣除刘某某转给关注天猫国际公众的顾客的费用,非法所得不能重复计算。


5、刘某某尚属年轻,无违法份犯罪前科,其是因为不懂法也走上犯罪道路,亦应酌情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及刘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人认为根据以往处理的帮信罪的量刑案例,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为宜。


永远别信!这样的网恋对象,你无法提现!

你嫁,或者不嫁


你妈总在那里,忽悲忽喜


你剩,或者不剩


青春总在那里,不来只去


婚姻是终身大事


所以要慎之又慎了


现在的剩男剩女也是越来越多


可假如突然有人对你百般体贴


还带你发家致富


让你在网恋的同时大赚一笔


从此走向人生巅峰


你以为在网上找到了真爱?


其实你可能只是人家养的“猪”!!!


尽管大家都知道是诈骗


可还是有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


典型案例


近日,大武口区一女士王某报警称,其在某相亲网站投送了个人简历,便有陌生人添加她的微信,向其推荐相亲网上的男嘉宾。王某添加微信后,两人交谈甚欢。一段时间后,该男子向王某发送了一个链接,声称是网上理财可以赚钱。


王某按照其指导点开链接注册个人账户,后对方又向其发送了该平台理财获利的截图,王某动心后,向平台充值4.5万,并获利8000余元,且成功将2万余元提现成功。


王某便对该平台的真实性不再怀疑,又陆续向该平台投入多笔资金。在接到反诈中心民警预警电话时,其立即再次尝试提现,发现网站无法打开,被骗15.5万元。


除了披着


“相亲”皮的“杀猪盘”诈骗外


婚恋交友诈骗


还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类型


【酒吧托】骗子以女性居多,骗子以美女照片诱见面,在酒吧、饭店或其他娱乐场所消费,与不良商家勾结欺骗敲诈。


【资金周转】乔装“成功男士”,并宣称丧偶,来骗取女性的信任,后资金周转不开等以各种理由多次借钱周转,当事人一旦汇款,就再也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


【传销】谎称高收入,借假照片和高收入迷惑异性,然后以见面为由,骗受害人进行传销培训,诱惑受害人交加盟费或强迫发展下线。


【情人红包骗术】假冒女性,一般目标是从未谈过恋爱的单身男性,通过微信聊天,交往一段时间后,便会以过节,测试男方是否真爱,或者家庭有困难,需要帮助为由,诱惑男士发红包或者转账。


【飞机票、火车票骗术】骗子告诉征婚者,准备坐高铁或者飞机去看一下征婚者,解决相思之苦,不过自己钱不够,需要征婚者打钱给她买机票和礼物,不打钱表示你不真心,打钱了,你就上当了。


警方提醒


1、网上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时刻保持警惕,想要通过网上交友脱单,务必选择正规婚恋网站,对网站上的信息认真审查,千万不要相信线上所谓的“有缘千里来相会”。


2、对于从未见过面,只在网上联系的“恋人”不要轻信,你不知道和你“热恋”的到底是美丽少女还是抠脚大汉,千万不要相信“网上会掉美女帅哥”。


3、要提防那种身世曲折、生活艰难又颜值较高的异性,这类虽然诱惑极大、令人同情,但往往是不法分子为后续骗财埋下的伏笔。


4、当对方频繁遇到戏剧化的意外,对你有金钱上的求助,或者指引你到某平台“赚大钱”的时候,要提防骗子已经下饵了,这时可拖延或者拒绝。


5、一旦发现是骗局,要保留相关证据(双方联系记录、婚恋网站账号、手机号码、微信帐号、汇款转账地帐号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嫁,或者不嫁


你妈总在那里,忽悲忽喜


你剩,或者不剩


青春总在那里,不来只去


婚姻是终身大事


所以要慎之又慎了


现在的剩男剩女也是越来越多


可假如突然有人对你百般体贴


还带你发家致富


让你在网恋的同时大赚一笔


从此走向人生巅峰


你以为在网上找到了真爱?


其实你可能只是人家养的“猪”!!!


尽管大家都知道是诈骗


可还是有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


典型案例


近日,大武口区一女士王某报警称,其在某相亲网站投送了个人简历,便有陌生人添加她的微信,向其推荐相亲网上的男嘉宾。王某添加微信后,两人交谈甚欢。一段时间后,该男子向王某发送了一个链接,声称是网上理财可以赚钱。


王某按照其指导点开链接注册个人账户,后对方又向其发送了该平台理财获利的截图,王某动心后,向平台充值4.5万,并获利8000余元,且成功将2万余元提现成功。


王某便对该平台的真实性不再怀疑,又陆续向该平台投入多笔资金。在接到反诈中心民警预警电话时,其立即再次尝试提现,发现网站无法打开,被骗15.5万元。


除了披着


“相亲”皮的“杀猪盘”诈骗外


婚恋交友诈骗


还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类型


【酒吧托】骗子以女性居多,骗子以美女照片诱见面,在酒吧、饭店或其他娱乐场所消费,与不良商家勾结欺骗敲诈。


【资金周转】乔装“成功男士”,并宣称丧偶,来骗取女性的信任,后资金周转不开等以各种理由多次借钱周转,当事人一旦汇款,就再也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


【传销】谎称高收入,借假照片和高收入迷惑异性,然后以见面为由,骗受害人进行传销培训,诱惑受害人交加盟费或强迫发展下线。


【情人红包骗术】假冒女性,一般目标是从未谈过恋爱的单身男性,通过微信聊天,交往一段时间后,便会以过节,测试男方是否真爱,或者家庭有困难,需要帮助为由,诱惑男士发红包或者转账。


【飞机票、火车票骗术】骗子告诉征婚者,准备坐高铁或者飞机去看一下征婚者,解决相思之苦,不过自己钱不够,需要征婚者打钱给她买机票和礼物,不打钱表示你不真心,打钱了,你就上当了。


警方提醒


1、网上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时刻保持警惕,想要通过网上交友脱单,务必选择正规婚恋网站,对网站上的信息认真审查,千万不要相信线上所谓的“有缘千里来相会”。


2、对于从未见过面,只在网上联系的“恋人”不要轻信,你不知道和你“热恋”的到底是美丽少女还是抠脚大汉,千万不要相信“网上会掉美女帅哥”。


3、要提防那种身世曲折、生活艰难又颜值较高的异性,这类虽然诱惑极大、令人同情,但往往是不法分子为后续骗财埋下的伏笔。


4、当对方频繁遇到戏剧化的意外,对你有金钱上的求助,或者指引你到某平台“赚大钱”的时候,要提防骗子已经下饵了,这时可拖延或者拒绝。


5、一旦发现是骗局,要保留相关证据(双方联系记录、婚恋网站账号、手机号码、微信帐号、汇款转账地帐号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欧意官方网站app地址 在Bitget会被骗吗?

比特币爆仓,在bitGet会被骗吗?

炒作虚拟货币被骗

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被骗

DV现场虚拟货币被骗一百多W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被骗了一千,能立案么吗(微信立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901.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