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骗取他人钱财会涉嫌诈骗罪,但大家也要知道只有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金额,才可能会以诈骗罪被追究责任,那么大家2022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吗?
2022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骗取他人的钱财达到3000元则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达到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从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是诈骗的行为表现,两者存在包含的关系,电信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方法不同,一般诈骗罪主要采取比较传统的方法,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而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采取非接触性的方式使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电信诈骗往往是跨区域团伙作案,侦破难度较大。
原标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 周亚萍
尽管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且自《刑法修正案(七)》之后,每一次的刑法修正案都会结合主客观因素的不断变化,对涉及电信诈骗的相关罪名和量刑标准作进一步的细化,让执法办案部门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由于电信诈骗活动花样频现,且在绝大多数电信诈骗活动中,依托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给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认定和证据链固定带来极大难度,造成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在认定和司法审判量刑上存在缺失。本文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特殊帮助人员及量刑依据等几个方面,重点梳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与量刑标准,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
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主体。从主观要件上来讲,其诈骗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人民法院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判罚,其目的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通过大量的司法改造实践来看,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员通过接受相应的惩戒和教育,在认识到犯罪危害性的前提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非罪行极其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处以死刑之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应的惩戒和教育对其思想进行必要的改造,敦促其迷途知返;从客观要件上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就是使用欺诈等方式来骗取数额不等的公私财物,其中行为人的所有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只要是其采用了以虚构事实或者是隐匿真实情况的方式,从而达到诱导受害人对相关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效果之后,就应当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这完全有别于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商家对于自身所售商品的一种炒作、宣传效果,因此,前者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可以通过寻求司法机关介入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后者则属于虚假宣传,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行为实施的主体都是犯罪嫌疑人。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科技含量高、人财物分离等极为狡猾的犯罪特征,因此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团伙性质的犯罪。人民法院在进行相应司法判罚的过程中,应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进行判罚。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后,自2019年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里其实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认定误区,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存在“帮信”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明确知道其行为已经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目的不仅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且由于其操作的隐蔽性,给司法机关固定相应的证据造成了极大困扰,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对于这些人员的惩戒,仅用一个相对较轻微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显然是失之于宽的,应当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在厘清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来进行量刑定罪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中特殊帮助人员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其隐蔽性极强,尤其是在一些人员对相关犯罪所得进行所谓的“洗白”之后,很多资金流入了正常渠道中,这不仅给追赃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容易将一些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淡薄的社会人员牵连其中。当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的钱财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手段转移到涉案银行卡上之后,从理论上来说,受害人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这个时候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再通过“化整为零”以及“高进低出”等形式,把已经处于自己掌控之下的资金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有一部分资金是以电子商务贸易的方式进行流转或者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而且所涉及交易的相关银行账户或者网络第三方金融交易平台属于正规渠道,完全与涉案银行卡无关。但是,从性质上来说,这笔资金属于赃款,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侦破过程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相应的资金进行追缴,而且还要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那么,考虑到涉案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且在整个电子商务贸易交易活动中是具备经营贸易主体行为的,所以其完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的“特殊帮助人员”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对属于这个范畴的犯罪嫌疑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认定,且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以缓刑为主。一般情况下,其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存在犯罪情节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的,同样也需要考虑在进行定罪的时候,不以电信网络诈骗罪论处。但是也必须要强调,如果相关的涉案人员所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经在社会上影响极为恶劣,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从严从重量刑与判罚。(周亚萍)
(法治日报)
原标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 周亚萍
尽管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且自《刑法修正案(七)》之后,每一次的刑法修正案都会结合主客观因素的不断变化,对涉及电信诈骗的相关罪名和量刑标准作进一步的细化,让执法办案部门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由于电信诈骗活动花样频现,且在绝大多数电信诈骗活动中,依托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给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认定和证据链固定带来极大难度,造成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在认定和司法审判量刑上存在缺失。本文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特殊帮助人员及量刑依据等几个方面,重点梳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与量刑标准,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
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主体。从主观要件上来讲,其诈骗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人民法院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判罚,其目的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通过大量的司法改造实践来看,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员通过接受相应的惩戒和教育,在认识到犯罪危害性的前提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非罪行极其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处以死刑之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应的惩戒和教育对其思想进行必要的改造,敦促其迷途知返;从客观要件上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就是使用欺诈等方式来骗取数额不等的公私财物,其中行为人的所有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只要是其采用了以虚构事实或者是隐匿真实情况的方式,从而达到诱导受害人对相关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效果之后,就应当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这完全有别于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商家对于自身所售商品的一种炒作、宣传效果,因此,前者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可以通过寻求司法机关介入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后者则属于虚假宣传,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行为实施的主体都是犯罪嫌疑人。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科技含量高、人财物分离等极为狡猾的犯罪特征,因此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团伙性质的犯罪。人民法院在进行相应司法判罚的过程中,应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进行判罚。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后,自2019年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里其实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认定误区,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存在“帮信”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明确知道其行为已经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目的不仅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且由于其操作的隐蔽性,给司法机关固定相应的证据造成了极大困扰,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对于这些人员的惩戒,仅用一个相对较轻微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显然是失之于宽的,应当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在厘清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来进行量刑定罪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中特殊帮助人员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其隐蔽性极强,尤其是在一些人员对相关犯罪所得进行所谓的“洗白”之后,很多资金流入了正常渠道中,这不仅给追赃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容易将一些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淡薄的社会人员牵连其中。当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的钱财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手段转移到涉案银行卡上之后,从理论上来说,受害人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这个时候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再通过“化整为零”以及“高进低出”等形式,把已经处于自己掌控之下的资金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有一部分资金是以电子商务贸易的方式进行流转或者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而且所涉及交易的相关银行账户或者网络第三方金融交易平台属于正规渠道,完全与涉案银行卡无关。但是,从性质上来说,这笔资金属于赃款,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侦破过程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相应的资金进行追缴,而且还要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那么,考虑到涉案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且在整个电子商务贸易交易活动中是具备经营贸易主体行为的,所以其完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的“特殊帮助人员”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对属于这个范畴的犯罪嫌疑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认定,且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以缓刑为主。一般情况下,其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存在犯罪情节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的,同样也需要考虑在进行定罪的时候,不以电信网络诈骗罪论处。但是也必须要强调,如果相关的涉案人员所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经在社会上影响极为恶劣,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从严从重量刑与判罚。(周亚萍)
(法治日报)
如想终止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业务,该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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