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北京的陈女士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今年起,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诉讼的审理有了新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会怎样影响这起离婚案件?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新举措来了
今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起离婚诉讼的庭前会议。与法官黄河以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他向当事人双方出示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并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2022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然而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与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本案中,男方主张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权,因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财产的数量他们争议比较大,而且取证困难,我们认为这种案件适合发送这样一个告知书。
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以“记不清”“忘记了”等理由搪塞过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在我们之前承办的一些案子里,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了大量的,特别是男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我认为是出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的一个考虑。给双方施加了法定义务,让双方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虽然是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我认为这个权利、义务是施加给双方的,双方都有向法院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法院通过发送申报告知书,相当于给双方加了“紧箍咒”,给双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如实地去申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我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何种情形下 离婚诉讼当事人要申报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申报共同财产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
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保险理财和集体股权入股等方面,构成较为复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并且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些证据,比如如果要提交工资收入、存款、股票、证券,都得附上相应的存款明细,比如房屋登记证、股权登记证书等相应材料。比如车辆现在谁在使用,当时买车的时候谁付的款,告知期限一般和举证期限是一致的,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这些行为涉嫌违法,还将面临其他惩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如果转移或者隐藏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比如妨碍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妨碍了庭审的纪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它更具有可操作性了。一旦财产申报制度完整地建立起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当事人去有关部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会更好调查了,也会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件出现,法院可能会减少这部分的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多地法院相继发出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多地法院在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财产申报的要求。
2023年1月1日,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当场送达到双方手中。本案中原告范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女士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宝: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利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查明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便于我们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一份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中,除了传统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明确登记外,还对企业入股、知识产权收益等作出了明确的登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等收益,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财产的性质越来越复杂,比如有公司的股权、各种各样的基金股票、各种各样的不动产、各种各样的动产、公司债券等,还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普通的夫妻,尤其对不太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主要是妇女,她们在离婚过程中,确实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法学专家认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要求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实、详细地告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也逐渐增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离婚的时候,双方应该如实申报双方财产的状况,既要申报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申报个人财产。申报以后才能由法官来判断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法律规定,保护诉讼双方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减轻财产争议给夫妻双方造成的负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我们经常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例,为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呢?也就是说明在结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了部分财产,一旦离婚,另外一方发现以后,就要求重新分割,这样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还要去举证这件事确实是之前不知道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在申报表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对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入股等如实告知外,还要求当事人对债务及用途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共同债务,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申报。申报以后,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要靠对方来确认,还有通过法院来认定。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起诉要求分割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漏分、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因急于离婚同时缺乏法律知识,在离婚协议中表示“无共同财产”,或少写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划分、公积金、股票债券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在另一方的欺诈、胁迫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离婚协议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3、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的财产
常见的隐匿财产由,夫妻一方将婚内财产转给自己的朋友、小三、家人等,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在某个地方购买房产、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因上述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被分割,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并且就对方出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财产
对于财产关系复杂的离婚案件,为了尽早还离婚当事人“单身”身份,法院可以在诉讼时先判决男女双方离婚,但不分财产。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在离婚后另案起诉处理,法院单独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
另外,财产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父母、宅基地等,此时案件可能就要从离婚后财产纠纷变为分家析产纠纷。
5、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法院没法判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房产的分割时,如果房产是属于小产权房、期房,因为房产还没有房产证,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需要等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再另案诉讼分割。
但是,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分割情况,自行处理。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离婚后再分割财产的情况,也不排除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在离婚后,如果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私信
Bingso Law Firm
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类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一方有隐瞒或被转移的财产,离婚时未发现、未处理。
(二)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三)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离婚后不合适再共同所有。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上述这些情况都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如果有不止一个理由,比如既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又有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两个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列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案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四)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受赠方请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或赠与方以房屋产权亦未实际变更为由,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其与另一方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子女,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且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且该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加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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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类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一方有隐瞒或被转移的财产,离婚时未发现、未处理。
(二)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三)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离婚后不合适再共同所有。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上述这些情况都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如果有不止一个理由,比如既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又有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两个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列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案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四)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受赠方请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或赠与方以房屋产权亦未实际变更为由,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其与另一方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子女,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且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且该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加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离婚后还可以提起财产纠纷诉讼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