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了,他来了,他带着现有刑事罪名立案标准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了。实用干货,立马收藏!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非法拘禁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
盗窃罪(盗窃油气未遂)
虚假诉讼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等六章99个罪名
修改、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财产犯罪等三章86个罪名
修改、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毒品犯罪12个罪名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7个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3个罪名
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非法经营(赌博机)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抢夺罪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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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20多万元,一年前就被银行多次催收,搬家又搬公司却不报告银行,银行职员上门催款,男子张某永竟拿起玻璃瓶砸自己头部,后报警称对方干的。日前,该男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中院二审判刑5年。
银行上门催账他自残报警
现年36岁的张某永是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在广州做生意,并且在2012年和2013年分别开了两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主要用于采购公司设备和个人刷卡消费。截至2015年5月20日和同年6月3日,张某永的两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分别2.9万余元和17.5万余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张某永被指控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永被刑拘后,其妻子代为偿还了部分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共3.3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永不服上诉,并且声称自己并不是恶意透支信用卡。
张某永辩称,2016年5月20日中午,其中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到他的公司催收信用卡欠款,银行工作人员因不同意分期偿还,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他就报警了。张某永认为,因自己经营困难而无法归还,即便构成犯罪,他后来也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情节,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经《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6年5月20日14时37分接到殴打他人的警情报告,派出所调查后回复称,报警人张某永因欠银行的钱,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张某永,张某永自己用玻璃瓶砸自己的头部,后称对方打了他。
法院: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
银行证言称,其分别多次通过电话、信函进行催收,但张某永仍未按要求足额归还;此外,张某永还搬离了住所地、公司撤离原办公地址,且事后均没有向两家银行报告,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银行的催收函。
但是,张某永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他对于银行打来的催收的电话及信息均能收到。据此,广州中院认为,张某永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偿还透支款,表明其非法占有涉案银行透支款的主观故意。
广州中院还认为,张某永拨打110报警以及受伤出院后到同和派出所,均是因为他受伤一事,而不是就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而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据此,日前广州中院补充开庭后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信用卡是把双刃剑,个人信用很重要
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有很多人是有意为之,但也有一部分涉案人员竟然不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
【一】
吴某就是这样的“糊涂虫”。吴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看见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就当场办理了一张。此后一年时间里,他用信用卡在多家超市及商场消费购物,透支12000多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邮件、寄信催缴欠款,他都不以为然,逾期不还。吴某被抓后告诉民警,他并不知道恶意透支是犯罪行为,以为欠就欠了,不还钱银行拿自己也没办法。要知道是犯罪早就还款了。
【二】
仗着有一套即将拆迁的住房,男子陈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用于高消费,没想到住房迟迟不拆迁,累计欠下21万余元信用卡本息。由于一直逃避还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陈某日前被警方刑事拘留。
陈某在办理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共计欠款人民币217047.89元。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无奈请求派出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51岁的陈某喜欢打麻将、和朋友一起外出旅游,花钱无节制,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收入不够其消费,仗着家中有一套即将拆迁的房子,打起了透支信用卡提前消费的主意。
办卡后,他第一次透支了本金15万元,每月需还款3100多元。钱到账后,陈某俨然一副大款派头,经常跟社会朋友一起去浙江、江西、江苏等地旅游,在朋友面前充大款,主动买单,一次旅游下来要花上2万元左右,加之日常消费也大手大脚,呼朋唤友吃吃喝喝花费不小,15万元仅用到10月份就没有了,欠下本金和利息共计21万多元。
银行不停催款,家中房子的拆迁又迟迟没有开工,无力还款的陈某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三】
2013年4月,被告人姚某申请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万元,同时办理了专项分期业务,透支额度为25万元。从当年4月开始刷卡消费,至次年1月期间均有按规定还款,但从2014年2月起就再无还款记录,且该卡从开卡至今均为被告人姚某本人保管及使用。
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发信函、上门催讨等方式向被告人姚某本人及亲属催讨欠款,希望被告人姚某尽快偿还欠款,但被告人姚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躲避银行催款,并变更手机联系方式。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案件之所以高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持卡人单纯抱着占银行便宜的心理,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有一些信用卡用户,因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变更,未能及时收到银行方面的催款信息,耽搁还款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透支除了正常透支以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1
违约透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
2
恶意透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可见,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
小编来普法
恶意透支1万元即可判刑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可能有人会问,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怎么知道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未果;
2、持卡人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3、持卡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银行是如何判断持卡人在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1、持卡人超过了信用卡透支限额刷卡,且超出金额很大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2、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透支款本息,之后又继续透支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3、利用信用卡预授权和POS机进行大额套现,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网友问
1、透支信用卡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首先,是会在银行系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今后贷款卖方、买车、兴业、就业等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其次,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并留下案底。
2、透支信用卡判刑后,透支的钱还用不用还?
需要还。首先,判刑和换钱是两码事,不会因为判刑就免于还钱。
其次,如果当前没有钱,那么以后有钱了,法院可以随时强制还钱;如果一辈子都没钱,那也就没法还了。
3、因信用卡透支判刑,配偶或父母负有清偿责任吗?
犯罪人员所欠欠款及罚款,应用自己的财产清偿,其配偶、父母没有清偿的责任。但由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因此,原则上,犯罪人员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这一半应该用于清偿欠款及罚款,超出此限的不属于犯罪人员财产,原则上不能用于清偿其欠债罚款,而且在清偿欠债及罚款时,应保障由犯罪人员抚养的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现实中,绝大多数人会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以免避免或减轻亲人的牢狱之灾。
4、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还钱,可以免于判刑吗?
原则上是不能免于判刑的。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信用卡透支犯罪的金额如何计算?
累计计算,但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
6、如何避免信用卡透支犯罪?
首先,不要进行超出偿还能力的透支或者透支后,想法设法及时清偿一部分,使实际未清偿金额低于一万。
其次,透支不得用于犯罪、挥霍等。
再次,透支逾期未清偿的,不要企图通过变更电话及住所等方式逃避,要确保银行能找到自己并进行积极沟通。
最后,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欠款,使本金未清偿金额低于壹万元。
7、如透支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犯罪外,还有其他那些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
(4)捡到他人信用卡取现的;
(5)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用于消费及取现等。
资料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的,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情况下也是由我国检察院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的。但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也是分情况来对待的,有些时候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起诉。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不公诉吗,信用卡诈骗罪还了还会追究吗?
网友咨询:我有两张信用卡,建行欠款7200元农行欠款5600元。11年11月我去了韩国。12年4月6号通过朋友才知道我已经被起诉,立案调查了。4月10日我直接坐飞机回国并把所有欠款还清。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现在材料都已经提交到检察院了,想知道,信用卡诈骗罪还了还会追究吗?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吴钰雯律师解答: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不公诉,信用卡诈骗罪不公诉的话,除非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
信用卡诈骗罪还了不能不追究,构成犯罪了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吴钰雯律师解析: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吴钰雯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嘉兴市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2018年度嘉兴市律师先进个人”、“海宁市律师实务论文一等奖”等荣誉。2010年执业以来,恪守“厚德载物,精益求精”之所训,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擅长服务领域: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的,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情况下也是由我国检察院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的。但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也是分情况来对待的,有些时候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起诉。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不公诉吗,信用卡诈骗罪还了还会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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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吴钰雯律师解答: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不公诉,信用卡诈骗罪不公诉的话,除非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
信用卡诈骗罪还了不能不追究,构成犯罪了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吴钰雯律师解析: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吴钰雯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嘉兴市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2018年度嘉兴市律师先进个人”、“海宁市律师实务论文一等奖”等荣誉。2010年执业以来,恪守“厚德载物,精益求精”之所训,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擅长服务领域: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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